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大君一见钟情,经过近一年的接触,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今年春节,大君特地带着小丽,到湖南农村的老家去拜见自己的父母,打算把两人的婚事定下来。
小丽漂亮又能干,大君的父母对这个准儿媳非常满意,见面的第二天,就按照当地的风俗,当面给了小丽五万元彩礼。
小丽本想推脱,但一旁的大君也让她收下,说这是他家乡的风俗,必须遵从,要是自己家条件好还会给得更多,如果不收,他父母可能会觉得这门亲事还有变化,该有疑虑了。
小麗想了想,说:“那好吧,这钱我先收下,留着我们结婚用。”
看着准儿媳这样通情达理,大君的父母心里也非常高兴。
谁知春节后不到半年时间,事情就有了变化。
两个年轻人见婚事已定,为了节省生活成本,也为了方便照顾,在探亲回来后就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了。
这期间,小丽发现大君在生活中大男子主义倾向特别严重,不愿意分担家务,和自己的很多想法都格格不入,于是萌生了与其分手的想法。
没想到,大君很快就答应了,但是他要求小丽返还之前他父母给的五万元彩礼钱,说他已经在网上查询过“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当初,因为怕路上带着太多现金不安全,大君后来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的那五万元彩礼钱,他还保存着银行的单据。
但是,小丽认为两人共同生活中的很多花费都是从这笔彩礼钱中支付的,现在让她一人承担,她觉得委屈。
两人僵持了几天,大君竟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丽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熟悉“婚姻法”的律师。律师建议她调取、准备了相关证据,包括她在医院的病历,显示其在几个月前,曾因意外流产住院治疗,配偶一栏是大君的签字;还有双方租住房屋的租房协议,房东的房费收条,水电煤的支付凭证等。
在法庭上,小丽的律师提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因为二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出具过一个《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明确写道,在给完彩礼而没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彩礼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花费中,应当综合考虑,而不是一律进行返还。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小丽无须返还彩礼钱。
律师点评:
《彩礼钱该不该返还》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悔约的,彩礼是否必须要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如果未婚男女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
故事中的小丽和大君,虽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已为共同生活支出了不小的费用,所以小丽不返还彩礼或少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
(发稿编辑:曹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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