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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适当惩戒权,“熊孩子”能治了?

时间:2023/11/9 作者: 哲思2.0 热度: 21763
学校有适当惩戒权,“熊孩子”能治了?

  热门话题: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有必要让学校享有惩戒权

近年来,学生太顽皮不好管教让很多学校管理者和老师头疼,尤其是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令人心痛。但目前对过于顽劣的学生或校园霸凌施暴者的惩戒却相当“软弱无力”。

  当前,多数在校生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即便其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施暴造成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身份成了其不断违规、肆意妄为的“护身符”。如果再漠视学校惩戒权,有劣迹者更会无法无天乃至走上歪路,受害人也感觉不到公平正义和温暖抚慰。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均承担了相应责任。多数学校因“管理不到位”需赔偿受害人,甚至学校负责人或者班主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却没有被授权对学生进行惩戒式教育,老师只能苦口婆心地劝说学生,无权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施加更严厉的惩戒。

  应该强调,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如果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是没有担当的表现。要知道,世界各国长期教育经验认为,对于年龄小、认知差的孩子,要通过即时性的痛苦,才能让其马上意识到自己犯错了。

  因此,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讨,将学校惩戒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这样才能让学校和老师用必要的约束与惩戒手段来维护教学秩序,进而做到真正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塑造未成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史洪举)

惩戒学生规定容易落实难

对于这项规定,有人认为“严师出高徒”,适当惩罚有助于孩子成长;有人认为此举实属“变相体罚”。在笔者看来,这项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要想彻底落实还存在很多困难。

  在此项《办法》中,只是规定了“适当惩戒”,但是“适当”的具体范围并没有详细说明。同时,“惩戒”的对象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此范围过于宽泛,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做出何种行为需要用“惩戒”手段来处罚。这样含糊不清的适用范围以及不确定的惩罚措施,就会使得教师不容易管教学生。因此这项规定还要更加细化。

  再者,教师如果按照此种办法“惩戒”违规的学生,一旦超过“度”,很可能成为“体罚”,就会引起家长的不满。同时,《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样“惩戒”学生的规定会不会与《教师法》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因此,此办法在实际生活中着实难以落实。

  其实,要想使“惩戒学生”这项规定合法落实,就需要其更加实际可操作。相关部门要把此项规定详细化,即对其适用的范围,惩戒的方式以及程度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规定教师以及学校在这方面的权力,从而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

  当然,要想真正教育好学生,培育优秀的下一代,除了对捣乱的、不听话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外,更需要教师、家长等多方面的联合教育,使学生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学习来,养成良好的学习态度,这样在“自觉”与“他醒”的合作下,学生才能学有所成。(祖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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