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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媒体图书的版权问题

时间:2023/11/9 作者: 出版参考 热度: 12518
牛淮田

  摘 要:2021年5月,国家启动实施出版融合发展工程,融媒体图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起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融媒体图书中数字资源的版权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融合发展就无法健康发展。本文从融媒体图书出版的视角总结了融媒体图书应该注意的版权问题,并给出了解决方法和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融媒体图书 新媒体 版权

  融合出版是将出版业务与新兴技术和管理创新融为一体的新型出版形态,[1]是以技术、产品和服务为引领的出版改革方向。2021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出版融合发展工程的通知》,实施出版融合发展工程,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巩固壮大数字时代网上出版主阵地。融合出版打破了传统出版的原生态,建构了新兴生态圈。

  一、融媒体图书出版已成为一种趋势

  融媒体是充分利用媒介载体,将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全面整合,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体。[2]融媒体图书是以纸质图书为主,融入一种或数种其他媒体形式的产品。[3]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得以融合,融媒体图书的出版已不存在技术障碍。目前市场上较多的融媒体图书是,通过手机扫描印刷在图书页面中的二维码,能够在终端看到其承载的数字化视听内容。[4]

  如海燕出版社的《100件河南文物的中国史》,书中每件文物除了在书中图文并茂地展示外,还制作了一集短视频——运用文物三维扫描、4K电影机入库拍摄、影视CG特效等数字化展示手段制作,[5]让文物活起来,使文物与时代不再割裂。通过扫码,读者不但可以看到精彩的视频讲解,还可以看到文物的立体展示,通过交互手势,在手机屏幕上可以实现对文物3D模型的放大、缩小、360度旋转,不但可以看到文物的表面,还可以看到文物的内部、文物的底部,实现文物与读者的零距离接触。这些数字化内容可以在服务器端不断更新,读者通过扫码可以看到不断更新的内容,实现图书生命的延伸。

  互联网时代,人们阅读的载体不再是单一的纸质图书,而是纸质图书与终端屏幕共存,特别是生长在数字化时代的年轻人,更是习惯于在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设备上阅读,这无疑推动了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和出版深度融合发展。

  融媒体图书给读者带来了多样化的阅读体验,深受读者的喜爱。开发能够跨媒体和多种平台的融媒体图书是顺应市场潮流应运而生的,势不可挡。

  二、融媒体图书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融媒体图书是一种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方式。随着智能终端的迅速普及,针对移动端的融媒体图书蓬勃发展。传统出版机构缺乏数字技术人才,书中的新媒体产品,大多是委托掌握数字技术的公司创作完成的,而掌握数字技术的人员往往缺乏版权意识,故存在侵权隐患。

  新媒体通常以数字与网络为主要传播载体,产品形态可能是一段视频,或一段音频,或一张图片,或美术形象等,复制及传播十分便捷,侵权具有隐蔽性强、无国界,侵权证据难以搜集,侵权主体责任难以确认等特点。[6]许多传统出版企业没有专业的版权管理者,又因对新技术了解不够,一旦侵权或者被侵权,侵权主体责任难以界定,各方面都力不從心,甚至无法应对。所以,与传统纸质阅读相比,融媒体图书的版权问题更是不容小觑。

  三、融媒体图书应注意的版权问题

  下面基于融媒体图书的出版过程,谈一谈融媒体图书应该注意的版权问题。

  (一)签约阶段——争取全面签约,奠定融媒基础

  传统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内容和版权资源,但大多为单一的纸质版权,近些年才重视数字版权的签订,数字资源相对匮乏。在数字化时代,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不仅要签订纸质出版物的版权,而且要争取签订音像、网络、数字、游戏等方面的版权;不仅争取获得著作权方面的全面授权,而且应当注意获得邻接权方面的授权。这是开展融合出版的基础,以为融媒体图书以及动画、电影、游戏、文旅等延伸产品的开发奠定基础。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的“米小圈”系列图书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融媒体出版的案例,除了图书销售火爆,还成功地把第五届全国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提名奖收入囊中,可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并相继研发了“米小圈”徽章、笔记本、卡片等文创产品,制作“米小圈”手机游戏、“米小圈”有声读物网络产品,开拍《米小圈上学记》电影。[7]所有的延伸产品,都是基于出版社对“米小圈”系列图书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近些年,作者的版权意识增强,授予出版社的往往只是部分类型的版权。如果不能取得全方位的授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可根据选题的特点,尽量争取签订出版社最有可能、最想做的版权类型。

  “哈利·波特”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大IP,其商业业态从图书延伸到电影、游戏、主题公园等。但布鲁姆斯伯里出版社只签了“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授权,并没有得到电子、游戏、音视频等其他版权。“哈利·波特”系列前四本书的电影版权授权给华纳兄弟电影公司,视频、游戏的版权授给索尼公司,主题公园授权给美国康卡斯特公司,[8]“哈利·波特”的舞台剧、文创产品也都分别授权给其他公司,但是图书的电子版权一直是J.K.罗琳自己拥有。继“哈利·波特”系列图书大获成功后,这些公司无一不是赚得盆满钵满。但是布鲁姆斯伯里出版社却因没有与J.K.罗琳签约其他授权,不能够实现内容资源、版权价值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出版融媒体图书时,要明晰是否取得了作者的相关授权,切忌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如做有声读物时,要明确是否取得了改编权;如果把有声读物搬到互联网或移动终端上,要明确是否取得摄制权;制作电影、动画等,要明确是否取得摄制权;要注意版权是否在有效期内;等等。如果未明晰版权类型归属、合同已过期,抑或是出现程序不全、合同有瑕疵而不能体现出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真实意思表达等问题,势必会导致版权纠纷。

  (二)创作阶段——慎选委托公司,做好风险防范

  前面讲了,融入图书中的新媒体内容基本是由掌握数字技术的人员创作完成的,而这些人员版权意识薄弱甚至缺失。在委托创作新媒体产品时,务必选择创作方人员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充分尊重他人版权的公司,这样才能在创作中主动规避版权风险。要求创作方将创作或使用的视频、音频、字体、图片、美术形象等信息单独列出来,特别是可能涉及版权问题的,方便出版社编辑核对版权信息,[9]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书中的新媒体内容无版权纠纷。

  与创作方签订合同时,除了约定作品的形式、版权权属、投资费用等,还应明确委托作品侵犯他人权利时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一旦侵权,须由创作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审核阶段——学习新知新技,加强版权审核

  传统的纸媒图书,内容是以文字和图片呈现的,而融媒体图书又融入了数字资源中的音频、短视频、H5等元素,以二维码的形式印刷在图书页面中,借助数字化技术,实现网页、音视频、VR等视频资源的集成与共享以及信息传播的全媒体化。[10]

  鉴于融媒体图书内容的特殊性,出版机构除了要注意纸媒内容的版权外,更要注意融入其中的新媒体的版权,以免发生版权纠纷。

  1.加强音视频版权的审核

  同文字作品一样,音视频等作品同样拥有版权。《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其中第六项“视听作品”是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修改。1989年《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对视听作品做了如下定义:“本条约所称的‘视听作品,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并且带有伴音时,能够被听到的任何作品。”[11]我国2020版《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样的规定除了与国际规定趋于一致外,还涵盖了更广的范围,将线上课程、动画、网络游戏、网络剧、短视频以及AR、VR、MR等文化产业领域出现的新型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即刻沟通、资源共享等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峻的现象。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07982件,占北京市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是网络侵权的重点。短视频侵权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近五年几乎成倍增长。[12]

  短视频也是出版社编辑需要审核的重点内容。要辨别短视频是否侵权,首先要掌握判定标准。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将短视频从合法性维度分为四类:改编、剽窃、合理使用和借鉴思想再创作。丛立先认为,改编他人的作品形成的短视频和实质性相似地剽窃他人作品的两类短视频构成侵权,而对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和借鉴他人作品思想的短视频则不构成侵权。[13]

  审核新媒体的内容时,只有弄清楚音视频的类别,如是否原创、是否进入公版领域、是否为合理引用、是简单的改编还是实质性剽窃、背景音乐是否取得授权等,才能对作品是否侵权做出判断。对于不能判断的内容,必要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尽可能降低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我国视听作品的公版期开始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况。值得指出的是,新《著作权法》相比于2010年《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五款明确了数字化属于复制权。这一新规定顺应了网络传播的新要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网络作品需要经过著作人授权许可才能合法使用。

  对新知识、新技能,出版人一定要及时学习,才能不被时代所抛弃。

  2.加强图片、字体等版权的审核

  视频如果想要吸引观众的眼球,视频封面要足够抢眼,字幕或图片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版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中可供选择的字体、图片越来越多,美术形象的获取也越来越容易。有些著作权人借助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的机会,采用“钓鱼”的手段——将不免费使用的字体、图片放到网站上供用户下载,为了推广,在网上铺天盖地地宣传,让使用人不能方便地找到著作权人,误以为这些字体或图片不存在版权问题。

  一些字体或图片的版权所有者经常会在抖音、快手、微视、小红书等较热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检索,一旦检索到自己的图片或字体被使用,就会提出赔偿要求。[14]仅字体侵权,每年国内相关赔偿达数亿元。有数据显示,2020年字体侵权相关案件同比2019年增长了29.4%,同比2011年则增长了10057.89%,相当于近10年来,国内字体侵权相关案件数量翻了100倍。[15]

  如果所用的字体没有取得商用授权,或字体版权所有者未申明可以免费商用,一定要慎重使用。

  传统出版人要打破固化思维,积极与时代接轨,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关注数字出版,掌握更多的数字出版知识,具备更多的互联网技能,如此才能胜任新媒体版权的审核工作,才能在新媒体版权的审核中得心应手。

  (四)传播阶段——了解传播渠道,加强运营管理

  由于传统出版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数字出版认识不深刻,对新媒体传播渠道和产品的版权利益认识不够,通常会把融入书中的新媒体简单地认为是对传统出版渠道的扩充,忽略了对新媒体产品的版权保护。现在的出版物不仅被搬上互联网,还广泛应用于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种载体,每一个新载体都是一种传播渠道。

  微博上认证的一位“抖音红人”,其抖音短视频粉丝数高达千万,是为数不多的技术流玩家。百度擅自将其在抖音上独立创作完成的15秒的短视频转载到了旗下的“伙拍小视频”,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诉百度侵犯其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105万元。[16]

  还以“哈利·波特”为例,J.K.罗琳拥有数字版权,并通过她的网站销售“哈利·波特”系列电子书。直到2015年,她授权苹果和谷歌等主要零售商销售电子书,才使得“哈利·波特”系列电子书和音频出版物销量激增。华纳兄弟电影公司根据已有的“哈利·波特”电影版权,还发行了《神奇动物在哪里》《哈利波特前传》等电影。

  传统出版业要学习和掌握数字出版、网络传播和运营特点,了解其商业盈利模式,在新媒体产品传播时选择合适的运营模式和平台商。新媒体产品运营时,要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运作模式、销售平台或载体、项目收益分成权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许可使用范围、授权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版权资产的权利及收益,维护各方权利。[17]切不可将版权作为廉价的资源出售,或因版权权利归属不明晰导致版权纠纷。

  四、结语

  在融合出版的大环境下,無论是传统出版者还是新媒体从业人员都需要牢牢树立版权意识,在新人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中认真学习《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典法》等有关法律,只有学法、懂法、用法,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侵权的发生。

  传统出版从业者要以积极的态度拥抱互联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新技能。新媒体从业者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树立版权保护意识,知法懂法不出错;出版机构要引进或培养既懂出版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在融媒体图书出版时有全面的考量。只有解决好了版权问题,才能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出版行业依法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系郑州大学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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