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已进入深度融合阶段,出版物的生产模式日趋多样、内容产品生产日渐复杂,互联网、大数据和新兴自媒体的发展让出版物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也让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多样化、隐蔽化,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更多的困难。本文分析了融合出版背景下,版权保护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并从理论上对版权保护机制的内在逻辑进行探讨与分析,最后提出了融合出版背景下加强版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融合出版 数字出版 侵权 版权保护
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内容产品的交付逐渐摆脱了对传统纸质书籍的依赖,传统媒体出现了新的发展和变革,逐渐出现了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等多种多样的新兴出版方式。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全面深化媒体改革的重要官方文件,将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出版业与新技术、新媒体进一步融合,为传统出版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新兴出版方式能够借助互联网技术传播快、成本低、影响力大等优势,可以与传统纸质出版方式相结合,提高出版效率,因此,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等新兴出版方式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由于在融合出版的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媒体等信息科技是重要的推动因素,它们改变了传统的以纸质媒体为主的出版方式,对作者所表达内容的生产、传播产生了根本影响,推动了出版行业发展的转型升级。但是,新兴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利弊两面,融合出版的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一些问题,在新技术的支持下,人们获取内容产品的渠道更广、手段更便捷,也给侵权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如今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版权所有者维权难度增加,[2]所以,在融合出版背景下加强版权保护,维护良好的出版行业秩序显得至关重要。
一、融合出版对版权保护的挑战与冲击
(一)新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侵权成本
与正版书籍相比,盗版书籍的价格优势是其能够活跃在图书市场的重要原因。实体盗版书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将书籍私自增量印刷,将印刷后的书籍作为正版书加以贩售;二是将原版的书籍重新予以编辑、排版并加以印刷,这是当前较为广泛的侵权形式;三是对原版书籍进行影印,其后装订成册后进行印刷贩售。
随着实体盗版书的印刷水平不断提升,盗版书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特别是通过重新编辑、排版印刷销售的盗版图书,质量和正版图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甚至在纸张或者包装上更有接受度,其售价却仅仅是正版图书的三分之一左右。这种低价的产生是由于图书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同样也是由于盗版图书的销售渠道开拓的成本低。[3]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出版发行渠道多元化,出版社可以自行创立网上书店,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商的方式进行网络发行。网络销售成为盗版书籍销售的温床,增加了盗版书籍违法销售的需求量,使得出版社对于这种盗版方式的监管更是无从下手。
此外,盗版电子书的便捷性也扩大了盗版书籍的市场。2021年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人,较2020年12月增长217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1.6%。[4]在传统纸质媒介下,侵权行为通常是对版权内容的实物载体,例如书籍,进行复制。随着出版方式逐渐进入融合出版,更多的复制变成了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这大大降低了复制成本。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对于版权内容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低成本的可复制产品刺激了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在当前自媒体产生并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多的内容已经可以实现免费分享,相对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给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便利,给盗版行为提供了土壤。
正是由于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出現,实体书的销售渠道和电子书的传播渠道有所扩大,使得盗版书籍有了市场,给出版社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无论是实体书籍销售渠道的监管,还是电子书传播渠道的监管,仅仅凭借出版社的一己之力进行版权的保护,显然是杯水车薪。
(二)内容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
在融合出版形态下,会有更多参与者加入到产业链中,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网络运营商都需要参与到出版活动中来。作为读者能够接触到的内容载体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除了网络、手机之外,还有亚马逊等公司出品的电子书设备,都是数字化出版的重要载体。随着网络阅读与移动阅读的发展,出版社也在逐步将业务向该行业拓展。我国的出版社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使用自己的版权:一是与阅读终端合作,将作品授权内置于阅读终端,通过分成来获取版权利润;二是将作品与平台运营机构合作,将图书的版权授予数字阅读平台,直接将出版物通过数字出版的方式呈现给读者,也有出版社直接将数字出版权授权给京东、亚马逊等网络书店,通过数字化版权的形式出售作品;三是与通讯运营商的合作,手机阅读也成为流行的阅读方式,因而很多出版社也与手机运营商合作,将出版的书籍授权给手机运营商进行发布。
通过以上版权交易方式,拓宽了出版社的出版形式与渠道,但是也产生了诸多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一是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出版社不能及时了解书籍的点击量和下载量,对于平台进行的盗版防范手段也不得而知,完全被屏蔽在了该出版形式的产业链之外,使得出版社对侵权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二是出版社对版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层次较低,产业链存在短板,给非法出版商钻了空子,加大了版权保护难度。我国出版行业内对于数字化出版的积极性不高,很多都是直接将纸质版的书籍直接通过数字化转化,放到电子图书市场上,很少是直接出版原创的电子化书籍。但是如知乎、豆瓣等一些网络平台,更愿意出版原创性的电子书籍。在巨大的利润驱使下,很多非法出版商将一些纸质的书籍直接未经授权加以转化成电子读物,使得出版社的书籍“被出版”。在此背景下,出版社进行版权保护的难度加大。一方面,对于已经合法授权的电子出版版权,很多出版社已经疲于监管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未经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甚至没有能力去发现,这就为侵权创造了空间。
综上可以看出,融合出版形态下,版权内容的生产、交付形式更加多样化,也就必然让侵权行为更有可乘之机,侵权方式也就更加多样化。而内容表达方式的多元化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特别是我国对于数字化出版的技术研发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数字化版权的加密技术研发还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很多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三)出版环境变化带来的监管困难
随着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出版社需要从自身的发展需要出发,将出版业务与数字化时代的特征相结合,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对此,出版社主要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是以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趋势为基础,进行网络文学的出版和发行;二是在发行方式上以网络电商为依托,进行在线销售。虽然两种选择都对出版社应对数字化背景下的出版环境变化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不同的侵权形式对出版社的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近些年随着网络阅读行为的普及,很多网络平台都尝试将一些作品上传到网站上供读者免费阅读。但这些作品中仅有少部分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授权后进行刊载的。在数字化时代,对于版权的维护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实体摊贩的打击,还应该针对网络平台这种更广阔的空间进行版权的管理。二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这种销售模式给出版行业带来的版权维护冲击与第一种情况相类似,但给出版社带来的损失却更为严重。在我国现有的出版管理体制下,对于这种侵权模式的监管同样也仅能以出版社的一己之力与网络上的各路盗版销售、制作商进行斗争,或者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样的版权保护方式显然不能够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方式相协调,出版社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對侵权行为进行检测和管控,这也使得出版社对该种形式的侵权问题缺乏有效监管。
(四)维权成本增加导致维权积极性不高
版权所有者的维权成本不仅包括技术层面预防盗版侵权,还包括法律诉讼成本,以及维权过程中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特别是在信息时代,侵权盗版技术更加高明,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法律诉讼环节的取证更加困难,因此,一旦发现自己的版权内容被盗版侵权,版权所有者需要付出的维权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相关的惩罚性条款,许多违法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发起诉讼的出版商往往并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所以很多版权所有者的维权积极性并不高。
二、融合出版背景下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的内在逻辑
基于法律的角度,版权实质是私有财产的一种,是创作者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因此会在法律上具有垄断权,并由此获得垄断收益。这种源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垄断权,是版权保护的法律渊源。[5]
从版权价值的实现上看,版权保护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合理、合法地发挥版权价值。版权所赋予商品的属性使其能够在市场上交易,但交易的过程会产生交易成本,版权使用者与版权方在版权交易的过程中都是有目的且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行为基本上仅发生在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如传播技术落后、低成本与高回报并存的侵权盗版市场尚未形成等),而在融合发展过程中,先进的技术与网络条件已经在技术上克服了这些有限条件,将其变得更为苛刻。基于理性人假设,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面对当前经济形势,版权方追求的不仅是社会效益,同时也追求经济效益,[6]版权方在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融合发展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出版模式,版权方既可以选择数字出版,也可以选择传统的纸质出版,数字出版相较传统纸质出版而言有着节约资源、降低成本等天然优势,传统纸质出版还会面临被非法盗取印刷、恶意传播等给版权方带来损失,但是版权方出版的目的仍然是获得经济效益,因此,具体采用哪种出版模式还需要考虑使用者能否接受其所出版的出版物,最终通过不同出版形式的出版内容来吸引更多的使用者进行付费使用。而对于使用者,在当前去中心化的融合出版发展过程中,使用方不单是要考虑获取版权的费用,还会考虑版权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交易成本,当其对出版产品进行消费时,这种消费在当今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尤其在数字版权保护中正版与盗版之间可能是没有约束协议限制的,使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消费形式,主要分为消费正版和消费盗版,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使用方会设法从其他途径(不道德甚至是非法的途径)获得版权。为了避免在有限条件下的有限理性,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协议来弥补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理性不足。
通过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知道,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是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这种机会主义是一种有意识的策略或行为,往往是自利驱动的,应用在版权市场中的机会主义主要是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侵权盗版、抄袭模仿等)获取版权与合法的版权作品进行市场竞争,来谋求经济利益。在数字化转型期,版权方和使用者之间在数字阅读消费上的理念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出版融合发展过程中,版权方对于已出版的数字出版物和纸质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非常重视,尤其关注出版物的阅读、检索渠道等是否合法,出版物是否被恶意下载和是否被盗版,等等;而使用者为了找到自己所需内容,只关心使用的便捷性,不会关心出版物自身出版模式的内在价值,使用者大部分是利己的,一般而言消费盗版产品会降低其消费成本,只有当因获取或使用盗版侵权产品,被版权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而遭受法律或者行政处罚而造成自身损失,或者使用盗版的传统出版物或者数字出版物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被查处追责后的行政处罚(法律处罚),或者使用盗版的传统出版物或者数字出版物获得的收益较小,[7]以及消费数字产品比传统产品更加便宜或者快捷得到的收益更大时,才会更倾向于选择消费正版出版产品。这就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当的获利行为,也损害了合法版权作品的正当利益。不管是有限理性还是机会主义,两种行为尽管短期内降低了使用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从长期看,实际上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都在增加,而这些增加的交易成本负担实际最终会转嫁到社会大众的身上,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大众的负担增加,损害了社会大众的福利,导致版权利益的失衡。因此,就需要构建版权保护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版权交易市场,维护版权秩序,以正向且合法的途径实现版权价值。
三、融合出版背景下加强版权保护的建议
出版融合的版权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多方视角综合考虑。本文从政府部门和出版行业两个角度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国家政府部门
1.加强立法对版权的保障
出版产业要想良性发展,能否有法律上的保障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版权保护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同时社会组织也高度重视版权保护问题。但仍存在法律条文不明晰、很多侵权行为难以界定等问题,所以应当建立更加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入技术层面的具体规定并且不断进行更新,增加侵权盗版行为的违法成本,让盗版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2.改进版权监管执法手段,严惩侵权盗版行为
在推进出版融合的进程中,政府部门有必要主动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術,实现执法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引进一批既精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又具有复合跨界技能的创新型执法人才。利用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等成熟技术,创新监管执法的工作手段和管理模式,增强执法监管的有效性。此外,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设国家新型版权监管平台,推进智慧执法建设等创新举措,强化版权执法监管,有效维护版权秩序。
3.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
增强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培养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是推动我国出版融合蓬勃发展的保障。[8]
一方面,要提高违法成本以起到震慑作用。借助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端APP等多个平台,普及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扬版权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支持正版,各学校、各单位开展版权教育,培养用户自觉主动购买和消费正版作品的观念,减少用户下载和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的行为。同时,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规范自身网络传播行为,主动与版权人合作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从而为出版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二)出版行业
1.出版企业加强自身权益保护
出版企业要建立自身的版权保护和侵权诉讼程序,在优化融合出版方式、加大优势资源建设的情况下,不能忽视版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前,版权保护要设置专岗专人,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养,严格按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之外,出版企业还可以借助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不断更新的版权保护需求,出版企业有必要结合其他类型的技术优势,改进目前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对版权作品进行保护。
2.出版企业之间开展维权合作
当前的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单个企业进行维权的成本往往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各出版企业可以联合起来进行版权维护,成立联合维权组织,从而降低单个企业的维权成本。同时,联合维权组织可以作为利益共同体,扩大版权保护发现范围,及时发现侵权盗版行为,并及时向法律部门提起诉讼,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
3.传统媒体加快自身转型改造
当前融合出版背景下对于版权保护提出的挑战,实际上反映了传统媒体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中,无法完美实现转型升级,即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只注重技术的提升却忽视了对于版权的保护。技术革新带来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技术来解决,所以传统媒体要进一步更新技术,加快自身转型改造。
(作者单位系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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