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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长江丛刊 热度: 13782
戴 燕

  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

  戴 燕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是我们传统的教学方式不适宜于目前的教学环境,要求我们教师应当进行教学方式的转变,使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

  刑事诉讼法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核心学科,在本科教学中占据及其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我们的本科教学中却发现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对该课程进行改革,使学生主动学习,也使我们的教学效果达到大纲的要求,成为现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教学方式单一、落后

  目前我们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性学习,这样的教学方式也称其为“填鸭式”教学。整个教学环节中,教师宣讲课本,学生埋头笔记,缺乏必要的沟通。在这样的讲授方式之下,面对法条,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枯燥、乏味的讲授也导致有些学生课堂上睡觉,玩手机,更有甚者,直接翘课。

  (二)考核方式单一

  由于教学方式的单一性,缺乏师生的课堂上的有效沟通和互动,案例讨论也由于课时的关系无法很好的开展,加上现在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将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作为核心课程的刑事诉讼法学,必然成为必修课程而导致其只能是闭卷考试,以期末笔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定,因此导致学生课堂不学,课后不管,期末背书,考过就忘。这样的循环也使得我们的教学效果达不到应有的预期。

  (三)“三脱节”现象突出

  近年来,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出现这样的现象,“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相关学科相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简称“三脱节”)的现象日益严重。这种状况,打破了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同时也妨碍了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学生在学习中,不会将相关学科进行联系,比较。另一方面也在于我们的老师,很多法学教师自己本身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身份也是从学生到教师,不仅讲课的内容只会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而且其自身的思维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思维很容易将学生引入单向的思维方式。所以,即使学生学习了各个部门法的课程,也不容易养成全方位的思维方式。

二、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案例教学法

  19世纪末,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提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法,从此,案例教学法慢慢变成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①,指以问答的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其具体形式,在夏利民、李慈恩合著的《法学教育论》一书中,有颇为详尽的描述:“……在给定学生预习判例材料的前提下,组织班级,讨论布置的判例,指导学生将判例分解为事实、争论点、判决理由和推理,发现先例中的某些事实状况的假设向学生提问,学生在做出回答的同时,多角度地、由表及里地理解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地讨论因改变事实条件而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②。具体到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就是由教师预先选择较为有针对性的案例,布置给学生,由同学在课下自行阅读案例,找出解决案例的法条,并在这样的纠纷解决中,还应当注意解决方式的社会效果。

  (二)重视实践的效果

  1、实习基地的建设

  依托贵州省内的一些司法机构,与其签订实习合同,由学校同有关单位联系组织学生集体实习,建立比较稳定的实习基地。实习有学院师带队并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在实习单位还有实务部门同志进行指导,遇到实习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时,及时组织学生讨论,并请指导老师进行讲解,第一时间解决学生的疑问,这样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业务水平。我们学院实习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按下列环节来进行:召开实习动员大会,会上将实习的目标和方案、教学实习基地告知学生然后选择实习带队教师、同时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撰写实习总结报告。带队老师达到实习单位后,和实习单位落实好实务指导老师便于同学们在实习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得以及时帮助和解决。最后,要求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能力以及态度等写出评语。这样的实习环节在卓越人才班更为突出,从大二开始就每学期进行为其四周的实习基地见习活动,极大的解决同学们处理实务问题时的困惑。

  2、有效的座谈以及旁听庭审活动

  课下由教师选取部分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参观,并与资深律师座谈。学生在课堂之外第一次见到实务中的各种司法文书,对实务中所要求的文书格式有了直观的认识和了解,并对实践中必须要求的一些文书及其格式还包括程序性的一些内容但课堂上由于时间关系或者是教师自身的原因没有提及的问题有了一定了解。学生可以利用律所已经装订成册的一些典型案例,试图自己去进行分析,从辩护词到判决的形成由学生自行完成,再比较一下和我们实务部门的同志在处理该问题的角度,以及相应的文书的撰写的格式问题,并对该案件最终解决的结果的情况进行分析,看看我们处理情况和实务部门在处理该问题时有没有不同。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以及我们和实务部门处理问题的不同的观点时,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并向我们的律师提出问题,找出我们的差距所在。律师们也会根据自己的执业经历从法理、现行法律的规定,实务操作,社会影响等各种角度予以解答。

  除了在律所的座谈和提问方式,我们还会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刑事审判,让学生直观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庭审过程。旁听刑事审判,很多的学生也是第一次亲历真实的审判,在庭审结束后要求学生就庭审案件进行分析评价,并要求其从控方、辩方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官等诉讼主体角色提出看法、进行评价,从多角度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更好的了解刑事案件的一些流程,使得我们的程序法能够直观的呈现在同学们的面前,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模拟法庭的建设

  模拟法庭的环节是在学生学习了相关的基础学科以后再进行的活动,一般考虑放在大二下,大三来进行,对于低年级的同学来说,主要是观摩,为以后自己做模拟法庭活动时做准备。具体来说,模拟法庭活动分为这样几个环节,第一、教师布置任务;第二、学生查找案例;第三、学生根据案例进行分工;第四、根据分工做准备;第五、彩排;第六、正式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整个的环节中,教师不主动参与,只是布置任务,由同学自行完成。同学们根据已有的书本知识积累,结合在律所的座谈以及旁听法院庭审的实践积累,对于诉讼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自行制作,同时将刑事诉讼的庭审活动,诉讼过程的争议焦点展现出来。这样能够将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为理论联系实际打下基础。通过模拟法庭,同学们学会了如何搜集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并学会分析,使用证据,学会查找适应的司法解释;学会制作符合规范的法律文书;通过模拟法庭,学生们学会庭审过程的举证、质证;通过模拟法庭,学生体会到了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要求学生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

  (三)改变考核方式

  目前一刀切只论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方式过于单一,而且要求必须是闭卷考试,对于出题的类型,题量等作了相应的量化要求,过于刻板,保守,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应当对考核方式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1)课堂讨论应该纳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社会适用性都比较强的课程,在课堂上教师应根据课程章节重点内容,找出论题,或者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以及当下的热门案例,让学生组成辩论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自由辩论,最后再由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作出成绩的评定。这样也可以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2)模拟法庭的表现及参与度也应该纳入期末成绩中作为一部分评判参考。虽然不是所有同学都可以加入到模拟法庭去作为表演人员,但是在模拟法庭之外还有众多的准备工作是需要同学的广泛参与的,因此在参与中的态度也可以作为我们的成绩评定参考。

  (3)改变考核方式。作为刑事诉讼法来说,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考试可以不采取硬性的量化指标,可以以案例分析或者以论文形式来进行考核,其目的还可以培养同学的动手查阅资料的能力,逻辑分析的能力和语言表述的能力。

三、结语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律,因此我们应当在在教学过程中扩大充实实践教学的比例,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教学中,进一步强化理论与实务的有机结合。

  注释:

  ①“苏格拉底方法”自始至终是以师生问答的形式进行的.

  ②夏利民,李慈恩.法学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课程-团队”项目,刑事诉讼法项目团队,项目编号:KT2014010H。

  戴燕(1979-),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贵州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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