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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思考——从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谈起

时间:2019/4/30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165822
  (这篇文章写于7年前,未在报刊上发表,现在翻来看看,觉得并未过时,仍有发表的必要。谨以此文求教于大家。)

  据《广州日报》2010年12月7日报道,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这对夫妻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

  首先要确认的一点是,李某确实强奸了妻子张某。据报道: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记者采访李某时,他也毫不讳言自己的这一行为:“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1]

  类似这样的事件绝非个案。笔者十年前在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一书中专设了一节谈“婚内强奸”问题,搜集了一些这方面的资料,并作了分析。据调查,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在妻子拒绝过性生活时,丈夫采取强迫方式性交的占2。8%。[2](p。191)实际的比例可能更大。国外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和严重,例如美国,一些对于家庭暴力和妻子挨打的调查表明,在婚姻中以暴力强迫的性交要比通常想象的普遍得多。[3](p。254)又如在哥伦比亚,有10%的女性被丈夫强奸过。[4](p。186)

  中国人口的基数巨大,2.8%的比例看似不大,实际上说明遭受过婚内强奸的妇女,至少在一千万人以上。这无疑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因为据我们所知,真正以婚内强奸的罪名上告到法庭的,十分罕见。而将这一事实公诸社会团体(如妇联)以求得援助的,也很少见。实际上无论是实施强暴的还是被强暴的,在观念上并不认为这是一个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

  而佛山的这个案子一开始也并非是妻子告发的。据报道,李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其房子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并做笔录。第二天上午,被强奸者张某还去要求警方撤销案件,不追究李某的责任。只是过了十多天,她才去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这个案子法院宣判李某无罪,不仅关系到某一个人或某一对夫妻的问题,还涉及到怎样对待一千万以上受到性伤害的女性以及同样数量的伤害其妻子的男性。因此,我们应该对“婚内强奸”问题作更深入的思考。

  据报道,该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

  我认为,这些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该判决第一个理由是,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相违背。与什么样的事实相违背?事实就是该法院也承认的,丈夫是“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这不是强奸又是什么?无论这个男人是什么身份,是她的丈夫或者不是,都无法否认其行为就是强奸,即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性交行为。

  该判决第二个理由是,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法律相违背。与哪一个或那一些法律相违背?刑法?婚姻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据我所知,都不是。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得以强奸罪论处。

  该判决第三个理由是,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这倒确实是一个理由。不过问题在于,这些伦理风俗是好的还是坏的,是先进的还是陈腐的,是法律应该接纳的还是应该抛弃的。我认为,这些伦理风俗是坏的、陈腐的,是法律应该抛弃的。

  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风俗,丈夫对妻子不存在强奸的问题,所谓“娶来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种观念认为,强迫妻子性交,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从道德上说是理所当然的。公众对于婚内强奸现象的态度,是长期传统观念的产物。中国传统观念的基石之一就是男女不平等。从性的角度看,在性别上是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社会地位区别判然分明。与性别角色定位相联系的是性快感方面的不平等。由于妻子的这种从属地位,她在很大程度上是性奴隶。对于丈夫来说,妻子只是一个性对象,一个性工具,而非对等的性主体。对方的感觉如何,毫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性欲能否随意得到满足。在他看来,性快感好像只是男性有而女性无。这种观念的长期熏陶,也使得作为妻子的妇女习惯于将自己看成无性人(没有特别的性欲望和性要求),自己没有权利要求丈夫做任何事情,只有义务像应召女郎一样,随时满足丈夫的性需要。

  建国以来,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一些提高,但这主要是在是经济和政治上,涉及到性观念时,传统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有一篇小说写的是“文革”的情况:一位年轻的农村妇女由于种种机缘,先后当上镇长、县委书记、省委委员,而她的丈夫是一个普通的搬运工人。这男人经常打她,打得十分厉害,也许是感到自己在社会地位上低老婆一等而心理不平衡,也许是听说老婆与其上级有染而恨她是“破鞋”。而这位工作很有魄力、一呼百诺的女人,对于这种虐待只是默默承受。丈夫要动手时,她就把房门关上以免别人撞见,然后咬紧牙关,不吭一声,任其发泄。她似乎认为丈夫这样做是他的权利,而自己挨打也是应尽的义务。这一人物虽然是小说虚构,却表征了妇女在两个不同方面的巨大反差,或观念的东西与实际地位的巨大反差。

  十年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一个案件。一位新婚妇女状告丈夫强奸,最后丈夫被判刑。令人惊诧的是,当地公众舆论纷纷同情这个犯罪的丈夫,而谴责这个受到丈夫伤害的妻子。他们说,既然收了人家的彩礼,也拿了结婚证,就不应该再告人家;这个女人不对,不地道,不道德。而这位妻子在当地公众舆论的高压下,处境十分困难,她向记者表示,只有离开那个地方,才能正常生活下去。也就是说,虽然在法律上她胜诉了,在观念上,在行为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规则上,她被击败了。

  这个丈夫承认了强迫妻子性交的事实,否则不可能被判强奸罪。问题在于,当地公众(也包括这个丈夫)压根不认为有“婚内强奸”的说法。只要婚姻关系成立,则性交无论强迫与否,都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相反的,如果妻子不愿意性交,反而是离情悖理的事情。

  时间过去了十年,主审佛山这个案件的法官所持的立场,仍然与上述公众的态度完全一致,作为判案依据的仍然是那些坏的、陈腐的、应该为法律所抛弃的伦理风俗,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为可悲的事实,也使得我们不能不把这个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地进行下去。

  记者在报道这一案件时,还采访了一位刑法专家。该专家认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1]

  该专家也承认,“婚内强奸”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仅仅承认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让妻子受到性侵害,她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无法得到保证。实施强暴行为的人可以不顾及道德上的谴责,却不得不考虑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婚内强奸”的罪名能够成立的话。因此,“婚内强奸”罪的成立,对于遏制这种性暴力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该专家不同意“婚内强奸”罪成立的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一“刑法理论”我还真有些看不懂:这是什么意思?这是不是说,由于性交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丈夫有强迫妻子性交的权利,而妻子有被强迫性交的义务?我看也就是这个意思。

  同样是强奸行为,在婚姻之外是犯罪,被行为者是受害人;在婚姻之内则成了合法行为,被行为者应该承受。“婚姻”、“丈夫”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和免刑牌。这样的“刑法理论”很难让人信服。该刑法专家没有进一步发表其高见,说一说更基本的道理在哪里。而我们却不能就此止步,还得继续讨论下去。

  有学者提出,关于“婚内强奸”,之所以有两种对立意见,是因为其立论的根据都是源于两条基本定理,只是强调的方面不同:第一条定理:女人也是人;第二条定理:夫妻应该过性生活。双方都不怀疑这两条定理,所争论的不过是应该把哪一条定理当做推理的起点。凡是主张“婚内强奸”应定罪的,都是从第一条定理出发。推理逻辑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是强奸;妻子也是妇女;因此强行与妻子性交也是强奸。持相反主张的,则从第二条定理出发:性生活是婚姻应有的内容;婚内性生活必须有妻子参加;因此强行与妻子性交就不能算是强奸。

  最后该学者得出结论说,两条定理都是有根有据的,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人们所争论的,实际上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你站在哪一边?[5](p.404-405)当然,该学者是站在赞成设立婚内强奸罪一边的,而且在后面的论述中实际上为这一立场作了辩护。但他在这里的提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两种观点或立场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吗?否认“婚内强奸”存在的人也承认“女人也是人”这一定理吗?恐怕不是的。如果承认对方具有跟自己一样的独立人格,就不会强迫对方违背其意愿行事;只有将对方视为工具、玩物或纯粹的对象,才可能无视其意志而强迫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或立场的人可以说是只认第二条定理(夫妻应该过性生活)而不认第一条定理(女人也是人)。

  这两条定理是一种并列关系吗?不是的。第一条定理是根本的,而第二条定理应该服从第一条。夫妻确实应该过性生活;而且在一夫一妻制条件下,这种性生活也是惟一合法的性生活。但这一条的确立不应该违背“女人也是人”这一根本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应该过性生活”必须以“夫妻不应该强迫对方过性生活(特别是丈夫不应该强迫妻子过性生活)”为前提。

  也许持相反观点的人会问:“如果妻子一味拒绝过性生活,那实际上不等于剥夺了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吗?”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那只能说明这一婚姻名存实亡,丈夫可以与妻子离婚,另觅配偶来过性生活。而这并不构成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理由,因为“妻子也是人”,作为人她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行动的权利,有不被他人强迫行动的权利。而“婚内强奸”罪名的成立,就是基于这一根本思想。

  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争论说明,一方面,人们的性观念正在起重大变化,特别是妇女对自身性权利的意识已经觉醒,这说明社会正在进步;另一方面,传统观念仍然有相当的市场,这表现为对妇女的性权利缺乏基本的尊重。这次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的结果,就是后一种情况的生动反映。遭受性侵犯的中国妇女维权之路仍然是漫长的!

  写于2012年

  【参考文献】

  [1]广州日报,2010年12月7日

  [2]刘达临主编:《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3] 黄忠晶编译:《性爱社会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版,

  [4]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

  [5]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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