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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防侵权服务探讨

时间:2023/11/9 作者: 图书馆界 热度: 17629
郑燕平

  (淮阴师范学院图书馆,江苏 淮安 223300)

1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扩展到数字资源,这既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也是图书馆适应读者需求的必然转变。而这种转变也为图书馆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正在全面加大,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和201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则比2017年上升41.19%,2019年比2018年上升44.16%。其中,2018年著作权案件数量为 195 408 件,同比上升达42.36%,2019年新收著作权案件达 293 066 件,同比上升49.98%。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举办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更是着重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国家将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图书馆如何在数字资源建设中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

  2019年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公布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北京大学等23家高校入围。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一般设立在高校图书馆,按照“自主设立、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目前,已有许多高校图书馆建立起校级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虽然各中心服务内容、服务能力与人才储备存在差异,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立却可以为高校图书馆构建起一个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屏障。本文从图书馆主要侵权类型着手,在分析图书馆侵权成因的基础上,探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如何开展防侵权服务。

2 图书馆侵权风险主要类型

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承担着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与借阅服务的重要功能,而高校图书馆还承担着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的重要功能。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中的侵权风险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张立彬等利用“无讼案例”案例检索平台对2002—2017年涉及图书馆的版权纠纷案例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在57份案件判决书中,出现频次最多的侵权项分别为复制权(49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8次)。笔者通过“北大法意”数据库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其中与高校图书馆相关的侵权诉讼中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其次为复制权。由此可见,图书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主要存在于电子图书领域,侵权类型主要为电子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3 图书馆侵权风险成因分析

图书馆各项业务的开展或多或少都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而其中电子图书资源建设工作是导致图书馆容易产生侵权行为的高风险领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3.1 内因:知识产权认知存在偏差

图书馆人在数字资源建设中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规的认知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1)认为只要与数据库商签订电子图书采购协议并要求数据库商承担侵权责任,则图书馆就可免责,而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图书馆与数据库商存在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认为将图书馆馆藏图书数字化并不会违反知识产权法规,而事实上如果仅是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进行数字化确实不违法,但现实中图书馆往往会将数字化作品用于读者服务,这就可能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认为只要没有商业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事实上《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有明确限制,是否有商业行为仅是法院作为侵权程度的判断依据之一。对知识产权法规的认知偏差是导致部分图书馆面临侵权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3.2 外因:电子图书市场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读者阅读对象呈现从传统纸质文献向纸质与数字文献并重方向发展。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近年来图书馆纸质图书的借阅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电子图书的使用量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更有部分图书馆电子图书使用量已经超过纸质图书的借阅量。读者阅读习惯的转变必然促使图书馆不断加大电子图书的采购力度以满足读者需求。然而我国电子图书制作与销售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制度不完善且未形成良性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1)采购模式单一,目前国内电子图书采购主要以包库形式为主,无法满足读者个性化需求;2)电子图书出版滞后,出版机构担心电子图书销售会影响纸本书销售,因此往往会延迟半年甚至数年时间才销售电子图书;3)老旧图书数字化缓慢,出版机构出于成本等因素考虑对已出版的老旧图书数字再版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大量老旧图书无法采购到电子版本;4)平台众多使用不便,目前众多图书出版机构都推出各自的电子图书销售平台,导致图书馆及读者在使用时需要在各平台间重复检索,用户体验较差。

3.3 内外因共同作用导致侵权风险

图书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产生是由其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引起。国内电子图书市场不完善(外因),导致图书馆在电子图书资源的采购上一直存在不足,无法满足读者快速增长的需求,而图书馆内保存了大量纸质图书,其中蕴含的学术价值巨大,如将这些纸质图书进行数字化加工则可以较好地满足读者需求。因此,一些高校图书馆着手将图书馆馆藏图书进行数字化加工生成电子图书以供读者使用。在馆藏图书数字化加工与使用过程中,由于图书馆人对知识产权法规的认知存在偏差(内因),从而极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反之,如果国内电子图书市完善(外因消除),则图书馆就可通过采购电子图书来满足读者所需,自然不会对馆藏图书进行数字化加工,则侵权行为的基础消失;如果国内电子图书市场虽不完善(外因),但图书馆人对知识产权法规的认知到位(内因消除),则在馆藏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必然会严格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规,不易产生侵权行为。综上可知只有内外因共同作用才会使图书馆产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4 防侵权服务主要内容

基于图书馆侵权风险成因分析,笔者认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防侵权服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4.1 开展知识产权法规宣传

图书馆知识产权法规意识薄弱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为此早在2009年国家版权局、原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未能取得显著效果。要想长久提高图书馆人的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应建立专门机构培养专门人才来开展长期的宣传服务。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立恰好化解了这一难题,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由此可见,开展知识产权法规宣传是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之一。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针对图书馆人开展知识产权法规宣传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法规宣传讲座,使图书馆人能及时了解与掌握知识产权法规知识;二是开展典型案例分析座谈会,以案例带动图书馆人学法意识的提升;三是建立学习考核与激励机制,如在晋升职称时增加知识产权内容考核以调动图书馆人学习知识产权法规的主动性。

4.2 参与馆藏图书数字化风险排查

近年来,读者对电子图书的需求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特别是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促使图书馆转向线上服务,读者对电子图书的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虽然随着疫情缓和图书馆线下服务逐渐正常回归,读者对电子图书的需求量有所下降,但可以预见电子图书必将成为图书馆未来重点建设的数字资源类型之一。目前国内电子图书市场并不完善,其中老旧图书数字再版进度尤其缓慢。老旧图书主要指出版机构在采用数字出版技术前所出版的纸本图书,由于出版机构并没有这些图书的数字版本,因此要将这些纸本图书转化为数字版本需要重新进行数字编辑,成本高且市场需求少的现状导致出版机构不愿参与出版。图书馆馆藏图书中老旧图书占比极高,是图书馆开展文献服务的重要支撑。随着读者对数字资源需求的不断上升,电子图书需求也在上涨,而图书馆却无法从现有渠道采购到相应的电子图书资源,导致部分图书馆不得不开展馆藏老旧图书数字化加工来满足读者对电子图书的借阅需求,而这必然会存在侵权风险。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应积极参与到图书馆馆藏图书数字化流程(见图1)中,依靠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排查数字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如在“确定数字化馆藏图书目录”阶段将知识产权法规不允许数字化的馆藏图书进行剔除,从而确保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符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提高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效率与服务水平。

  

  图1 图书馆馆藏图书数字化流程图

4.3 跟踪相关案例提供决策参考

如前文所述,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其中与图书馆相关的案例也日益增多,通过分析这类案例可以从中发现潜在的侵权风险。例如,在2018年的“王胜朝案”中,西南科技大学提出其与书生公司在采购合同中已注明图书合法性条款,并设定了电子图书的访问范围,且为非商业性使用并不侵权。这一辩护理由在图书馆人看来似乎有理有据,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则认定涉案图书系存储在西南科技大学本地服务器中(镜像存储)并提供服务所以构成侵权,并指出“高校图书馆向校内网用户提供作品也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该案最终判赔总金额为 198 917 元,给西南科技大学造成巨大损失。秦珂在2014年对之前近十年图书馆因镜像存储导致侵权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共检索到11个案例,可见图书馆因镜像存储电子图书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不鲜见,而且早已有之。如果西南科技大学图书馆能对相关案例进行跟踪研究,必然可以发现其中潜在的侵权风险,从而避免损失。由此可见,跟踪分析相关案例对防范图书馆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重要作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专门机构理应主动承担起这一重任,通过对这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策略供图书馆领导决策参考,能有效降低图书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4.4 发布分析报告助推市场发展

国内电子图书市场发展重视个人用户采购与使用习惯,忽视了机构用户的特殊需求,从而导致如前文所述之发展不足。虽然部分图书馆在采购电子图书资源时会将其特殊需求告之电子图书出版机构,但零星的反馈往往被忽视,究其原因就在于图书馆等机构用户未能将其特殊需求有效传递给电子图书出版机构。所谓有效传递是指让电子图书出版机构重视并满足机构用户的特殊需求,而不仅仅是将需求告之即可。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声更易受到电子图书出版机构的关注。此外,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由于电子图书已成为图书馆侵权的主要领域,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主动承担起这一职责,为图书馆电子图书采购决策提供支持,同时以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联盟形式定期发布国内电子图书产业发展报告,用事实数据和合理化发展建议将图书馆的需求有效传递给国内电子图书出版机构,以引起他们的重视,助推国内电子图书市场发展。

5 结 语

图书馆侵权行为不仅会使其遭受经济处罚,其声誉还将受到严重损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规宣传、参与馆藏图书数字化风险排查、跟踪相关案例提供决策参考等服务可有效化解图书馆侵权风险产生的内因,同时通过发布分析报告助推国内电子图书市场发展化解图书馆侵权风险产生的外因。从而可避免图书馆侵权行为的产生,为图书馆构建起一个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屏障。近年来,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迅速,2019—2021年已有80家高校入选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同时各省也在加快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例如,江苏省于2021年6月15日公布了首批江苏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名单,包括淮阴师范学院在内有40家单位获得认定,其中高校占21家。目前,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还未将图书馆防侵权服务纳入其中。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图书馆防侵权服务能成为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核心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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