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挫败感来自哪里?囊中羞涩,获得与付出极不相称,肯定不会让法官有成就感;案件的发改,由于是对自己认知水平的否定,当然会让法官无地自容;触犯党纪政纪,以及腐败案件,更会让法官胆战心惊。但是,真正让法官窝憋无奈,尊严尽失的,并非上述问题,而是来自一线法官无法回避,也无法躲避的涉诉信访问题。工资少,但大家都一样,你能接受;案件错了,上级法院启动层级监督,依法纠错,你无话可说;至于违纪违法问题,只要洁身自好,坚持原则,是不会主动找你的。但涉诉信访却不同,它随时可以发生,且没有终期,你无法预防,也无法掌控,只有承受的份。
涉诉信访,并非什么新鲜话题,自从有了法院,这个问题便相伴而生,但为什么过去我们的法官,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具有强烈的挫败感呢?这一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官这一群体的职业尊荣感,往小了说,造成了部分法官不愿办案,让大部分法官不敢办案,往大了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尊重,实则是法律信仰的缺失,是社会矛盾凸显的外在表现。
放眼社会大局,我们不难看出,不仅仅是涉诉信访,涉法的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党委政府机关,同样面临这一尴尬的问题。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冷静下来,我们发现,公众对公权机关的藐视,实则是公众对公权力的极不信任。每每看到,当代表公权的一方行为失当被曝光,舆论一片哗然,必然会遭到一边倒地谴责,但当查清事实真相,弱势的一方并不弱势,责任在公权的相对方,指责与质疑声便极度式微,大家不约而同选择了沉默。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现象,表达反对,是表明的一种态度,事情本身并不重要,而是这件事成为自己表达不满,宣泄不公的契机,即便这件事弄错了,照样还会在另一件事上宣泄。这种现象,必应引起我们的警觉,告诫我们凡事更应顺应民意,工作上求新求变。
回归到审判工作中,我们又该怎么做呢? 涉诉信访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更是让一线法官“谈访色变”,信访案件责任终身制,可以说让承办法官不胜其扰,当事人不服裁判,或对法官的言行不满,往往揪住承办法官不放。有些一线法官无法忍受,主动提出退出一线,作为法院,有时也没有办法,有时当事人纠缠的目标就是院领导,这种缠访、闹访,干扰了正常工作,又很难依法进行处置。分析了近年来的涉诉信访案例,不得不让我们苦苦思考,到底怎样走出信访困局,让一线法官心无旁骛地开展工作,专心办理好自己的案件呢?
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必须坚持大胆二字,建立符合实际的过错担责原则,这必然成为我们的探索与尝试。
谁主办谁负责,这是法院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面对涉诉信访案件也不例外。由于沿袭这一责任原则,无论案件对错,无论当事人态度如何,都由承办人一己承担,别人也唯恐找到自己,躲之不及,这样,无形中,承办法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尤其近几年,信访形势的愈演愈烈,网络科技的平民化、大众化,使得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往往不择手段,甚至是不计后果,法院有时也无能为力,即便采取措施,也不过是对其进行训诫教育,严重者给予拘留惩戒措施,但远远无法弥补对承办法官的内心伤害。明确法官办案的责任为过错原则,而非无过错原则,是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也就避免了广大一线法官受到无辜伤害,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一线法官放下包袱,安心工作。
实行过错担责原则,就要明确专门机构办理。当事人反映的比较强烈的问题,经过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甄别,确认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无需担责的,应重新确定分管领导,并由该领导及信访部门共同负责信访案件的化解,及息诉罢访工作,如有必要,也可另行组成临时性的工作班子,接管案件的化解工作。在不用承办法官作为责任人的情况下,避免了可能出现无人管的真空状态。重新确立了责任主体,也就使案件的化解能够有人管,再加上,新的工作机构与信访人没有任何误解与矛盾,更能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案件,也便于沟通与协调,有利于案件的化解。
引入第三方介入,这必应成为各级法院化解信访案件的新常态。可以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聘请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信访局、检察院申诉告诉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维权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作为第三方,在必要时参与对信访案件的调解、解释和化解工作,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可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过去关起门来搞信访,信访人偏执地认为自己人袒护自己人,会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往往造成信访案件长期僵持,难以化解的被动局面,引入第三方介入,形成广开门路抓信访的格局,必将对化解涉诉信访产生积极的意义。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诉信访作为当事人反映诉求的一种表达形式与渠道,必将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也必然会有新的变化,表现出新的特点,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妥善处理好这一人民内部矛盾,又不让涉诉信访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这必将是让我们无法回避,而又应积极面对的问题。
2015年6月13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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