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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自述(七十一、迷信伦理学)

时间:2019/7/26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255794
  “伦理”这个名词以及“反伦理的”这个形容词往往暗示着一种神秘而无法解释的特性,它是来自一些传统的禁忌或超自然的启示。这样的观念影响着大多数人的伦理判断,并对刑法产生很深的影响。我们将这种观念称为迷信伦理学。

  我们来看一看下面这些命题:

  吃猪肉是邪恶的;吃牛排是邪恶的;寡妇不在死去丈夫的坟墓上引火自焚是邪恶的;星期六上班是邪恶的;星期日玩乐是邪恶的;同一个小孩的教父和教母结婚是邪恶的;跟死去妻子的姊妹结婚是邪恶的;跟死去丈夫的兄弟结婚是邪恶的;通奸是邪恶的;同性恋是邪恶的;自杀是邪恶的。

  这里每一个命题都一直被那些大的文明社会所认可并宣扬,有些命题还被纳入一些先进国家的刑法之中。我在这里不打算来讨论它们是否真的邪恶,而是想搞清楚,说它们是邪恶的理由是什么。这些理由有的是来自史前的传统,更多的是来自某部神圣的经典,由于其权威性之高,没有任何人敢怀疑它的“论据”。传教士和基督教青年会竭力劝告人们服从的,就是这样的道德戒律。从传统的角度看,不服从这些戒律,要比残酷行为、嫉妒心理或敌对群体之间的政治伤害坏得多。一个维多利亚时代的棉纺织厂老板,雇佣女工每天长时间工作,给她们的工资却微乎其微,严重损害了她们的身体健康,使得她们生活在穷困不堪之中。尽管如此,如果他赚了大把的钱,就会受到人们的尊重,还可能被选为议会的议员。但是,如果他跟一个被雇佣的女工发生了性关系,就会被看成罪犯,在社会上身败名裂。

  下面一个例子可以表明,迷信伦理学对于英国法律有多么大的影响:1936年上议院否决了关于合法的自愿安乐死的提案。这一提案的目的是,在病人要求的情况下,医生可以结束不治之症的生命。每年都有大量病人,特别是癌症病人遭受着极其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且没有任何康复的希望。然而根据法律,无论病人多么强烈地提出要求,医护人员和病人家属都无权结束病人的痛苦。彭森比勋爵在这个提案中建议,采用一个较为复杂的装置,来让病人和医生都可以在自然死亡之前结束病人的生命。由于大多数人都反对这一提案,彭森比勋爵的贵族地位也岌岌乎殆哉。反对这一提案的费扎伦勋爵首先对提案的标题提出质疑:“我希望这提案干脆实话直说,用一个直截了当、让人好懂的英语词,就叫关于让谋杀和自杀合法化的提案,因为它想说的就是这个。”接下来这位勋爵又说:“当然,也许有不少人在考虑这个问题,但这不是议院里我们这些勋爵要干的事。讨论这样的问题是受到情感的支配。情感确实有它的好处,在许多方面很起作用。然而我们只是根据情感来作出结论,那就意味着放弃原则,被自己的情感所左右,从而丧失了我们伟大民族坚强崇高的品德。这里并不关乎党派问题,在这个议院里,好几代人以来,无论其信仰和政治见解如何,几乎所有的人都接受了这一观念: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一个人什么时候终止自己的生命。现在,令人尊敬的勋爵的提案反对这一观念,根本无视上帝的尊严,要从其手中夺取这一权力,从而享受这一特权。”

  在读了费扎伦勋爵这番话后,我不禁想作一点评论。 我从未听说过费扎伦勋爵也反对战争或死刑,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人类也都夺取了所谓的上帝的特权。由此可见,只有在杀人是在做好事时,他才反对杀人。我们是否应该将上帝想象为跟费扎伦勋爵一样的角色呢?一个无比智慧、至高无上的仁慈的神,在看到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漫长的极度痛苦时,会感到十分开心,并对那些想要减轻这种痛苦的人发火,我们能够相信这种说法吗?我认为像费扎伦勋爵这样的人只能用一个简单的词来形容,就是“不惜一切的虚伪”。

  我之所以详细地讨论了安乐死的问题,是因为:第一、议会不久前刚刚讨论过这一问题;第二、它并不涉及政治问题。这里既没有富人反对穷人的问题,也没有保守党反对工党的问题,还没有任何关于选举论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突出地表现出传统道德规则之僵化和残酷。

  我再拿自己的经历来说明这个问题。1940年我收到一封信,是一个美国年轻人写的,他对我的《婚姻与道德》一书作了评论,大意是该书所说的一切实际上已经被人们所接受,我所抨击的种种迷信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然而就在几个星期以后,我被“依法”剥夺了在纽约的一切教学职务,其理由是,《婚姻与道德》一书“宣扬纵欲、淫荡、色情和猥亵”等等。在这以后较长一段时间,我被完全排斥在整个美国之外。

  确实,现在总的来说,公众发表意见要比过去自由一些,这也对法律产生影响,例如在离婚问题上。但另一方面,在美国,警察对同性恋采取的措施也越来越强化;纽约州关于通奸要受到监禁惩罚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任何改变。也许有人会说,“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它在实际上不是没有执行吗?”我认为这个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凡是无法得到实施的法律都是邪恶的,因为它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其次,尽管这种法律常常无法实施,也可能被那些希望报复的配偶或政治上的对手拿来作为敲诈的手段。因此,像这样一个既得不到大多数人服从、也不被他们所相信的道德规则,当局竟然一直不肯放弃,这就不是一个可以置之不理的问题了。

  我们之所以反对迷信伦理学,主要是因为其来源于不文明的时代,而且体现了一种道德上的苛求,而这正是我们希望避免的。对亲人和朋友的爱心,对世界普遍的同情心,这些就足以造就导致我们正当行为的情感。而传统戒律的来源却完全不同。为什么说控制生育是邪恶的?因为上帝将手淫的俄南处死了。为什么说同性恋是邪恶的?因为上帝将索多玛和格莫拉两座城市都焚毁了。为什么说通奸是邪恶的?因为第七诫是这样规定的。我并非说这些戒律不可能有更为充分的理由,而是说,这些传统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应该被抛弃掉。

  迷信伦理学还有一个害处,就是认定做了某些事情的人是罪犯,应该受到惩罚。我并不是说不应该有惩罚和刑法,而是想指出,在公正的前提下,惩罚是不得不做的事情,同时也是令人遗憾的,其中并没有任何令人高兴的东西。如果一个人身染瘟疫来到伦敦,他和跟他接触过的人都要被隔离起来,还会受到种种指责。但我们不会认为他们是邪恶的,也不会因为让他们难受而高兴。然而那些传统道德家在对待所谓的“罪犯”时却并非如此,他们往往在这种惩罚中获得一种特别的乐趣。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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