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烟云七百年读罗威廉《红雨》
刘军
一
中国历史上绵延不绝的王朝倾覆、屡见不鲜的暴力循环,对于海内外中国历史的研究者来说,一直是屡加关注的主题。美国汉学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历史学家、东亚研究中心主任罗威廉(William T.Rowe)2004年出版了《红雨》(Crimson rain)一书,是其十年磨一剑的巨制,出版后在美国好评如潮。近期,其中文版由国内出版社引进出版,一时为学界瞩目。《红雨》叙述的时间段从元末农民大起义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研究的地域集中在大别山南麓、鄂豫皖交界处的一个小县城——湖北麻城。该书深入梳理了麻城自14世纪到20世纪七百年间的暴力文化的历史演变。麻城在过去七个世纪中卷入的暴力事件,举其大者包括:1.元朝末年红巾军起义:邹普生、徐寿辉1351年8月在麻城发动起义。2.明末农民起义:崇祯十六年,张献忠占领麻城,收编义军,消灭许多山寨。3.满人征服:清将徐勇剿灭麻城当地的四十八寨联盟。4.清初三藩之乱:吴三桂煽动麻城山寨寨主刘君孚于1674年发动叛乱,清廷官员于成龙平定立功。5.19世纪中叶太平军和捻军起义:1853年1月,太平军在南京和武汉之间来回穿行,几乎每次行军都会横扫麻城。6.20世纪20年代的国民革命:辛亥革命之后,麻城成为大批土匪和匪军劫掠的目标;1927年,共产党人在黄安、麻城发动了黄麻起义。7.20世纪30年代的国共内战:共产党军队与国民党军队为争夺麻城东北部多次激战。肃反运动中,张国焘在麻城大清洗,杀害了许多干部。
罗威廉关注普通人的生活,撰写的并非“没有事件的历史”,而是对当地的重要事件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描绘。他采用了编年史方式的历时叙述方法,多描述而少分析,重细节而轻结构,很多场面描写颇具文学性,读起来流畅生动,如同讲故事。其叙事方式能够使读者感受到鲜活的“在场”的中国历史。
罗威廉谈到其研究、写作麻城暴力史的最初动机时谈到,当他20世纪80年代在武汉做研究时,注意到自元朝开始,到明、清几个朝代,都有麻城人口的对外流动现象,因为当地有悠久的暴力传统。罗威廉为此翻阅了从1530年到1997年的七部麻城地方县志,希望通过对麻城的长时段考察,对中国农村社会历史上的暴力现象提供一个宏观的理解,追寻中国农村社会暴力萌生的基本原因。
罗威廉认为,麻城的暴力史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看作中国社会暴力史的典型案例。麻城暴力在历史上不绝如缕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三个因素:一个是地理位置。麻城位于大别山南麓,有若干穿越高山的要隘,可谓是四战之地。当中央政权稳定、国家和平时,麻城就很和平。但一旦发生战争,过境的军队等武装组织就会给麻城带来动荡。
第二个是政治文化。当地民间传说和历史遗迹中,流传着许多有关暴力的故事,而地方史家和方志编撰者也出于各自的政治目的,时而把强人描绘为英雄人物,时而又把他们贬为盗贼、土匪。麻城的地方文化、集体记忆和当地历史的共同作用,促成了麻城的暴力传统。
第三个是阶级结构。麻城农业经济的长期发展造成土地集中、兼并加剧,贫富分化造成了大地主阶级、中小农户及无地、失地佃农的阶级对立。另外,麻城还有一个数量庞大的服务于士绅地主的仆役阶级,该阶层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阶层——因为失去土地而卖身为奴。奴仆阶层经常发动“奴变”。与全国其他县相比,麻城佃仆数量最多,到民国时期仍是如此。“奴变”也是明清更替之际造成麻城血腥动荡的主要原因,前后持续了二十余年。
罗威廉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麻城的权力结构的变化,影响着麻城暴力的性质。从元末到抗日战争爆发,麻城经历了两个繁荣时期。一是明代中期,外销性农业的发展带动了科举和文化的成功;二是盛清时期,麻城商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在这两个时期,麻城都遭受着经常性暴力的侵害,却显示出麻城权力的不同结构。在前一时期,中心和西南地区富裕的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地方士绅组成巨大的、相互通婚的宗族;在第二个时期,虽然大宗族仍然握有财产,但他们的权力受到受教育程度远逊于己的地方强人的挑战。这样,大宗族逐渐成为地方社会组织中最重要之势力,即使到了20世纪初仍然如此。而17世纪初持续的动乱,促使麻城当地精英为了自身安全高度武装化,营造更大山寨,这种以山寨为中心的聚居地,成为麻城基层最重要的地方组织。该县各地都有此类山寨,如东山地区形成了一个山寨联盟,史称“四十八寨”,但实际包含了数百山寨。这一类山寨在明末获得了极大程度的自治,在清代才逐渐瓦解。
二
罗威廉虽然强调多描述,少分析,多细节,少结构,但我们借助关于暴力的“概念框架”,可以进一步深入分析其历史叙述中的动力机制。德国学者埃利亚斯认为,欧洲近代以来社会内部暴力呈现减少的趋势,原因在于宫廷、上层阶级通过文明的行为举止来制约统治阶级的暴力冲动。从富丽堂皇的宫廷礼仪,到中产阶级彬彬有礼的举止,欧洲的文明进程通过塑造身体的羞耻感、倡导文明的举止和礼仪,促进各阶级成员的社会化进程,减少社会内部的暴力冲动。美国学者诺思等人认为,欧洲的绝对主义“自然国家”在统治阶级内部采取“设租”的方式来控制和减少暴力——国家在统治阶级之间通过博弈达成妥协,赋予统治阶级以进入关键战略资源的特许权,从而减少国家内部的暴力冲突。统治阶级各精英集团之间通过各种个人性、私人性的关系而维持势力均衡,如诉诸暴力则会损失“租金”,国家由此得以逐渐垄断暴力、维持和平。
埃利亚斯的礼仪文明制约暴力论,在中国儒家思想的礼制中可见其对应——儒家理想希望通过文质彬彬的“礼乐文明”制约农耕社会内部的暴力、攻击和掠夺的冲动,终结封建战争,建立礼治国家(当然儒教礼治国家终结内部暴力、奠定集权国家比中世纪欧洲国家要早一千多年)。国家设租而赋予统治阶级特权,从奥斯曼帝国、大明帝国等政权赋予其统治阶级的各种特权可见一斑——其开国军功集团等大封建主阶层、科名入仕的官僚阶层、聚敛兼并的大地主阶层以及僧团阶层等,一旦通过世袭、科举、信仰服务等制度路径进入统治阶层,即可以分享统治阶级独享的租金(各种封地荫职,盐铁、烟酒官营,或免税、免役之类的租金减免)。
但是,文明体制“礼崩乐坏”,特权制度屡致暴乱,是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故事。有论者据此提出了近代世界“革命与叛乱”的国际化比较模型。美国学者戈德斯通分析了英、法、美革命乃至奥斯曼帝国和大明王朝近代以来政治革命、王朝鼎革的过程,总结出三个引致近代革命及反叛的要素:财政汲取能力枯竭而导致国家能力崩溃;精英集团因为过度竞争而分裂;出现了新的社会群体动员的潜能。
戈德斯通在分析明清易代之际的社会动荡时认为,1500年-1800年这三百年间,中国人口出现了显著增长,引起长时间物价不断上涨,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经济增长过程中造成的贫富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破产,经济增长中获利的大地主、官僚阶层则不断强化其免税特权,由此造成国家税基减损,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明朝政府因为边境战事及内部绥靖,需要维持扩张性的常备军,导致军费不断增长,明朝末期五六十年间,军队人均军饷翻了三倍,其财政能力已经无法负担。长期欠饷使得军队下层不满日益累积,逐渐失去了对明政府的忠诚,散兵游勇不时沦为叛军主力。同时,明朝中后期经济的长期增长,使得书院遍地,教育繁荣,富裕之家通过科举入仕的成员增多。上升途中的精英人员要求分享更多的政府职位,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扩张,加剧了财政负担,同时政府的有限规模,使其无法容纳更多的上升成员的权力需求,这在新旧统治精英之间造成了日趋紧张的分裂和竞争。另外,明末社会出现了新的社会群体动员的可能,这包括失地农民、破产的小生产者、叛兵等。
戈德斯通提炼的这一国家崩溃、社会失序模式,在《红雨》中颇多反映。比如麻城在明末的动乱,揭示出这三种结构性动力互相促进、互相激荡而导致的后果:国家财政汲取能力枯竭,造成拖欠军费、强制劳役或滥发货币,这些财政困窘或“自杀性”行为,引发军队叛乱和“民工”起义;统治阶级内部分裂,造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决策迟缓,相互掣肘,延误消弭社会动荡的机遇;新社会群体动员能力增强,比如豪强地主门下的大量仆役——有些大地主的奴仆佃户多达数千乃至万人——通过各种社会联合而动员,在明清易代之际多次发动暴乱,并汇入明末起义军的洪流,摧毁了明朝的基业。
三
《红雨》中历历在目的暴力画卷,连同戈德斯通所关注的“早期现代”,都已经是历史烟云,但无论是历史事实还是结构动力所揭示的教训,却仍然富于警示的意涵。这些动力机制的背后,隐含着财政负担义务不公、特权超国民待遇、权利不平等这些“前现代”(早期现代)国家制度惯性遗留的危害。中华帝国的财政特征,具有长期、稳定的典型特征。帝国财政建立在最广泛的人口基础上,免税的特权阶层主要限于皇族,在法律规定上这样的人数并不多,并且特权地位经常被取消。就财政支出而言,国家财政支出的用途基本属于国家的公共职能。但是,就帝国权力的本质(皇权)来说,国家权力仍是一种“私”权力,天下、国家为一家一姓所有。这使得民众对政府征税权没有约束,对财政支出几乎没有影响。另外,中华帝国国家权力的周期性崩溃,确实与财政崩溃密切相关。其原因包括:第一,财政收入的相对固定与财政支出的不断膨胀的冲突;第二,财政对自耕农基础的依赖与周期性的土地兼并损害自耕农的经济地位的冲突;第三,官吏吞噬经济增长的剩余。比如晚清大部分时期,官方统计的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左右,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隐匿的财政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约百分之四点五,但由于吏治腐败,民众实际纳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也就是说,近三分之一的民众纳税额,未进入国库,而成为大大小小官吏的个人收入。官吏吞噬剩余,不但阻碍经济持续增长,而且往往引发民众的反抗,造成王朝倾覆,政权鼎革。
中华帝国财政的“前现代”窘境与弊端,在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的映照下,将暴露得更为清晰。近代以来的古典财税理论,强调平等(国民需依照能力纳税)、确定(法定刚性)、便利(便于国民纳税)、节约(最小征收成本)等税收原则(斯密;瓦格纳)。现代税收原则强调效率(税收造成的社会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公平(收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财政理论的嬗变背后体现着现代国家财税基础和动力的变迁。现代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国家的财政基础由封建主、自耕农的田赋收入,转变为普遍实施于公民的各种税收。同时,现代国家在承担扩张性的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不得不依赖于税收、国债等现代公共财政手段。现代公民(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觉醒,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从而催生了现代法治国,倾向于建设“有限”且“有效”的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现代法治国的公共财政制度,要求公平、法定、普遍等原则。当代“民主财政论”研究者如布坎南等人看来,现代政治并非原则政治,而是利益政治。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是看政治体是否对全体公民实行了普遍待遇。布坎南指出,只要对公民中的某类特定群体实行某种具有歧视性的待遇(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或以某类人在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意义的事情上具有高人一筹的智慧,而将公民划分为该受奖赏和不该受奖赏之类,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实行“利益政治”的社会——这样的做法违背了普遍性原则。布坎南认为,普遍性原则应该成为立宪的根本原则。我们没有必要为政治制定面面俱到的精确指南,而是应该致力于建立程序基础上的原则政治。原则政治对国家的代表和机构进行制约,使其行为不带有歧视性,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和所有群体。他们认为,现代民主制度下的财政税收制度,应严格厉行普遍性的公平原则,不能“以多欺少”,进行歧视性的再分配。
布坎南等人的制度设计,用意在于防止现代民主制度下多数人通过“多数暴政”不公平地剥夺少数人的社会财富。但是,从布坎南的“原则性政治”的硬币的另一面看来,在公共财政制度中“以少驭多”,通过特权制度将财税负担加诸大多数人,封闭下层新晋精英向上流动的空间,而使少数特权者享受更多的利益转移,这是更大的不公平,孕育着更多的危机。因此,布坎南等人的主张——逐步实现普遍性公平原则支配下的原则政治——是可以与《红雨》中的历史经验对勘的。
?罗威廉《红雨:一个中国县域七个世纪的暴力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三联出版社,1999。
?诺思等《暴力与社会秩序》,格致、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戈德斯通,《早期现代世界的革命与反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刘守刚《传统中国帝国制度的财政基础探究》,《浙江学刊》2008年第3期。
?布坎南、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
编辑/张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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