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马里兰州大学哲学系教授杰拉德·莱维森(Jerrold Levinson)曾指出:“尽管康德的《判断力批判》,尤其是其中‘关于美的分析部分,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学研究者们所热衷的文本,但是,休谟《论趣味的标准》一文或许近来已经得到了更大的关注。”趣味作为一种主观私密性的感知和判断,其难题在于,它如何又具有普遍可传达性。《论趣味的标准》无疑是休谟美学理论的代表作,休谟的美学问题就是寻求趣味的标准。然而,休谟在这篇文章中,将趣味的标准问题转移为鉴赏家的标准问题。因为,有趣味的批评家对伟大的作品往往表现出更强的鉴赏力,可作为趣味的榜样,因此趣味的标准问题,自然转移为理想的批评家的标准问题。在休谟看来,理想的批评家的趣味就是健全的趣味。而理想的批评家应具有如下品格:敏感或想象力、欣赏优秀艺术作品的实践、进行广泛比较、破除一切偏见,以及健全的理智。本文将通过对《论趣味的标准》的研读,来探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休谟哲学美学的基本观点
1757年,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写了《论趣味的标准》这篇美学的长文,意在确立趣味的标准:为了协调人们在趣味方面的不一致,就必须确立一个标准的趣味,以作为“美的一般原则”,“我们要寻找一种鉴赏的标准,它可以成为协调人们不同情感的一种规则,至少它能提供一种判别的准则,使我们能够肯定一类情感,指责另一类情感。”
休谟注意到,美的一般原则其实是客观存在的。在休谟看来,虽说任何情感都是真实的,“鉴赏力无差别可言”也已是“常识”,但是,存在着关于鉴赏力高低的争论,同样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不仅争论的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争论的对象,即主体的鉴赏力和作为客体的艺术品,也确实存在着高低优劣之分,例如,比较奥格尔比和弥尔顿,或班扬与艾迪生,高低是明摆着的事。休谟用主体的生理结构来确证这个一般经验所得,在他看来,人们在美的一般原则上的一致性,源于生理结构的某些特殊形式或性质。既然趣味的标准已经客观地存在着,那么所要做的就不是去发明一个标准,而是发现或确立已有的标准。
然而,对于休谟来说,确立趣味的标准似乎是一件很尴尬的事,因为这与休谟的哲学美学观点是不一致的。关于美的本质存在与否,怀疑论者休谟是持否定态度的,在他看来,对美的本质的探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寻求真正的美或真正的丑,是不会有任何结果的。休谟认为美是不能下定义的,只能借着一种鉴赏的能力或感觉被认识。然而,要想确立趣味的标准,首先得确立趣味的对象,这实际上就是要弄清“什么是美的?”而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撇开美的本质不谈。因此,休谟要想确立标准就必须首先说明“美是什么”。
早在1739年发表的《人性论》中休谟就写道:“美是一些部分的那样一个秩序和结构,它们由于我们天性的原始组织、或是由于习惯、或是由于爱好,适于使灵魂发生快乐和满意。这就是美的特征,并构成美与丑的全部差异,丑的自然倾向乃是产生不快。因此,快乐和痛苦不但是美和丑的必须伴随物,而且还构成它们的本质。”在《怀疑派》一文中,休谟通过具体的事物“圆”来说明美不在外物,美只产生于人的心中:“欧几里得充分说明了圆的各种性质,但是在任何命题里却没有一个字说到美。这道理很简单。美,并不是圆的一种性质。它不存在于和同一圆心保持等距离的圆周上的任何一段弧线之中。美只是这种曲线形状在人心中产生的作用,心的特殊组织结构容易对它产生这种感受。如果你想在圆里面找到美,或者想靠你的理智,靠数学推理,在圆形的全部属性里搜求到美,那是徒劳无功的。”(OST)
休谟明确指出,快乐构成了美的本质,是美的特征,也是美和丑的全部差异,这实际上就是把美等同于审美主体的快乐情感。在休谟看来,“情感”即是美的本质所在,“美不是物自身里的性质,它只存在于观照事物的人心之中,每个人在心中感受到的美是彼此不同的。”(OST)稍后,他又强调:“美和丑比起甜和苦来,可以更加肯定地说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完全属于内外感官感觉到的东西。”(OST)感官感觉到的东西实际即为情感,正是它们构成了美和丑的本质。休谟情感论的美学观实际上是其哲学思想在美学和艺术问题上的表达。休谟的哲学是经验主义的,而经验总是主体的经验,任何经验都伴随着情感的表达,从经验出发去研究美必然会把主体的情感摆在首位。休谟正是在情感的基础上建立了他的主体性美学。在《论趣味的标准》中,休谟所要做的就是在主体性美学的大前提下确立美的一般原则。显然,这里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一方面,主体情感经验总是主观的、个别的;另一方面,标准则必须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标准之所以成为标准的必要条件。那么,休谟如何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呢?
要确立标准就必然存在一个能够执行这一行为的主体。作为标准的趣味当然仍是主体人的趣味,但并非所有人的趣味都能当作标准。休谟指出,“缺乏精细的鉴别力”等五种缺陷限制了人们的鉴赏力,只有免除了所有这些缺陷的人,才能具有最佳的鉴赏力。也只有这些人的趣味才能作为标准,“健全的理智,加上细腻的情感,在实际锻炼中被提高,在比较中得到完善,又能拒斥所有的偏见,只有具备这样一种理智的人。才能被称之为有可贵品质的批评家。无论在那儿,他们的联合裁断都是趣味的真正的标准。”(OST)这样,休谟就把确立标准的主体定位于少数人。
二、休谟审美标准的确立及其内在矛盾
找到了确立标准的主体,确立标准的过程就显得简单了。如何确立标准,休谟没有求助于“高深的哲学”,而是从《堂·吉诃德》中引用了一个“有名的故事”来说明。故事讲的是桑丘·潘沙对大鼻子随从吹牛,说他祖上有两位出色的品酒师。桑丘说:“人们让他们俩品尝同一个桶里的酒,请他们说说那酒的状态、品质、长处与不足。其中的一个用舌头舔了舔,另一个只是端到鼻子跟前闻了闻。一个说带点儿铁味儿,另一个说皮子味儿更重。主人说桶是干净的,酒里没有勾兑过任何可能会产生铁锈或皮子味道的配料。尽管如此,两位品酒师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过了些日子,酒卖完了,刷桶的时候,在那酒桶里面发现了一把拴有一根皮绳的旧钥匙。”
在休谟看来,这个故事能够说明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尽管是主体的情感构成了美的本质,但情感本身并不是凭空生成的,情感必须有对象方能唤起,而对象本身必然有“某种性质”是可以引起感官这些感受的。故事中的“皮子味”、“铁味”就是那桶陈年好酒的“某种性质”;
第二,这些“性质”非常细微,且往往彼此混杂在一起,在它们混乱地呈现出来的时候,一般人很难辨别,然而也正因此才能检验出鉴赏力的精细。“如果我们感官的精细使一切性质都逃不脱它的观察,同时感官的准确又足以觉察混合物里的各种成分,我们就把这叫做鉴赏力的精细。”(OST)
第三,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美的一般法
则”,“它是我们从已经树立起来的典范里,从观察一些表现愉快和不快的感受很纯净并且具有很高水准的作品中提取出来的一般法则”。(OST)
休谟认为,有了这样的“法则”就可以解决争论了。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它们来判定作品的优劣乃至作者的高下,一部作品,如果“不能给我们以快慰的享受或使我们得到对嫌恶的体验”,就不能算是好作品,而作者也“不配自诩为具有这种精细(的鉴赏力)”(OST);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它来判定鉴赏者的鉴赏力,这些法则或公认的典范,“就像在上述故事里找到的拴着皮绳的钥匙一样;它证实了桑丘亲戚的品鉴能力,使那些自以为正确反而嘲笑他们的人狼狈不堪。”(OST)法则可以让那些胡乱批评的人“哑口无言”。
然而,休谟的类比推论是有问题的。
首先,如果总结休谟确立标准的过程,我们会得到这样一句话:美的一般法则是由理想的批评家从优秀的作品中提炼出来的。而这句结论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理想的批评家;二是要有优秀的作品。要实现这两个前提条件显然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为,一则作品丰富多样,如何确定哪一部作品是优秀的呢?二则批评家亦很多,在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批评家的情况下,又如何证明谁是理想的批评家呢?
其次,就算法则被总结出来,休谟又怎样实现它的有效性呢?这里依然存在着一个读者接受的问题。被总结出来的标准,毕竟是主体的标准,不管这个主体是个体主体,还是由“不同国家、不同世代”的少数人组成的集体主体,它都是主观的,缺乏客观普遍性,因而不足以成为真正的标准。由主体出发建立的标准必须穷尽每一个接受者的内涵,才具有客观有效性。而休谟从少数人的集体主体出发,试图确立趣味的一般标准的时候,显然忽略了读者的多样性。
最后,在故事中,所有问题得以说明的关键是:酒桶里的酒被倒干,并从中发现了一把拴着皮绳的钥匙。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如果酒桶里的酒没有被倒干,我们就无法找到酒桶里的钥匙了。同理,我们就无法总结出美的一般法则。休谟承认,就故事而言,如果酒桶里的酒没有被倒光,那么要想证明前者比后者高明并使所有的旁观者都相信这一点,就要困难得多;而就作品来说,如果美的一般法则没有被总结出来,那么要使胡乱批评的人哑口无言就是不容易办到的。
但事实也许不是“困难得多”或“不容易办到”,而是根本不可能。只要美的一般法则没有被总结出来,我们就无法断定是谁在胡乱批评,胡乱批评的人也不会承认他们是在胡乱批评,而会坚持他们的“真理”。真正的问题在于:作品毕竟不是酒。实际上,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像倒干酒后就能发现钥匙那样,把作品的内容“倒干”,然后轻易地就能得到美的一般法则。
三、审美标准得以确立的语言维度
尽管几乎每个人都能从休谟《论趣味的标准》中发现破绽,但是近两百五十多年来仍然没有^敢说他已经确立了一个有效的标准,并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争论,我们甚至可以说,在这方面至今没有人比休谟做得更高明。真理似乎永远只能是无法证明的经验事实。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所有这一切的困难呢?答案或许就在“标准”所要求的客观普遍性。休谟关于语词的论述,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论趣味的标准》开篇,休谟刚提起“趣味差别很大”的话题,讨论的对象就转向了语词,接下来,休谟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论述语词的表面一致性和深层的差异性。
休谟说:“在各种语言里,都有一些带着褒贬含义的词……优美,适当,质朴,生动,是人人称赞的;而浮夸,做作,平庸和虚假的粉饰,是大家都指摘的。”(OST)语词的一致性随处可见,“美德”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值得赞扬的,而“恶行”则到处受到谴责。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语词的普遍一致性呢?休谟认为是由语言的性质本身造成的。
语词,这张由能指和所指不可分割地结合成的“纸”,被历史有力的大手将所指朝下地贴在了某个固定的地方,意义的所指便被永久地掩盖了,而能指则毫无牵制地飘浮起来,最终成了自足的客体,语词符号也因之生成。正是语词作为符号的这种“性质本身”使它获得了两个重要的特征:绝对的客观性和绝对的普遍性。一方面,任何有意义的事物都不可能是绝对客观的,因为它必然从属于赋义于它的主体,有意义的语词则从属于话语主体,惟有没有任何意义的语词符号,它不属于任何主体,是绝对自足的客体;另一方面,任何具体的事物都不可能是绝对普遍的,因为,至少它无法摆脱作为自身的特殊性,而意义滑落后的语词符号则只是声音表象,它自身可以说并不存在,与此同时,却又可以在同任何对象的结合中表现出自己,因而它有绝对的普遍性。
客观性和普遍性也正是趣味的标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许没有比语词符号本身更好的标准了,因此,完全可以说,趣味的真正的标准就是作为趣味的标准的话语形式本身。当我们说“荷马是伟大的”这句话的时候,绝不是因为他是位盲人行吟诗人,也不是因为他的《荷马史诗》是“结构紧凑、气势磅礴”的名著,更不是因为某个或某些理想的批评家的认定。一切可以表述出来的特征,后人都可以模仿,或至少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但是,虽然荷马之后仍然有许多盲人行吟诗人,历代许多作品的结构、气势都做得比《荷马史诗》更紧凑、更磅礴,荷马却永远只有一个,人类历史上也绝不可能再出现一部《荷马史诗》。所以,我们认为,尽管作品本身和理想批评家的肯定以及其他许多可能存在的因素,都是造就出一个伟大的荷马,并形成“荷马是伟大的”这一话语形式的现实的力量,但真正能作为世代相传的、判定荷马是伟大的客观标准,只能是“荷马是伟大的”这句话本身,而不是别的。对于对荷马一无所知的遥远的东方人来说,只有这句话本身是客观的、普遍的,是可信的。而一涉及到任何具体的指称对象,就可能会出现无数的说法,趣味的标准也就不成其为标准了。艺术的一般法则自是无从谈起。我们今天所能知道的任何美的一般法则都只是仅仅就话语形式本身而言才能成立的。
作为趣味标准的是联合判断本身,而同它所指称的事情无关。
趣味的标准的确类似于酒桶里拴着皮条的钥匙。酒桶里有没有钥匙,乃至有没有品酒这回事其实都不重要,因为对于那位大鼻子随从而言,这都是无法证实的事,因而实际上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重要的是桑丘说了“我精于品酒”、“这是我们祖传的本领”之类的话,那位大鼻子随从正是根据这些话本身来断定并相信桑丘是“婊子养的”品酒高手的。同样,趣味的标准之所以能行使美的一般法则的功能,就是因为它是被权威肯定了的标准。
(责任编辑:吕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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