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党中央作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就陪审工作作出了专门的意见,并且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将陪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写进了法律。可以说,人民陪审工作迎来了春天,已从过去的一般号召,甚至可有可无,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已变成了党的决策意志,意义非同寻常。
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西方早就实施,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其作用更是毋庸置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那是陪审团的权利,陪审团实行票决制,从制度层面赋予了陪审团实际的审判权,但西方的陪审团,在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与我们的陪审制度还是有天壤之别的。
目前,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官方意见,更倾向于陪审员为事实审,也就是“审”,法官为法律审,也就是“判”,什么意思呢?那就是将法院审判职能中的“审判”职能进行了重新分工,陪审员负责“审”,法官负责“判”,这点类似于国外陪审团的功能定位。事实审是法律审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我们都知道,案件事实,这是案件最基础,最根本的部分,当案件事实查清后,最后引用法律规定,反而是比较简单的事。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案件事实的认定极其重要。但案件事实如何确定呢?是不是大家理解的那么简单呢?没有受到专业素养的人,凭其基本生活阅历,能否将案件事实查清呢?现实是无情的,事情远没有这么单纯,案件也绝不这么简单,很多的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规则等繁杂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最终确认的,所以说,让陪审员事实审,只能是不懂我们国家司法审判程序的朋友们的一厢情愿,如果说非业界人士提出这一观点,我们尚且可以理解,如若业界、学界也一哄而起,那只能说你没有真正站出来说话,而是在随声附和,没有说实话!事实审与法律审,并非两张皮,可以截然不同地分离,很多事实的最终确认,是要有法律规定来界定的,他并非孤立存在。
去年,本人曾审查过某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二审生效后,一审中的人民陪审员站出来说话,证实没有参见庭审与合议,院领导也追上来,说我们的案件都是这样办的,意思是不要再审了。合议庭成员没有参加庭审与合议,在程序上是硬伤,再审那是铁定。短短数月,陪审员制度便发生了如此大的跃进,有的地方在还未真正落实陪审员工作的前提下,一步从原始社会,大步跨入共产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如此之大,实乃出乎预料。但就此,我们也能看出,无论政策的制订,还是法律的出台,以及下边的呼应来说,步子太大,步伐太快,因为,虽然制订了大的框架,如何操作,如何规范,这又是一个大大的问号。尤其在基层,其呼应与应对,更是手忙脚乱,不知就里。去年刚刚实现了陪审员的倍增,如何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在让陪审员到底干什么还没有弄清的情况下,相关的政策接踵而至,让人应接不暇。
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实现陪审员参加陪审,这已是很大的进步,但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如何真正发挥作用,还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本人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体现了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治制度。但是,有几个问题,还是需要我们好好思考。
一是陪审员的准入标准。到底哪些人可以当人民陪审员呢?从我们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看,本人认为,不应对准入设限,只要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有资格成为人民陪审员,而非决定所规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否则,就无视了陪审员前面的定语,那就是“人民”二字,失去了“人民”二字,也就失去了陪审员的广泛性与代表性。因此,从根本上说,陪审员的选任应逐步大众化,走向平民百姓家,而非目前的主要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精英来组成,成为半职业化的队伍。
二是陪审员到底审什么?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公民的文化素养,远未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更不要说法律素养,几千年沿袭下来的封建传统,信人治而不信法治的观念早已植根于大家的灵魂,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门类齐全的法律规定,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还需要长期,甚至是漫长的发展过程,无论平民阶层,还是我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还有一个灵魂大洗礼,观念大转变的过程。法律审,也就是依法裁判,不用说,这是法官的职责,事实审,文章的开篇本人也已论述,那也就是说,陪审员基本不存在“审”的价值与意义。既然陪审员很难真正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来,那仅仅作为审“陪”,意义何在呢?我们国家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所以叫“人民”法院,过去,审判只是法官的独有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这是写进宪法的。但审判权如何走进平民百姓,真正让人民分享这一权力,也真正使法院能称之为“人民”的,那就要人民实实在在参与其中,这是上层在苦苦思索,也是大家所期盼的,揭开法院的神秘面纱,也势必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在目前的情形下,陪审员作为人民的一份子,参与到审判中来,见证审判的全过程,实际上起到了监督审判的作用,其“陪”审的意义就在于此,至于随着公民素质的逐步提高,陪审员是否能够发挥事实审的功能,那是将来的事。我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已逐步由职业化、专业化,走上了精英化之路,很多法律事实在“精英们”都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放手将事实审交给陪审员,也就是由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那仍是不可想象的事,毕竟我们作为大陆法系,驾驭庭审,认定事实,是与法律规定分不开的,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则截然不同。
三是如何规制陪审员队伍?去年陪审员队伍实现倍增后,下一步要增至审判员队伍的六倍,可以说,不穿法袍的法官将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但仅仅有量的提高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陪审员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在保证他们职业保障的前提下,他们有什么职责?有何惩戒措施?这也需要我们好好研究。如何管理这支队伍,如何充分发挥每个陪审员的作用,更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挂名不“审”,甚至不“陪”,这可能已成为过去时,但实践中绝大部分陪审员未能参加陪审,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甚至还成了部分陪审员作为一项兼职谋生的手段,更有甚者,由于长期担任陪审员工作,在法院也与法官混了个脸熟,充当起诉讼掮客的角色,更是与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相悖,这一系列技术操作的问题,还需要好好加以研判。为了避免陪审员走向职业化,让陪审员更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担任陪审员必须要有任期,不能长期担任,这应成为一项硬性规定,以便给大众更多的参与审判的机会与概率,更不应成为法院加强与人大、政协加强联系的渠道,而成为提高法院评议分值的手段,甚至成为各级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补充。另外,本人更倾向于将所有陪审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不同,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大体分成几个类别,然后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在不同的类别中,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加案件的陪审,让他们尽可能陪审自己所熟悉行业的案件,更能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最大限度发挥陪审员“事实审”的作用。
陪审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崭新的诉讼制度,必将为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6月8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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