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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考察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出版参考 热度: 13261
赵玺

  摘 要:作品登记制度已正式写入我国新《著作权法》,这是以基本法立法的方式提高了作品登记的法律地位。但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的相关事项还需要进一步更细化的立法安排。本文通过简要考察和梳理韩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体系和登记实践流程,分析其登记立法特点,探讨对我国登记立法的启示,为完善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法 韩国软件登记 韩国著作权法

  历时十载,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有多处重要改动,其中之一就是在“著作权归属”一节中新增了作品登记条款。第12条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此次登记入法的修改,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国际立法潮流的顺应,更是对多年来著作权登记现实的回应。[1]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是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出现与登记有关的内容,为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内的作品登记提供了法律层级的规范依据,以基本法立法的方式提高了作品登记的法律地位,是著作权法发展过程中一个里程碑的进步。

  我们在为立法进步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要看到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登记制度承载的价值使命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新《著作权法》仅在第12条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本身,更进一步细化的作品登记有关的立法安排需要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来完成。2021年12月底,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已明确提出将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著作权法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目前,我国软件登记实践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立法完善、理论建构和实践上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困难与挑战。作为较早建立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韩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立法保护经历了单独立法到统一保护的历程,其登记立法呈现出鲜明的强保护性和详细性特点。因此,本文以韩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制度为考察对象,分析其登记立法特点,梳理概括其登记实践,探讨对我国登记立法的启示,以期能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的法规、规章的修改提供有益参考。

  一、韩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概述

  1.登记保护体系简介

  目前,韩国通过对其版权法的修订,已將之前对计算机软件单独立法的形式合并至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不再采用单独立法保护模式。韩国版权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专门规定了著作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其版权登记涵盖了一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以维持著作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等的一贯性和系统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韩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核心,《著作权法施行令》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相配套的三层登记保护的法律体系。

  2.登记保护的立法沿革

  资料显示,自1957年颁布以来,韩国版权法已经修改了28次,[2]包括1986年和2006年的全面修订,以主动适应和应对数字技术的进步,适应版权作品的不断变化的环境以及国际版权保护趋势。其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第17修正案是比较重大的修改,于2009年4月22日以法律第9625号公布修订,并在同年7月23日生效并开始实施。此次修订废除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将原先与著作权法分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特别法统合至著作权法中,将涵盖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纳入“版权法”,涵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反映相同或类似条款的一致和系统整合的必要性,同时考虑到其独特的特征,包括计算机程序的特殊规定。

  此次版权法的修订,在形式上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合并至著作权法中。同时,还将各自的主管机关著作权委员会与计算机软件保护委员会合并为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旨在有效地开展保护版权的项目,并为合法使用版权作品创造环境。

  3.加入国际公约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自1987年成为《世界版权公约》(UCC)的签署国以来,韩国加入的版权国际条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2020年韩国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随着这些版权国际条约的加入,韩国广泛借鉴版权国际条约和主要国家的著作权制度,不断修订调整其版权法,使其版权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

  4.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是法定登记机构

  在韩国,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该机构成立的法律基础是《版权法》第112条,其在2000年8月被授予了额外的版权登记职责。作为版权登记机构,其地位是法定的。

  韩国《著作权法》在第55条明确,本法规定的登记,应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记载到著作权登记簿中(如果是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软件登记,以下也同样适用)。[3]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113条,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执行著作权登记工作。[4]因此,根据法律法令规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是韩国的版权登记机构。

  现在的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现有员工94人,[5]由1987年7月成立的著作权委员会(前称为“审议与调解版权委员会”)及1987年12月成立的计算机程序保护委员会(前称“程序审议委员会)合并而成,负责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是韩国法定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同时也是韩国致力于版权相关事务的重要公共组织之一。

  二、韩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实践

  1.软件著作权登记概述

  在韩国,著作权登记是一种追求权利推定和交易安全的公示制度,与专利等工业产权登记不同,不属于权利生效条件。[6]软件登记是指对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一定事项(作者姓名、创作年月日、首次发表日期等)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处分限制、设定质权等权利变动的事项记载和公示。软件登记的意义重大,不仅是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法律效力,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而且可以根据软件的公示取得间接的宣传效果。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方式

  在韩国,申请人可通过在线登记、直接递交和邮寄申请三种形式提交登记申请。首先,在线登记申请的,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官网(www.cros.or.kr)在线登记系统提交。为鼓励在线提交,与线下申请相比,每个在线登记申请将减少10000韩元。其次,现场办理。直接向委员会申请,需准备申请表、所需文件、登记费用及软件副本。最后,邮寄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普通、快递等邮件进行申请,随信需要附上申请书、所需文件、登记费用及软件副本后邮寄给委员会。登记费和登记税以邮局汇票交换后同封。

  具体到证书的领取方式,由申请人在受理时按指引选择,可以直接领取,邮件领取(必须提交准确的地址信息)、网络输出(仅在使用在线注册系统申请时才可以)。[7]填写登记证领取方法及联系方式(发生登记申请相关问题及发送证书时需要)。目前,在韩国登记申请处理时间是4天,如果是10件以上申请时可延长处理时间。

  3.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在韩国,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与我国大体相近,基本都包括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权利归属证明等。不同的是,在韩国需要提交的鉴别材料是软件的副本,并以特定形式提交。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交登记申请表,还需要提交软件明细表,具体包括适用领域、主要内容、软件环境等8项内容。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韩国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跟随登记申请量的多少而变化。基本的登记费用是63600韩元,包括60000韩元的登记费用和3600韩元的登记税,如果超过10件申请时,每件追加登记费10000韩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韩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上,会直接提示虚假登记的法律后果。在申请表签章之前,会明示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进行虚假登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以非常直观的方式提醒申请人诚信登记,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这是韩国登记保护立法的直接实施体现。

  三、韩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的立法特点

  1.突出详细性,以法律形式专节规定了登记的有关事项

  根据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8],目前韩国现行的版权法最新一次的修改生效时间是在2020年12月8日。正文共11章,142条。其中,韩国著作权法在第二章作者的权利中,以法律专节第六节的形式系统规定了登记有关的事项,包括4个法律条款共计12项立法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登记的事项及登记效力、权利变动登记的效力、登记的程序、保密义务的設立及权利人的审核四个方面的内容,是韩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韩国著作权法明确了登记事项,以列举式和委任性规范兜底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了作者可以登记的主要事项。具体规定在第53条第1款,包括了作者姓名、国籍、地址、作品的名称、类别和创作日期以及作品的发表情况等7大类的登记事项,以及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此详细的版权登记立法规定在世界上版权登记立法的国家都是不多见的。其以基本法立法的方式向社会传递了鼓励作品登记的法律信号,并通过细化的法律安排引导社会的登记实践,强化著作权的登记保护。

  2.强化了登记效力,明确了冲突各方之间登记权利优先

  在韩国,尽管在创建作品时版权是自动受到保护的,登记不是版权保护的要求,其版权法还是为登记的作品提供了特定的法律利益,主要包括法律推定和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优先权。通过版权法的确定性立法规范,强化了登记效力。

  (1)法律推定。实名登记为登记作品的人应被推定为作品的作者。作品登记的创作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视为创作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但是,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一年后才登记的,则登记时的日期不能视为作品创作的年、月、日。此外,当登记作品遭到侵权时,应推定行为人至少因疏忽而发生被侵权行为。

  (2)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优先权。转让(一般继承或其他继承除外)或对作者经济权利处置的限制可以登记,并且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对具有合法利益冲突的任何第三方无效。在转让情形下,意味着已登记的受让人优先于重复的受让人,取得了登记对抗的法律效力。韩国版权法建立了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优先判断标准,通过法律的规定,确定了在权利冲突时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提醒人们在权利发生转让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积极进行登记。

  通过赋予登记事项法律推定的法律利益,韩国引导创作者积极、及时地进行版权登记,同时版权法增加了推定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将法律推定的效力延伸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过失责任,以及进一步明确了冲突各方的权利优先权,建立了覆盖版权创作、权利运用与版权司法保护全链条的登记立法保护体系。韩国版权法赋予的登记法律效力,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

  3.运用刑事责任保护著作权登记

  韩国版权法明确规定,故意进行虚假登记将受到严惩。具体在刑罚条款第十一章第136条关于侵权的刑事责任中,明确了虚假登记的法律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以立法的方式给予虚假登记行为以严惩。与世界上其他建立了版权自愿登记制度的国家相比,韩国对虚假登记的法律后果规定更为严苛,直接运用刑事责任手段予以严惩,表明了其更好保障著作权人权利的决心和力度,在社会营造诚信登记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使韩国文化等产业持续繁荣发展。

  四、启示与借鉴

  1.立法完善可注重详细性,明确登记事项

  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没有运用法律和立法技术规范对登记事项进行指引,这与登记效力密切相关。对于广大想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人来说,通过查阅登记法律规范,他们没有办法清楚地知道登记的事项是什么,不知道可以登记哪些具体内容,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结果期待;对于登记机构来说,由于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和委任性规范指引,目前有关登记记载的事项,主要由登记机构根据实践中申请人的需求确定。[9]通过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表所采集,如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项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开发完成日期,软件是否发表或首次发表日期等。登记事项是软件登记的基本要求,如此重要的内容应该由软件登记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韩国在明确登记事项上的立法技术值得借鉴。只有软件登记法律规范明确了登记事项,那么“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效力,才能体现登记事项法定的严肃性和登记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2.完善登记的法律效力,明确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

  韩国著作权法非常清楚地明确了实名登记、创作和首发日期的法律推定效力,对登记效力的规定突出了法定性和倡导性。在明确登记享有法律推定利益的同时,对享受登记法律利益设置了进行登记的时间条件。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人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一年内登记,否则无法享有登记赋予的推定利益。即登记时的日期不能视为作品创作的年、月、日。这样的立法方式充分完善了登记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软件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保护意识的形成与建立,并通过细化的法律制度安排引导权利人及时登记,便利其权利的行使。

  在合同登记法律效力方面,韩国建立了冲突各方之间登记权利优先的判断标準。目前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法律规范没有对合同登记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人对合同登记的了解也不够,这与合同登记的效力规定密切相关。在完善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过程中,明确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并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迫切的工作任务。如此,在合同登记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和作用,切实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3.充分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

  对著作权登记的保护,韩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登记效力,而且充分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和法律责任,促进其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其在版权立法中将法律推定的效力延伸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过失责任,以立法的方式给予虚假登记行为以严惩,还建立了法定损害赔偿制度。即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如果事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即使原告没有证明实际损失,根据著作权法事先规定的一定金额,法院也会进行1千万韩元的赔偿。[10]此外还有海关保护的制度规定,登记作品可获得侵权物品通关保留申报资格。取得著作权登记的,可向海关申报著作权登记事实等,从侵权物品进出口中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立法还比较单一,还没有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对软件著作权登记予以保护,在对登记的软件侵权和损害赔偿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但是没有明确重点保护的内容。在完善软件著作权登记立法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上述立法思路,加强登记立法的顶层设计,切实推进软件著作权登记实践,保护软件著作权人这一创新主体的著作权,服务国家经济主战场。

  五、结语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影响下,软件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制度和重要内容,如何完善立法,使其更好地促进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是软件登记保护及其实践的重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韩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的立法特点和登记实践,为数字时代的软件登记保护及其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范例和经验。当下正值我国著作权法配套软件登记相关法规规章修订的关键时期,面对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挑战,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只有结合自身的基本国情和现实情况,以我为主,合理借鉴世界各国的软件登记保护有益经验,充分考量我国软件登记具体实践,才能更好地促进产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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