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圈里转了多年,我发现最便宜的事情,就是抄袭。从网上或书上找一篇别人的文字,然后署上自己的大名。再投出去。过不了多久。“大作”就发表了。先是有熟人点赞:“真聪明,真有才,妙笔生花,振聋发聩!”接着。稿酬汇款纷至沓来。不费吹灰之力,便可名利双收。
什么?你担心被人发现?那我告诉你,“露馅”的概率,不到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就是说,1000个人抄袭,能够暴露的也超不过1个人。其余999个,都啥事没有,安享坐抄之利。即便暴露了,也无伤大雅,换个地方再干就是了。
最新的例子,是《锦绣未央》抄袭案。5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电视剧《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两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判决作者停止《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开支1.65万元。
很多人都拍手叫好,认为法院不仅确认了“小偷”的身份,公开了“盗窃”的罪证,而且还让他赔偿了13万元的损失。可你知道吗?这个官司已经打了两年,而且在12起状告《锦绣未央》侵权的案件中,只有这一起作了判决。更重要的是,偷了别人东西的侵权者。根本不承认这是抄袭,没有一点悔意,也没有一点羞耻感。
现在全国有多少人在做“文抄公”的生意?不得而知,但絕不是少数。我认识的作家,几乎个个都有被抄袭的经历。而且是写的越好,被抄的越多。
前几天,听上海一家报纸的编辑讲,他自己写的文章。在别的报刊发表后。有人换了一个名字,又投给他。他看了怒不可遏。这些文坛的“小偷”,胆子也太大了,偷了我的东西,还到我的门口叫卖。
我自己有20多篇文章,曾经被抄袭。比如《母亲的账单》《人生两只笔》等。文稿一字不差,只是改了一个署名,然后发表在某些省市报纸上。
“文抄公”之所以屡屡成功,大概有以下几条原因:
其一,原创作者发现的可能性太小。全国这么多报刊,任何一个作者,能看到的都非常有限。别人即便看到,也不明就里。
其二,判断真假的过程太复杂。除非起诉打官司,没人管这闲事。而打官司太漫长、太艰难了。其中的损失,往往比收获还大。
其三。大凡抄袭者,多是遍地开花。抄了100次,未必有一次暴露。所以他们尝到了甜头。即便有一两次失手,也是小成本大回报。
其四,缺少抄袭可耻的舆论氛围。某些地方,抄袭已成一股风气。抄学习体会,抄工作总结,抄领导讲话,抄墙上标语。习以为常,不以为耻。
抄袭的代价,实在是太低了。虽然抄袭者抄的是文化产品,但和偷东西的贼一样,都属于“盗窃”的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该给他们打上一个标签,让其此后再难在业內立足。
可是,谁去干这个事呢?最理想的状态,是民不单,官也要纠。
蒋跃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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