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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随书光盘合作管理与利用中的版权问题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图书馆界 热度: 11734
陈良

  [摘要]随书光盘的合作管理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减轻图书馆经济负担。然而,在随书光盘合作管理模式下,图书馆不仅扮演着多重版权角色,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化,而且影响图书馆利用随书光盘的因素增多并带有不确定性,侵权隐患增加。在随书光盘合作管理中,图书馆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包括:提高版权保护意识,遵循版权规则,签订版权协议,加强版权的技术保护等。

  [关键词]图书馆;随书光盘;版权

  1随书光盘的合作管理与版权问题

  随书光盘已成为图书馆的一种特色馆藏资源。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的管理模式经历了“图书和光盘同时外借”“图书外借,光盘单机内阅”“图书外借,光盘集中阅览”“图书外借,光盘局域网内阅览”等发展阶段。随书光盘数量的日益增加,使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管理的技术难度不断加大,管理成本的压力上升,随书光盘传统管理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

  在系统结构上,随书光盘的合作管理由信息中心和成员图书馆分中心组成。信息中心即控制中心,它存储着所有成员馆的随书光盘信息。成员图书馆扮演分中心的角色,具体功能是对本馆收藏的随书光盘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技术标准分类、著录、上传、发布。控制中心对成员馆加工的随书光盘信息进行收割,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ISBN,以及成员馆镜像服务器的链接地址(也就是说随书光盘内容并不存储在控制中心,而是存储在各成员馆的服务器中)。

  系统的工作流程是:读者通过OPAC获取一种图书的书目信息,如果该书有随书光盘,在该书的OPAC详细信息页面上会列出该光盘的链接地址。读者在点击超链接地址时,成员馆服务器自动在本馆服务器中搜索,如果有则自动下载;如果没有则提交检索信息到控制中心,搜索其他成员馆是否有该光盘。若发现光盘镜像,自动返回链接地址,供读者直接从其他成员馆服务器下载。在检索本地服务器或者在控制中心检索其他成员馆服务器的过程,对读者都是透明的,读者只需要点击下载,其他的工作由成员馆和控制中心的服务器自己沟通解决[1]。

  可见,在合作管理模式下,图书馆对随书光盘采取的是云服务机制。一方面,某成员馆可以从其他成员图书馆服务器中得到镜像的随书光盘资源,另一方面本图书馆可以向其他成员馆提供随书光盘资源。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的这种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赋予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范围,因而会引起一些版权问题。

  2图书馆随书光盘的可版权保护性辨识

  2.1 随书光盘的版权特性

  随书光盘能否当成“作品”得到版权法保护,主要是判断其是否符合版权法要求的“复制性”和“独创性”条件。光盘能够被复制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创性”就成为考量光盘是否为版权客体的最重要因素。第一,按照《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内容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光盘不受版权法庇佑。第二,如果光盘内容是对原来具有独创性的纸质书的复制,那么具有版权,因为“数字复制权”是版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三,如果光盘内容是补充原纸质书的音频、视频、动画,以及原代码、程序、创作实例等,那么也是版权客体,因为这些内容都可能具有独创性。第四,如果光盘的内容只是对原纸质书的简单演示、说明和利用指引,那么就可能没有独创性,不能受到版权保护。所以,对图书馆随书光盘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前提,是要对其可版权保护性进行准确判断。

  2.2 随书光盘的邻接权特性

  “邻接权”是从英文译来的一个版权术语,其本义是指与版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即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作品和信息传播者的专有权。版权是作品创作者的专有权利,而邻接权是与版权关系密切并有延伸意义的权利,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2]。版权法中之所以专门设置保护邻接权的制度,是因为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和大量投资,承担制作的风险,其劳动和投资如果不能得到保护,就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和利用[3]。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相关规定可以推知,当随书光盘是录音录像制品时,其制作者(指同时出版图书和光盘的出版者,或者只出版光盘的制作者)就对该光盘享有邻接权。这些权利包括光盘制作者的专有使用权(复制、网络传播等)、许可权、禁止权。具体地讲,随书光盘具有版权和邻接权的双重特性,版权保护的是光盘内容创作者的权利,邻接权保护的是光盘制作者的权利。

  3随书光盘合作管理中图书馆的版权角色和责任风险

  3.1 图书馆作为随书光盘的提供者

  图书馆将收藏的随书光盘储存在本馆的服务器中属于镜像行为,构成对作品的直接复制和提供,按照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侵权,则是直接侵权,而非间接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李昌奎诉长春理工大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4],涉案图书馆就是因为镜像服务承担了赔偿责任。防范直接侵权的办法主要包括:1)保证随书光盘的合法来源。对于批量采购的图书附带的随书光盘,应在采购和版权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对包括随书光盘在内的资源的权利瑕疵进行责任担保。2)在随书光盘系合法出版物的前提下,图书馆将本馆收藏的随书光盘上传到本馆服务器一般不会涉及权利纠纷,但是其传播范围的大小却暗藏法律风险。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的规定,图书馆将随书光盘在本图书馆的“物理馆舍”内传播属于合理使用,然而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再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除非随书光盘的版权人直接授权或者在随书光盘的封面上有明确授权。3)对于版权人附加了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随书光盘,《条例》第12条并没有赋予图书馆享有的非经授权的“解密权”。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不能擅自对随书光盘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解密。4)图书馆将随书光盘按照《条例》第8条“义务教育”、第9条“扶助贫困”等条款的规定把随书光盘上载到服务器后远程传播利用,也一定要符合对应的版权反限制性规定。

  3.2 图书馆作为随书光盘的利用者

  “链接”(hypertext linking)是网络最重要的功能。在随书光盘合作管理模式下,图书馆对其他成员馆随书光盘的使用就是通过链接来实现的。但是,链接同样具有法律风险。“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5]、“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肇庆市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6]等案件就是由于图书馆开展链接服务而引发的。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链接服务的侵权性质有过争论,这也造成了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直至《最高法规定》的出台,才使这个问题在司法层面有了定论。按照《最高法规定》第7条的规定,图书馆链接使用其他成员馆的随书光盘,不论是深度链接,还是普通链接,都不构成直接侵权,只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构成间接侵权。防范直接侵权的办法主要包括:1)链接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链接操作是自动控制,图书馆不能对链接的光盘内容分类、编辑、整合。2)合理选择链接模式,以普通链接为主,应尽量避免深度链接。3)图书馆在知道链接了侵权内容,或者接到随书光盘版权人提出的警告后,积极履行断开、屏蔽被链接内容的法定义务。4)不从为读者提供的链接服务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4随书光盘合作管理中图书馆法律风险的防范

  4.1 认真遵循相关的版权保护规则

  有学者认为,由于光盘资料是随书购买的,其版权也就融入了图书的版权之中。还有学者认为,版权人在提供图书的同时提供了随书光盘,目的就是授权图书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用,或者已经意识到随书光盘将被任意复制、传播的可能性,是对图书馆的默许,图书馆无需再取得授权[7]。这些观点是不了解、不掌握法律法规的体现。从我国现行立法来讲,已经完成能够覆盖图书馆随书光盘合作管理和利用的各个方面,具体条款包含在《侵权责任法》《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这些规定有的浅显易懂,而有的却深奥不好理解,图书馆员需要通过系统的、长期的学习才能掌握和正确应用。比如,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条例》第23条的规定,提供随书光盘链接服务的图书馆只有严格遵循“通知—删除”规则,才能免责。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对于许多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比如:什么是间接经济利益和直接经济利益?判断“存储格式已经过时”“濒临损毁”“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标准是什么?履行断开链接的合理时限有多长?),图书馆更要慎重对待。

  4.2 签订完备详细的版权保护协议

  版权是一种私权,使用版权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所以,版权协议在随书光盘的开发利用,包括合作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随书光盘合作管理模式下,图书馆涉及的权利关系复杂,而图书馆本身又充当着多种版权角色,更有必要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厘清图书馆之间,图书馆和供应商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近年来,图书馆普遍重视与供应商之间版权协议的签订,但却忽视了在随书光盘合作管理模式下图书馆之间的协议签订问题,这给发生纠纷后判明责任带来了困难。比如,应在图书馆之间的版权协议中明确作为随书光盘提供方的图书馆应保障资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中应明确被授权利用随书光盘的图书馆对资源的使用方式、传播范围,以及该图书馆版权保护的义务。相对于图书馆之间的版权协议,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更有签订版权协议的必要。因为,从国内外实践看,许多与图书馆有关的版权纠纷都是由于读者使用版权资源不当或者恶意使用造成。由于读者数量众多,图书馆不可能同每位读者单独谈判协议条款和内容,一般采取格式合同方式,图书馆将使用版权的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并挂在读者获取随书光盘内容的必经技术路径上,只要读者在页面上选择了“确定”或者“OK”,就说明接受了协议条款,其利用随书光盘的行为就要受到协议的约束。

  4.3 用技术措施保护随书光盘版权

  通过技术措施保护随书光盘的版权既是出于版权人利益的考虑,又是图书馆免责的重要法定条件。比如按照《规定》第9条的解释,如果图书馆对资源主动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那么就可能在纠纷发生后被法院认定为无过错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尽管保护光盘的技术措施较多,但无外乎“控制接触附盘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附盘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等类型,图书馆可以根据自己在随书光盘合作管理中的角色选择使用。由于技术措施的运用是“全有或全无”的极端方式,当作品被采取技术措施后,不论某种使用是盗版,还是合理使用,都将被挡在门外[8]。技术措施的这种特性在强力保障随书光盘版权人利益的同时,极大地弱化了读者的合理使用权利。所以,图书馆对保护随书光盘技术措施的应用应以不减损法定的合理使用权利为度。

  [参考文献]

  [1] 赵志强,姜海,张雁,等.随书光盘的合作管理与利用[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0(4):68—71.

  [2] 裴成发.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邻接权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4(2):5—7.

  [3] 王亚莉.关于邻接权及其法律范畴[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3):50—54.

  [4] 李昌奎诉长春理工大学、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7)长民三初字第119号[EB/OL].[2014-10-23].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show.asp?BlogID=1120023&posted=12146864.

  [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46号[EB/OL].[2014-11-02].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sfwsphp?id=23096.

  [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终字第347号[EB/OL].[2014-10-27].http//ipr.court.gov.cn/gd/zzqhljq/201012/t20101230.html.

  [7] 郝勇.高校图书馆随书光盘使用中的侵权风险及其对策[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8(3):42—44.

  [8] 董慧娟.版权法视野下的技术措施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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