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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社会思想(十四 荀子“隆礼重法”的实质)

时间:2019/7/1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287182
  有论者在评论隆礼重法思想时说,“荀子可以说是顾及到现实的利欲追求与利益分割而又不失道德理想,顾及到用'法'来管制公共社会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而又坚持道德理想,力求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的思想家。”(冯达文、郭齐勇主编:新编中国哲学史(上册),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p。184)还有论者认为,“礼法互补、礼主刑辅”的政治模式理论的提出,“表明儒家学说具有与时俱进、自我调整的内在品质,具有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力。荀子在儒家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特殊贡献,由此亦可见其一斑。”(白奚:战国末期的社会转型与儒家的理论变迁——荀子关于大一统王权政治的构想,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5期)这都是给予肯定的评价。论者通常认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既优于孟子一味强调“以德治国”,也优于法家一味强调“以法治国”,克服了两者的片面性,是一种很好的治国之道。

  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并非两者并列,而是有主次之分:“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荀子·强国》,以下只注篇名)虽然荀子在提倡王道的同时,也不反对霸道,但在他那里,王、霸之业还是有区别的,最好的是王,其次是霸。在他看来,侧重于礼,可以实现王道,而侧重于法,只能实现霸业。他还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礼是法的总纲和各类法规的根据。

  在荀子那里,礼和法往往放在一起说,如《王霸》篇多处谈到"礼法之大分"、"礼法之枢要"。这里礼和法并不能分开。实际上,荀子的礼具有法的性质,而他的法也具有礼的特点。他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王霸》)又说:"礼岂不至矣哉!立隆以为极,而天下莫之能损益也。本末相顺,终始相应,至文以有别,至察以有说,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小人不能测也。"(《礼论》)在荀子看来,一个国家没有礼就无法治理。用礼来治理国家,就像用秤来衡量轻重,用绳墨来标示曲直,用规矩来画出方圆。礼作为社会行为的标准一旦确立,任何人都无法搞欺骗了。礼制要完备,因为要拿它作为社会上一切言行的最高准则,人们不能对此有任何更改。礼的根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有一定顺序,首尾呼应,条文严格细密,无所不至。社会的治乱、安危、存亡都取决于它的存在和实施。

  荀子的礼或礼义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这是他的性恶论以及圣人化性起为思想的必然延伸。由于人性恶或不可能善,要使人改恶为善,只有借助外部力量强行灌输礼义,使人们成为荀子所要求的人。这个外部力量,就是圣王的权威。这种强制性有两个方面,一是“教”,二是“诛”。他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论者通常认为,这是礼与法结合的体现,"教"似乎不是强迫性的,只有“诛”才是强制性的手段。实际上“教”也具有强制性,只不过这种强制的形式与“诛”有些不同。“诛”是诛身,而“教”是诛心,是在精神上对人民施加压力,让他们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按照圣人制定的礼义那一套去做。荀子是非常重视这一手的。他相信由于圣王的权威,也由于社会本身存在的需要,这种从外部强制性地灌输一种行为规范,是能够起作用的。他不赞同在没有这种教化的情况下就动用刑罚、诛杀手段,因为那样一来,要施以刑罚的人就可能太多了,而罚不责众,统治机器恐怕无法正常运转,最后归于失败。在首先和充分运用教化手段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仍不改恶从善,就再加上“诛”的手段。荀子认为这完全是必要的,而且使用起来也是毫不客气的。他说:“元恶不待教而诛”,首恶分子不需要教育就立即处死。“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不安职则弃”。对于那些言行违背礼义、到处逃窜、破坏社会秩序的奸民,要强迫他们服劳役,若不安心于此就将他们流放。“才行反时者死无赦。”(《王制》)对于那些以其才能和行动反对现行统治的人,要坚决杀掉,决不宽赦。

  写于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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