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第五中学
见义勇为是民族传统美德,我国历来十分推崇见义勇为精神,见义勇为精神对促进国家稳定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损失补偿还缺乏明确有效的机制,没能形成针对见义勇为者的有效补偿机制,不能运用各种法律补偿见义勇为者,因此影响见义勇为补偿有效性。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为见义勇为概念进行充分的认定,因此影响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性,导致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我国民法中将见义勇为的概念基本定议为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相关的,以及由无义务自然人实施的,在危急时刻避免国家、社会及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给予的合法求助的行为,该行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侵害性。见义勇为概念的确定是履行法律补偿关系的基础条件,只有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概念才能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客观的评定,达到有效的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目标。(二)见义勇为的分类
见义勇为的分类主要指的是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的相关类别,由此带来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无因管理类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只有具体的受益人,多发生在无可抗力的受益人损害,如求助溺水人等,其损失补偿发生在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防止侵害类的见义勇为涉及到侵权人、受人益、见义勇为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防止殴打、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情况,涉及到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关系。正当防卫类型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侵害人与受益人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保护国家财产类型的见义勇为没有具体的受益人,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目标,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奖励。以上几种法律关系当中需要综合界定补偿的主体才能在法律上予以具体的衡量,从而找出合理的避免与弥补损失的方式,更好的补偿见义勇为者损失。二、见义勇为损失补偿现状分析
(一)损失补偿的现状
见义勇为者损失补偿主要从立法与司法层面描述。当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补偿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和109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进行司法实践指导,在相关大量法律论述中明确了补偿内容是必要费用,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主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目前国家在《工商保险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都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地方各级政府设立了补偿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基金项目等。虽然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补偿操作上有差异,但是总体上形成了由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补偿机制。(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已经成为法律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我国在相关法律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补偿原则不明确,补偿性质不清晰,没能有效的维护受益人与见义勇为者利益的问题。由于缺乏更为有效的公平适用法律,以及存在受益人是受害人的问题,导致见义勇为者有时得不到赔偿,因为无法具体细化责任,因此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补偿的主体界定不明确,对受益人的实际界定不清晰,存在多个受益人之间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的争议问题。当前见义勇为补偿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标准,因此没能在合理性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而且法官对具体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类案件的补偿标准不同。而且,在司法程序上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还要提高补偿程序的合理性,注重有效的防止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及时补偿问题,以及补偿的时间过长,无法有效补偿见义勇为者损失问题。三、见义勇为损失补偿法律构建
(一)明确补偿原则
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补偿性质,保障见义勇为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正当权益,应当形成明确的补偿原则,基于损失性质开展法规补偿活动。首先,应当树立公平补偿的原则,可以规定受益人履行对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的义务,见义勇为者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要求受益人对自己进行补偿,如果受益人不补偿,法律可以施加强制性的补偿责任,并且还要根据受益人实际承担的过错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偿,如果受益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况,受益人只需要承担适当补偿。其次,明确法律补偿仅适用于补偿损失的性质,这一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行为,确定受益人向管理人支付必要费用,用于填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达到回复到损害前或未受损的情况,从而达到有效进行补偿,更好降低因见义勇为带来的损害等情况。(二)界定补偿主体
补偿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补偿的主体之上的,只有明确请求权人与补偿义务的主体,才能运用有效的法律制度及时化解见义勇为带来的法律纠纷,达到有效合理解决矛盾和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保证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目标。首先,见义勇为者应当是补偿的请求权人,当见义勇为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可以代为求尝。当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去世时可以由见义勇为者继承人主张补偿,国家可以作为行使人对受益人提出求偿请求,保障补偿请求权的及时行驶。其次,负有补偿义务的主体是见义勇为中的受益人,受益人主要只的是在见义勇为行为中避免了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损失的个体或者集体。受益人作为补偿者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者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不是见义勇为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受益人补偿的范围是有限的,适当性,以用于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为目的,主要补偿的方式是财产补偿。受益人应当是直接受益人,切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将受益人范围界定为所有可能的受益人。在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应当按照受益比例分担责任,无法分担比例时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的边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三)补偿主要标准
应当为见义勇为法律补偿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标准,从而有效的指导相关司法实践活动开展。首先,确立受益范围与损失的范围,当前由受益范围作为补偿的标准还难以操作,而且缺乏具体的可行性的衡量标准。损失补偿的目标在于减少见义勇为者损失,而不是让受益人承担过重的补偿责任,有效减轻视同为受害人的受益人的损失,因此还要综合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与见义勇为者的损失,使用双重补偿判定标准。见义勇为补偿应当排除精神损失补偿与报酬的请求,精神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不应当由受益人进行补偿,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支持受益人支付合理报酬行为,当受益人自愿给予补偿或报酬时,法律是无序干涉的,这样才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四)规范补偿程序
法律补偿制度的优化基于合理有效的程序,只有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优化改进,才能达到为见义勇为者及时进行补偿与高效补偿的目标。首先,补偿与赔偿应当不分先后顺序,存在见义勇为行为时,防止侵害类型的见义勇为补偿不应当在受益人获得侵权赔偿之后,受益人的见义勇为补偿与侵权人的赔偿不分先后,从而避免侵权人无能力赔偿时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及时救助问题。其次,我国还可以借助国外相关经验,由国家履行见义勇为者补偿机制,注重在法律体系中明确见义勇为者基础的垫付机制,从而借助该基金形式达到快速进行见义勇为补偿的目标。在法律层面上还要规范补偿请求时效,我国民法将时效定为2年。四、结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当针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进行,强调在明确补偿程序、补偿主体与范围的基础上开展补偿,这才能达到公平原则,从而达到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求助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