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自己思想开放,已经看穿了这个“罪”,并且完全抛弃了与之相关的所有信念和情感。然而只要仔细分析一下他们的情况,就可以发现,这些人否弃的只是人们通常接受的道德规则的某一部分,例如禁止通奸,却仍然保有他们自己的道德规则,并对此确信无疑。例如在一个法西斯国家里,一个左派政治活动家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可能会通过欺骗手段来拉拢那些同路人,可能会盗窃敌人的钱财,为了获得秘密情报也可能没有感情地做爱甚至谋杀。但一旦这人被捕,被逼供同谋而遭受拷打,却会表现出一种英雄主义,而这是那些将他看成道德上有罪的人所不具备的。如果他最后退缩了,背叛了同伙,就会产生强烈的羞耻感,甚至会自杀。我并不认为所有的人都会有一些导致罪疚感的行为,也许确实有一些人毫无罪疚感,但这样的人极少,并且他们不会说自己没有任何道德禁忌。
精神分析学家对罪疚感作了大量分析,他们大都倾向于将这种感受看成是与生俱来的。我不太认同这种看法。在我看来,罪疚感是来源于年幼时的一种恐惧——由父母或其他权威的反对或惩罚而产生的恐惧。这种权威不仅仅让他感到恐惧,还让他产生一种尊崇感。如果只是感到恐惧,由此产生的冲动就只能是欺骗或背叛。小孩子很自然地会尊崇父母,而学校的男孩子却不一定尊崇他们的老师,他们向老师表示服从,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罪疚感,而是害怕惩罚。一个人如果感觉有罪,那么他的不服从必定是对一个自己认可和尊崇的权威的不服从。一条狗偷了一只羊腿,如果是被主人给逮住了,就可能产生这种感受;如果是被一个陌生人逮住了,就不会有这种感觉。
心理学家认为,一个人的罪疚感早在孩童时期就存在了,这无疑是正确的。那时孩子们对于父母规定的行为准则毫不怀疑,然而他们有些冲动过于强烈,因此无法做到总是服从,这种经常会有的体验是十分痛苦的;另一方面,即使他们抵御了某些诱惑,服从了父母的要求,这种体验仍然同样痛苦。在以后的生活中,父母反对的态度也许会被逐渐淡忘,而这些痛苦的情感体验却仍然存留下来,并转变为一种信念:某些行为是有罪的。有许多不信上帝的人也会有罪疚感,其根源在于,在其无意识中,父母反对的态度仍在起作用。
如果哥伦布放弃了自己寻找印度的打算,没有人会责备他,但我们可以想象的是,他自己不能原谅自己。年轻时托马斯。莫尔为了学习希腊文,不顾父亲和学校的反对,从牛津大学辍学。如果他不这样做,就会有一种罪疚感,尽管所有的人反而会称赞他。
罪疚感在宗教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基督教中。它是天主教会权力的一个主要来源,并促使教皇在与王权的斗争中获胜。在奥古斯丁那里,罪疚感在心理上和在教义中达到顶点,而其起源还可以上溯到史前时期,在所有古文明的民族中都得到顺利发展。
基督教的原罪说将人们的谦卑意识发展到极致,关于它的详尽解说是在奥古斯丁那里。据奥古斯丁所说,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他们有着自由意志和选择善恶的能力。他们在偷吃苹果时,就选择了恶,他们的灵魂就堕落了。因此,他们及其后代都无法独自选择善,只有上帝的恩典才能让其选民过着有道德的生活。除了一些大主教和先知外,上帝的恩典只给予那些受过洗礼的人们,而不会给其他人。其他的人由于没有获得这种恩典而注定是有罪的,并且上帝将因此而永远惩罚他们。圣奥古斯丁历数了婴儿还在母亲怀里时就犯下的种种罪恶,最后得出一个无情的结论:没有接受洗礼就死了的婴儿是一定要进地狱的。那些被上帝选中而进天堂的人,是因为上帝要让他们来体现自己的仁慈,换言之,这些人被看成是有道德的,是因为他们被上帝选中了,而不是因为他们有道德才被上帝选中。
路德和加尔文都接受了奥古斯丁这一残酷理论,但从他们那个时代开始,这一理论并没有成为天主教会的正统教义,到现在接受这一教义的基督教徒也是极少数。但地狱仍然是天主教教义内容之一,虽然受到这种惩罚的人没有以前认为的那么多。人们仍然相信,地狱是对犯罪的一种适当的惩罚。
按照原罪说,由于亚当犯了罪,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受到惩罚,现在这种理论在大多数人看来是不公平的。但是,有人在政治上也宣传类似的观点,我们许多人却并不认为不公平。例如,这种观点说:1939年以后出生的德国儿童都应该饿肚子,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反对纳粹。许多人都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不过,即使是支持这一观点的人也承认,它顶多也就算是人类的公平,而不是一种可以归之于上帝的公平。如果“犯罪”意味着“不服从你所知道的上帝的意志”,那么,对于那些不信上帝的人或者认为自己并不知晓上帝意志的人来说,就不可能犯罪。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黄忠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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