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历了数十年的研究与调查,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空间性与时间性)。民族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根基,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体现,一个民族的灵魂,且凝聚着这个民族群体。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是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宝贵的民族文化资产,对它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人类学视角
人类学家张文义曾说过:“人类学研究人及其身边的一切,它试图去发现我们的社会、生理、心理和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是如何相互联系,从而成为一个整体。”不难发现,人类学将事物置于一个整体的视角来看待,我们将视角转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作为人的一种产物,由人在社会生活中创造,且由人作为文化主体进行传承与发展。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都不是单一存在的,就拿广西壮族师公舞来说,作为一种民间舞蹈,它的表现形式不仅仅停留在动作模态上,还有唱词、伴奏的配合,某种程度上其使用的仪式道具都是舞蹈的表现形式。其次,师公舞所处的文化空间也是多元化的,有丧葬、做社等等。再者,作为广西民间本土的舞仪形式,它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受道、儒、释文化的影响。无论是其内部的结构形式还是生存的文化空间都是多元一体的,它不可能是以单一的形式存在,也不可能不与其它文化形式空间割离。作为一种人类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文化空间都是多元的,在谈及对于它的保护时,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从整体性原则出发,才能对其进行全面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刘魁立在《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不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单独地存在,它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来进行阐释问题,因而,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而不是物质层面本身。在这里,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这其中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与人有关的所有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文化空间,这正符合人类学的视角,人类学正是将“人”作为研究的核心出发点,以整体的视角去研究相关问题,从而去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保护。
2.民俗学视角
随着非遗保护时代的到来,近年来,民俗学的学者们正在把研究对象从民间传说、民间文学、民间俗事等方面集中到非遗的领域中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也明确提到民俗活动的概念。民俗学将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和新闻媒体进行了职能划分,且对这四个群体作为民俗文化的保护主体。在这里可以看到,民俗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是从多个领域来进行界定的,也就是说对于保护的问题来说,是从多个视角出发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来说,民俗学将利用和开发是一起进行的,也就是说将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通过开发旅游等方式进行,通过建设文化旅游村开发民俗文化,引进资金与提高关注度,从而有利于促进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民俗学界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比较重视,近年来也提出了传统村落的概念,而传统村落正是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人们在村落中生存生活,这里就会包含着各种生活方式,文化形式等。传统村落作为文化的生存空间,对它的保护同样是对文化的保护。
当然,在村落保护的过程中,是将“人”作为主体,社区、群体、人对于文化的认同应该得到尊重,尊重村民的自我文化认同,同时也要保护他们的文化自觉,引导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自信。
结语
无论是人类学还是民俗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都理应以人为出发点来进行保护。因为非遗作为人的精神产物来说,它由人创造,其存在方式与人有关,传承发展也需靠人为载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基础之上的;再者作为一种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孤立存在的。历时性与共时性视角上它都是多元的,如果把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看做一个文化生态圈,那它必定是与其它生态群相关联的,它不能独立存在,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应该出于宏观的视角,以人为中心,从整体性原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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