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议,作为一种舆论形式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既指公正的评论也指清正的评论。通俗易懂点儿的用现代学者朱自清的话讲:叫“酸气”,即读书人,读了一些文章,有了一点学问,就不免想对时政或者人物发表一些评论。在学术界,对清议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对六朝时期的清议的变化的研究还是很少的。然而在这少量的研究当中,大多数学者认为六朝时期清议品评的内容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人物事迹的褒奖,其变化在于,对违背儒家的道德文化,纲常名教,三纲五常等行为的抨击,这种舆论上的抨击也逐渐开始演变为道德的谴责,久而久之也会影响一个人的仕途生涯,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张旭华认为:“六朝时期的清议不再包括对品评者优点的褒扬,而是专指对其违反儒家名教言行的揭发。”清议在六朝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变化大致可以归结为“清议逐渐转为清谈,内容由表入内”、“官方对清议的政治干预日益强化”、“清议约束机制”在国家法律方面表现更加突出、“清议的内容逐渐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清议侧重点逐渐从客观评价转到道德伦理上的批评”等五个方面。
一、六朝时期清议逐渐转为清谈,内容由表入内
清议这个词较早的出现在春秋时期,主要着重于儒家的清议,在于史家记录政治事件和民俗风情。(一)清议正式出现后的演变
东汉以来清议主要是针对人物的评论,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狭隘,只是简单地停留在对个人的道德评价上。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是九品中正官人之法。九品官人法起初对于选拔人才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门阀世族对选举大权的独裁垄断,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开始“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辩其贤愚”,只重世家,轻视德才,从而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遗憾局面。而望族高门的士人品第虽高,但品德却不一定清廉正直。这些人担任中正官,往往徇私枉法,贪赃纳贿,因此九品中正制就发生了变质。(二)六朝时期清议的革新
随之演变到六朝时期,清议不再是简单地作为选官的依据,内容上开始由表入里,由浅入深,从对人的褒贬开始转为对个人行为作风的议论。比如说居丧无礼,事父母不孝,沮丧婚嫁等,都开始成为品评的关键。孝,在古代就是个很好的证明例子。父母死后而未葬的,子女不得嫁娶和入朝做官,如果有违反其行为的,便会受到清议。陈寿就曾经受到清议被免职,“授御史治书,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归葬洛阳,寿尊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寿至此,再被废焉”,因此陈寿的仕途之路特别的坎坷。类似的例子还有阮咸居母丧遭到清议,阮简居父丧遭到清议。六朝时期的士家大族则是更加严格的操纵着地方上的选举,由表入里的开始逐渐转为清谈,门阀世家的行为也随之开始引起很多士人的不满,于是清议逐渐转变为不问政治的清谈。
二、官方对清议的政治干预日益强化
(一)汉末到魏晋政治干预
从汉末到魏晋时期,政治上较为动荡,出现了严重腐败的黑暗局面,这种情况往往更多的体现在选官制度上,大族笼络选拔大权,进而引起士人的不满,所以汉末的时候清议运动逐渐兴起,自东汉和帝以后,外戚和宦官交替专权的局面日益激烈,官僚士大夫逐渐兴起,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外戚和宦官逐渐把持朝政,结党营私,其腐败的行为,严重的影响到官僚士大夫的求官之路,更加直接地影响到了官僚士大夫的切身利益。于是他们很自然的团结起来,向宦官和最高统治者们发起了猛烈的抨击,但由于官僚士大夫的权利极其有限,同时政治影响力也相应地有限,他们只能够对人物的品操方面进行清议,清议的政治强度并不是很大。(二)六朝时期政治干预较前代增强
东吴政权的发展与江南名士清议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都知道,人言可畏,江南名士对于世人的道德的评审,有时可以帮助国家选拔优秀的人才,澄清官吏,但是与此同时也有可能会间接地带来大规模的废黜与杀戮,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比如黄武三年发生的暨艳案,其影响明显带来了大量的弊端。据《三国志》卷五七《吴书·张温传》载:“艳性捐厉,好为清议,见时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欲减否区别,贤愚异贯,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居位贪鄙,志节污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张温作为吴郡的大族,善辩论,“好为清议”,暨艳任职后,面对官场混杂,腐败贪污的混乱局面,决定整治。他一面赏罚分明,一面又采取严厉的处置措施,将贪官污吏者贬为军吏,进而导致朝野动荡,官吏自危,随即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政治冲突。他此举招致“怨愤之声积,浸润之潜行”,故孙权为了平息众怒,严惩暨艳、徐彪。而张温“宿与艳、彪同意,数交书疏”,关系密切,故亦受牵连,终生废默。从此事件可以看出这个时代的清议不仅仅局限于当初乡里简单的对一个人的褒贬进行,它已经扩大到可以间接影响到朝臣的废黜,影响到政治的稳定。所以由于六朝时期王朝更替频繁,国家政权不稳,这个时期清议在政治上的表现越来越明显。清议作为一个时代变迁的代表性事件,从下而上的牵起了一场士人反对外戚和宦官的政治斗争,这些宦官集团从政治上阻碍士大夫阶层进入政治领域,但是这些清议之徒,团结起来,他们为将军出谋划策,为六朝时期动荡提供智力支持。
三、“清议约束机制”在国家法律方面表现更加突出
六朝时期的清议上呈魏晋时期,但是随着六朝政治格局的演变,清议的内容在国家法律方面着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只从清议的性质方面讲,它不仅仅关系到道德的惩罚方面,而逐渐成为约束人的苛刻的法律行条。在东汉时期,士人通过一些广泛的结交名流,利用清议来影响舆论方向,这只是做官之前的声誉造势,很少涉及法律层次的品评。沮丧婚事,不事父母或许只是单纯的遭到道德层次的批评,或许还不会遭到法律层次上的制裁。而魏晋以后尤其是六朝时期,清议的对象如果违反其中的某一条,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隋书·刑法志》载,梁国初定制律时,“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从中可以看得出来梁的法律有“清议禁锢之科”。这充分说明了清议的内容已经由简单的乡里之间的品评舆论和道德上的惩罚逐渐发展为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化。从而成为约束人的法律条文,并逐渐演变成国家法律制度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清议作为一种社会的现象,《左传》里面有个很著名的记载“子产不毁乡校”为我们提供了一段春秋时期的清议之风。而此时的乡校只是一个简单的士人议论的场所,或许根本起不了什么太大的作用。到了六朝时期,清议的性质开始法律化,清议的震慑力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清议的约束机制更加强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清议的禁锢要经过最高统治者皇帝的特赦才能完全解除。在六朝时期已经有了清议禁锢之科,法律开始明确规定如果士人犯有清议之说则会被认为是终身的耻辱,将会影响到士人以后整个人生路途的走向。纵观六朝时期的皇帝在刚刚即位的诏书上都会写上“其犯乡论清议,脏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诸如此类的话语,更加强调,如果犯了清议,没有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赦免与恩典,受到清议的人员必将永无翻身之时,终身禁止入仕。另一方面,清议禁锢之说已经纳入到国家的法律条文之中。《隋书》卷二五《刑法志》里面的《梁律》中有这样的记载“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耻”。从中可以看出来清议逐渐走向法律层面,成为统治阶级对下层人士管理最为重视的法律之策。
四、清议的内容逐渐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
六朝以前,清议的内容更多局限于对人物的品操评议上。随着我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文人文学及语言艺术的发展,文人的思想越发活跃。进入六朝时期,清议的内容逐渐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除了不孝道和违反丧纪以外,还逐渐增加了“脏污淫盗”,“婚姻失类”,“感恩乖错”,以及“内乱”等各种条目。比如《宋书·王弘传》里面曾有记载,元嘉七年的时候,王弘和八座丞郎商议制定盗贼的法律,左丞相奥义说:“士人如果犯了盗贼之罪的,将会清议终身。”可见刘宋时期,如果犯有盗脏罪的士人,凡是罪不及死的,一律由中正记载到脏污淫盗的条目,将会清议终身。所以六朝时期的中正不仅仍然执掌清议,而且清议的范围也从单纯的揭发违反孝道或者的行为,进而延伸到犯有脏污因为盗罪的士人阶层,并会清议终身。由此可以可见于前代相比,中正的范围并非缩小了,而是更加广泛了。“清”作为一种正能量的代名词,开始慢慢形成了许多新的词汇。比如说形容人有美好的操守,可以说为“清概”,王粟《吊夷齐文》:“守圣人之清概,要既死而不渝。”又如称赞人有好名声可以说为“清名”,如《后汉书·祭遵传》记载到:“清名闻于海内,廉白著于当毯”。后来形容一个人做事公平合理为“清平”,如《后汉书·鲁恭传》载:“冬,迁光禄勋,选举清平,京师贵戚莫能枉其正”。。此外,像我们熟知的形容品德高尚的清俭、清约、清修、清贤、清德、清实、清操、清忠、清洁等词语,在六朝史料和文人著作中也是比比皆是。
这些变化说明六朝时期的文人处于社会的大变革时期,思维开始异常活跃,奇人奇事,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人们有原来的清议的清由最初的清正演变出了不同的含义,用于适应新的情况,现象的发生。
五、结语
综上而述,六朝时期的清议着实发生了变化,其变化离不开这个时代的背景,更离不开文人的活跃,王朝更替频繁,民心不稳,任何有才能的人都想施展才华,而在古代进入仕途则是最好的展露手脚的机会,文人儒士便会通过清议行为来造势,以此提高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清议的内容也不再像六朝以前仅仅局限于对个人品行的评议,而是随着中正的掌权,清议的实质发生了变化,他们利用权势,玩弄政治,用以以权谋私,使清议最终上升到法律禁锢条例,成为最高统治者控制权利的表现形式。[1]张旭华.谈谈南朝清议的发展演变[J].文史哲,1993(3):98~99.
[2]房玄龄.晋书·卷八十二《陈寿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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