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电子图书馆配业务目前仍是业界值得思考的难题。本文提出我国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想法,一方面对作者因为社会服务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图书馆的借阅行为进行监控,提高有关各方数据的透明度。
关键词:电子图书 馆配 复本数 公共借阅权
随着人们阅读方式的改变,电子图书在图书馆馆藏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由于电子图书对物理空间的要求很低,图书馆纷纷加大电子图书的采购量,降低纸质图书的采购量。以高校图书馆为例,2012年美国约有95%的高校图书馆提供电子图书服务,2016年这一数字变成了100%,馆藏数量由2010年的16666(中位数)种增长到2016年的47183(中位数)种。[1]我国高校图书馆对电子图书的采购数量大大超过对纸质图书的采购数量,比如同济大学图书馆每年的图书采购中,纸书和电子书比例已经是3:7,也就是纸质图书采购占总采购量的三成,而电子图书达到了七成。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电子图书的馆配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最大的问题就是数据更新缓慢,无法实现纸电同步;其次是品种结构有待优化,高质量品种缺乏;再次是著作权链条不完整,存在较大风险;最后是图书差错率高,质量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和潜在风险都严重影响了电子图书馆配的健康发展,既影响到图书馆馆藏的丰富,也影响到出版社合法权益和正常业务,更影响到读者的正常阅读活动。
本文从图书馆、馆配商、出版社和司法等多个视角审视我国电子图书馆配业务的现状,以寻找三方利益的平衡点,探究解决之道,实现相关各方的共同发展。
一、电子图书馆配现存的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电子图书馆配现存问题的实质主要在于图书馆方面有意无意的侵权行为导致出版社的疑惧,从而影响到双方的互信,进而影响双方间接的合作。
1.复本数模式的变相放弃严重损害出版社的合法权益
当前图馆书采取的电子图书采购模式都是复本[2]数模式,即图书馆采购电子图书时,参考纸质图书 “本”的概念,同一本书借阅一次计一个复本,电子图书的采购复本量取决于读者的需求量和电子图书本身的周转期。[3]从读者角度讲,同一本电子图书在某一段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人借阅,当电子图书的复本数被借完后,这本图书无法再借阅,直至还回。这种模式与纸质图书类似,有效保障出版社和作者的合法收益,保证整个出版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4]
随着电子图书销售模式的演变和图书馆的强势,复本数模式被变相放弃,部分图书馆按照议定价格购买电子图书之后,对复本数不采取任何规范,[5]也就是图书馆用购买一本书的钱购买了无数个复本。这种做法对于出版社的正当权益构成严重的损害,尤其是一些图书馆对馆外也开展电子图书的借阅服务,甚至无限期借阅,读者凭借书证在任何选定的地点和时间都可以免费浏览,而且永久向社会免费提供。因此,出版社对于提供图书馆电子图书相当谨慎,好书新书很少甚至拒绝提供,导致图书馆电子图书更新缓慢,无法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借阅服务。
2.馆配商监控的缺位放任图书馆对资源的滥用
当前馆配商向图书馆提供电子图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镜像站服务模式,一种是在线阅读模式。
镜像站服务模式就是指在用户单位当地安装数据库镜像站,为用户提供局域网效果的一种使用和服务方式。镜像站是将互联网上的网站数据的复本复制在本地服务器,主站和各镜像站使用不同的域名,位于不同地区,用户访问本地服务器即可获得远程服务器上同样的数据。这种模式不受外部网络环境影响,只和本地局域网络有关,因此检索效率高,早期馆配商使用较多,例如超星、书生之家以及方正阿帕比等。[6]在对复本数管理方面,有些馆配商采取严格的加密与保护措施,图书馆无法修改镜像网站,操作比较规范。有的馆配商把镜像网站控制权直接交予图书馆,直接导致复本数的使用失控,侵害出版社的正当权益。
在线阅读模式与市场上的电子图书销售平台模式相似,例如京东、当当、亚马逊等,馆配商通过IP地址和并发数[7]限制对图书馆的复本数进行管理,例如中文在线、人天以及凌网等。这种模式下,图书馆无法操纵复本数,于是改用直接向馆配商施加压力,强迫其放弃并发数限制,形成事实上的复本数失控,同样构成了出版社正当权益的损害。
从出版社的角度来看,这两种馆配模式都可以保证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实现出版社、馆配商和图书馆的多方共赢。但是在激烈的竞争压力和图书馆的强势面前,部分馆配商屈从于图书馆的压力,以牺牲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代价换取图书馆订单,短视的操作方式直接导致出版社逐渐对电子图书馆配业务失去兴趣,形成出版社、馆配商与图书馆三输的局面。
3.疑惧导致出版社对电子图书馆配业务的保守
如上文所说,部分馆配商和图书馆漠视出版社正当权益,通过作弊而非正常商业合作关系获取资源,导致出版社对所有馆配商和图书馆的合作都产生疑惧心理。重心转向电子图书销售平台例如京东、当当、亚马逊等,部分大型出版社或者集团开始自建数字出版平台,进行包括电子图书业务在内的整体转型,有些如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干脆放弃电子图书馆配业务,避免造成对纸质图书市场的冲击,出版社對电子图书馆配业务整体趋向保守。
这种情况使电子图书馆配业务出现尴尬,相对缩小的馆藏空间和不断扩大的出版规模形成强烈的反差,纸质图书的采购比例和数量持续下降,而且这个趋势不可逆。面对出版社对电子图书馆配业务的保守,图书馆的电子图书馆藏的规模和质量很难再有新的提升。
4.权利边界的模糊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在电子图书馆配业务中,出版社授予馆配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多数馆配商无权再将此项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图书馆被视为最终用户,只有有限期限内的使用权而没有著作权。但是在馆配业务实际运行过程中,相关各方对于权利的使用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规范,导致侵权行为频发,影响了电子图书馆配市场的正常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于此项权利不涉及物权的转移,因此无法适用权利穷竭原则。[8]换言之,图书馆没有权利使用超出规定复本数以外的电子图书,也没有权利将出版社的电子图书向图书馆以外的公众传播。
部分图书馆或者馆配商在实践过程中取消复本数限制的做法不仅违反合约,事实上超出规定复本数的部分构成了非法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是在现实中这种违法行为面临取证的困难。图书馆采购的复本数即是该书能同时提供“外借”的册数,[9]这个概念等同于数据库访问的并发数,只有在图书馆的服务器上实时清点才能确认其是否存在取消复本数限制的事实,因此出版社很难发现。
对于部分图书馆向馆外公众提供电子图书借阅服务的做法,同样构成非法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谓图书馆免责的条件并不适用于馆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个条文明确图书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图书馆的馆舍。
这两种情况的产生事实上混淆了图书馆的永久使用权和图书馆的所有权两个概念,永久使用權仅限于图书馆的馆舍内部阅读或者馆藏,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此权利向第三方转让(无论收费或是免费)。这点也是电子图书和纸质图书流通上的最大区别,后者适用于权利穷竭原则,所有权(实际是载体所有权)一经转移,权利人即无权过问。前者仅仅是一种永久的使用权,用户无权转让。
5.验收环节的缺失导致电子图书质量较低
2012年3月,上海理工大学和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对各类电子图书内容做了一次联合调查,结果显示出版社转档的电子图书的平均差错率达到6.02/10000,不仅远高于图书质量管理规定1/10000的标准,也高于网络文学和阅读平台的平均差错率。[10]这个结果让组织此事的上海理工大学施永勤教授颇感意外,原以为出版社的电子图书质量应该最好,偏偏却是最差。随着出版数字化程度的提升,排版文档与结构化文档同步生成,质量问题有所缓解,但是整体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齐、清、定(待发排书稿齐全、清楚、定稿[11])之后的稿件本身校对质量就存在诸多问题。
出现这种尴尬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出版社本身不重视,有的没有使用最终定稿的排版文档制作电子图书,原始文件本身存在质量隐患,由此转换而来的电子图书质量自然无法保证;其次是转档工作多数外包给技术公司完成,而这些技术公司多数并不具备校对能力,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最后是缺乏专业的质量检查与验收机制,转档质量没有清晰的验收标准。2011年至2013年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的沪版图书内容数字化工程曾经提出过一个合理可行的质量标准以及验收办法,遗憾的是最终并没有形成规定在出版单位落实。电子图书质量尤其是编校质量的不合格,使用体验很差,不仅影响到出版社的信誉,也影响到读者对电子图书的信心,最终也影响图书馆电子图书的利用效率。
二、多方着力,实现电子图书馆配的共赢局面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电子图书馆配现存各种问题的产生既有图书馆著作权管理缺失的因素,也有出版单位疏于质量管理的原因,还有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的情由,所以必须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实现出版单位、图书馆以及馆配商的多方共赢。
1.坚持复本数模式,增强相关数据的透明度
图书馆本身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它无法采取类似内容营销、知识付费或者广告联盟等各种创新盈利方式,也无法对内容再加工之后进入市场变现,目前来讲方正阿帕比所开创的复本数模式仍然是确保各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在线阅读平台所谓的并发用户数只是复本数的另外一种体现而已。有关各方应该在增强相关数据透明度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复本数模式。
首先是出版社与馆配商明确复本数操作规范、电子图书终端的使用范围、数据反馈与监控办法,确保可以知晓电子图书的最终去向与复本数量,及时发现图书馆采购的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这方面,中新金桥与超星公司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搭建图书馆与出版社之间的双向交流平台,出版社可以了解本版图书的馆藏与需求状况,图书馆也可以及时获知出版社可供产品信息。
其次是加强图书馆的自律性。严格遵守复本数模式,避免变相放弃复本数或者利用谈判优势强迫馆配商开放并发用户数。慎重处理馆外借阅行为,尤其是移动图书馆的上线,切忌直接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图书馆评估指标中取消移动图书馆项,避免刺激图书馆侵权的冲动。[12]既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率,又要落实复本数模式,维持图书馆馆藏资源采购的长远利益。
2.加强流通环节监控,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
当前电子图书馆配的乱象主要原因在于流通环节监控的缺位,所有出版社都不会在合约中承诺放弃复本数模式,但是由于一方面电子图书并非出版社主要利润来源,重视程度不足,一方面出版社自身力量有限,具体操作中很容易被蒙蔽,无法获知真实交易数据。因此必须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控。
首先是馆配商加强对图书馆终端的监控,确保图书馆严格执行复本数模式。在线阅读平台对复本数有绝对控制权,更应该以身作则,拒绝放开并发用户数。镜像网站模式参照方正阿帕比模式,对本公司数据所在服务器采取严格的加密与数据保护措施,避免图书馆擅自修改复本数限制。出版社加强与馆配商的沟通,及时发现可能的违约行为。
其次是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从政府层面对图书馆借阅活动进行监控。公共借阅权指的是作者按其每本有版权的图书在公共图书馆中被借阅的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13]最初主要针对纸质图书,2010年4月英国通过数字经济法案后,在世界上首先对电子图书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14]这一制度本意在于由政府对著作权权利人进行保护,客观上政府强迫图书馆向著作权权利人公开借阅数据,而这个正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收益的最有效武器。因此我国有必要采取公共借阅权制度,对图书馆借阅数据有效监控,督促图书馆定期向出版社、馆配商以及社会公布借阅数据,并据此向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补贴。
3.顺应时势,丰富电子图书馆配品种
互联网时代,出版社必须认识到图书馆资源采购中电子图书持续上升、纸质书继续下降乃大势所趋,绝无可能扭转。从出版社整体经营而言,馆配市场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无论是纸质图书还是电子图书都不能忽视这一市场,尤其是学术类书籍。在这个大趋势下,放弃电子图书的馆配市场很可能意味着本版图书在图书馆内曝光度的减少,连带纸质图书的馆配业务也会下降,两者既有替代效应,也有拉抬效应。因此出版社应该顺应时势,加大电子图书供应,积极拓展馆配市场。
首先签订出版合同的同时尽可能争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予,为作品的全方位利用做好权利准备,切勿因为可能额外增加的版税支出放弃这一权利。能争取全部著作权最好,不得已再退而求其次争取信息网络传播权。建立向作者透明的销售数据汇报机制,增强作者授权的信心。
其次尽可能实现纸电同步。采用“中结构化”的资源结构化模式,使结构化加工与排版过程相结合,即将内容结构化标记与排版指令合并输入同一文档,排版完成同时导出结构化文件和排版文档,既避免给作者、编辑人员造成各种流程干扰导致的不便,又避免陷入“排版—反解—校对”导致的重复劳动,[15]提高电子图书的生产效率。
4.规范权利边界,维护权利人正当权益
在电子图书馆配业务中主要容易发生纠纷的权利有两个:其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二是永久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法定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多次转让,基于网络交互产生。永久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权利,图书馆可以无限期使用,但是无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在電子书的流通链条上,图书馆有永久使用权,但是并不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有必要对这两项权利规范边界,避免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受损。
首先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即“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以及“自己选定的地点”,这就意味着这个权利只适用于广域网,而非局域网[16]。因此出版社在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必须对图书馆的使用进行规范,严禁为馆舍外读者提供电子图书借阅服务(包括移动图书馆和下载到读者自己阅读设备的行为)。
其次明确永久使用权的规范,可以无限期使用,不是无限制使用。因此出版社在与馆配商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复本数模式,必须在实际采购的复本数范围内无限期使用。图书馆变相放弃复本数模式后,在馆配商反馈的销售数据中实际销售复本多数体现为一,出版社抽查相对简单,因此有必要根据销售数据不定期到图书馆实地了解。
5.构建多层次质检体系,提升读者阅读满意度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因此有必要构建多层次的质检体系,确保电子图书的质量。
首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参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电子图书的质量管理规定,从编校、内容、设计以及相应的格式规范等角度拟定标准,定期抽查并对出版单位相关的责任人进行惩处。
其次出版单位应加强自律,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加强电子图书的质量检查。对于自行委托排版公司制作的电子图书文档应该对照纸质图书再做一次校对,确保图书文档的正确无误:PDF文档能够原样呈现,图像清晰,双层PDF文件的图像层和文字层的文字对位准确,书签确保数字图书的目录、内容和纸质图书的目录一致;XML文档格式良好(标引大小写正确、嵌套正确、编码正确、转义字符准确、标引合法),规范可读性强(逻辑结构清晰),内容准确(内容与原书一致、拆分结构准确)。对于馆配商加工的电子图书文档,事先应提供合格的PDF以供校对。
最后馆配商与图书馆应该严把质量关。馆配商在接受出版社电子图书数据之后,进行标引的同时,对电子图书质量进行较为全面的检查,不能局限于CIP数据核对。同样图书馆对于馆配商所提供的电子图书也应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并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错误。
三、结论
总之,电子图书的馆配业务牵涉的角色较多,既有内容生产角色的出版社,又有中间渠道角色的馆配商,还有基于公益性质的最终用户角色的图书馆,其中任何一个角色都无法脱离另外两个角色独立运行。因此有关各方必须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对方的难处,认清馆配图书的发展趋势,通力合作,从数据透明、运行监控、产品供应、著作权保护以及质量验收等方面逐一解决现存的问题,实现电子图书馆配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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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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