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诗词 散文 小说 杂文 校园 文苑 历史 人物 人生 生活 幽默 美文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孔颖达《礼记正义》征引定本现象考略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学与文化 热度: 18686
马 琳

  内容提要:在唐初孔颖达等人修纂的《五经正义》中,屡见征引“定本”以校勘文字的现象,其中以《毛诗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及《礼记正义》三者最多。针对这一现象,自清迄今的学者展开了不同程度的讨论,认为“定本”或为唐初颜师古所定《五经定本》,或为六朝定本。对《礼记正义》所征引“定本”的29 处校勘文字进行深入分析,可以认为孔颖达《礼记正义》中所征引的“定本”大部分为颜师古所定之本,少量为删汰皇侃、熊安生未尽之六朝旧定本。

  唐初由孔颖达主持的《五经正义》的修纂一方面使唐代经学版本、义理得到基本的定型与统一,形成了《五经正义》系统原典文献基本的面貌;另一方面,《五经正义》作为官本发行后,学术的统一也导致前代大量不同经书或同一经书不同版本亡佚。所幸作为官方学术规范严谨的代表,孔颖达及诸儒撰定的《五经正义》中存有大量校文,保存并吸取了汉魏至六朝经注义疏的成果,今天我们仍可通过这部分校文管窥前代文本、学术的面貌。

  在其保存的校勘文字中,我们屡屡发现“定本”作为重要参校本这一线索。《五经正义》中“定本”究竟所指为何,历来引起争议。段玉裁、阮元、臧庸、王重民等学者认为此“定本”即唐初颜师古所考订的《五经定本》,此观点近年来为经学研究者所普遍接受。刘文淇突破性地提出《五经正义》中的“定本”是六朝旧疏所据底本,并通过对唐代经疏文本细节的深入分析给出十条证据。然而这两种观点尚未形成定论,仍有待全面、系统而详实的证明。笔者认为,此二说均有以偏概全之弊,“定本”性质有二,当分而论之。

  在《五经正义》中我们发现《毛诗正义》《春秋左传正义》以及《礼记正义》三者征引“定本”最多。《毛诗正义》中有318 条,《春秋左传正义》有41 条,《礼记正义》则有29 条。除此之外,《周易正义》中有2 条,《尚书正义》中出现了6 条,《经典释文》中也出现了若干次。

  近年来国内学者已开展了对《毛诗正义》中涉及“定本”的校文的研究,而《礼记正义》中征引“定本”的情况以及其与《礼记》旧疏的关系尚未得到重视。由于《礼记正义》征引“定本”的数量相对较少,故而笔者得以在借鉴其他学者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运用完全归纳法,对其中出现的29 处“定本”逐一归纳总结。

  对于《五经正义》中频现的“定本”的性质问题,学界普遍接受的是“颜师古定本说”,此说首见于段玉裁《经韵楼集》:

  又有颜师古奉敕考定五经,凡《正义》中所云“今定本”者是也。

  继而阮元在《毛诗注疏校勘记》中提出:

  自汉以后,转写滋异,莫能枚数。至唐初而陆氏《释文》、颜氏《定本》、孔氏《正义》先后出焉。其所遵用之本,不能画一。

  所以风天下:《唐石经》、小字本、相台本同。案,《正义》云:“定本‘所以风天下’,俗本‘风’下有‘化’字,误也。”考颜师古为太宗定《五经》,谓之定本,非孔颖达等作《正义》之本也。定本出于颜师古,见旧、新二《唐书》太宗纪,《颜籀传》《封氏闻见记》《贞观政要》等书,段玉裁所考得也。

  又在《宋本〈十三经注疏〉并〈经典释文〉校勘记凡例》中说:

  经注之传于唐者,自孔颖达、贾公彦《义疏》本外,一曰陆德明本,《经典释文》所载之大字是也;一曰颜师古本,《义疏》中所载之“定本”是也。《记》中凡遇二本,并为载入。

  王重民《敦煌古籍叙录》中遇到涉及“定本”的问题时也持相同观点:“《毛诗音》残卷,始《周南·关雎》第一,至《唐风·蟋蟀》第十……又《葛藟笺》‘王又无母恩也’,卷子本‘又或误为后’……云‘重或误为种’,《正义》云:‘今定本云重之然后得麻,义虽得通,不如为种字也’。此两条殆指颜氏定本。”

  这种观点之所以成为主流,是因为颜师古于贞观四年开始考校五经,而贞观七年即颁布新定《五经》于天下,作为经书的标准读本:

  贞观四年,太宗以经籍去圣久远,文字讹谬,诏前中书侍郎颜师古于秘书省考定五经。及功毕,复诏尚书左仆射房玄龄集诸儒重加详议。时诸儒传习师说,舛谬已久,皆共非之,异端蜂起。而师古辄引晋、宋以来古本,随方晓答,援据详明,皆出其意表,诸儒莫不叹服。

  《唐会要》等文献记载孔颖达等人于贞观十二年撰定《五经正义》,又于贞观十六年复审。时间相距如此之近,而颜师古本人也参加了《五经正义》的编纂工作,因此不难直接认为《五经正义》中的“定本”就是颜师古所作的《五经定本》。

  然而在今天所见到的《十三经注疏》中,除了《五经正义》中屡见征引“定本”校勘经注文字以外,《春秋公羊传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孝经注疏》《尔雅注疏》等经传注疏中也偶有引“定本”的情况发生,而“五经”之外的经书“定本”必定与颜师古无关,它们又是什么呢?我们又看到《经典释文》中也出现了一些“定本”的版本参照信息,这些“定本”与《五经正义》以及诸经注疏中的“定本”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据史籍记载可知,唐以前历朝也组织过校订《五经》文字的工作,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经典释文》中出现的“定本”必定是六朝旧定本。而《五经正义》与其余诸经注疏中出现的“定本”究竟为何,就不能轻易下此结论了。

  清代学者刘文淇举出十证,证明《五经正义》中的“定本”为齐、隋以前旧定本,而非颜师古《五经定本》。此观点是首次对以段玉裁、阮元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进行反驳。以第一条涉及《礼记正义》者为例:

  《疏》中所云“定本”者,当系旧疏,指齐、隋以前而言,必知非师古“定本”者,其验有十焉。《礼记》“匹士太牢而祭谓之攘”,《疏》云:“卢、王《礼》本并作‘匹’字,今定本及诸本并作‘正’字,熊氏依此而为‘正’字,恐误也。据此是定本乃在熊氏前。”《檀弓》“弁绖葛而葬”注“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疏》云:“皇氏云《檀弓》定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文王世子》“诸父守贵宫贵室,总据路寝。皇氏云,或俗本无‘贵宫’者,定本有‘贵宫’。”据此是定本亦在皇氏前。其验一也。

  刘文淇为了证明《五经正义》中“定本”为六朝定本而非颜师古定本,理由有十条,其中第一条的三个例子就是涉及《礼记正义》的。

  首先看第一个例子:

  (经)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

  (注)攘,盗窃也。(释文)匹士,本或作正士。

  (正义)“匹士大牢而祭谓之攘”者,匹士,士也。攘,盗也。士常祭特豚,遣奠、卒哭、祔加一等少牢。若用大牢,则是盗窃用君子之礼也。然不直言士而言匹士者,更云士,言其微贱,不得特使为介乃行,故谓之匹也。《白虎通》云“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偶,阴阳相戒之义也,故《论语》云“匹夫匹妇”。检于礼,本时有“匹”字作“正”字者,有通者云:天子大夫常祭亦大牢,故此文云大夫大牢,谓之礼正也。若诸侯大夫自常祭少牢,加一等乃大牢耳,少牢馈食是诸侯大夫礼也。崔氏亦用此义,然卢、王《礼》本并作“匹”字矣,今定本及诸本并作“正”字,熊氏依此本而为“正”字,恐误也。

  刘文淇以“定本”在熊氏之前,认为此处“定本”必为六朝定本。而有学者认为,由于“今定本及诸本”是并列的关系,熊氏所依“此本”若指向一对并列关系,则指代不明,故而只有可能指“有通者云”所据的本子,而非后文提到的“定本”。笔者亦持相同观点。

  再来看刘文淇所据的第三个例子,即《礼记·文王世子》中的材料:

  (经)诸父守贵宫贵室。

  (注)谓守路寝。

  (正义)以下云下宫,上云大庙,此贵宫贵室既非大庙,又非下宫下室,唯当路寝也。指其院宇谓之宫,指其所居之处谓之室。《尔雅》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此贵宫贵室,总据路寝。皇氏云:“或俗本无‘贵宫’者,定本有‘贵宫’。”

  对照《礼记·曾子问》中的这条材料的书写体例:

  (经)祝声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

  (注)奉子者拜哭。

  (正义)“祝声三”者,亦谓警神也。前告生哀甚,故尽阶不升堂,此见子须近殡,故进立于殡东南隅。既警神之后,祝乃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从执事宰、宗人等敢见。告讫,奉子之人拜而稽颡,乃哭。不踊者,未即位故也。皇氏云:“于时未立子名,不得云某氏之子某从执事。下有‘某’字者,误也。”今按定本及诸本皆有“某”字,子升堂之时,大宰即位立名,告殡云:某之子某。

  这两条材料中“定本”的所指是不同的。首先看第一条《文王世子》的材料,根据《礼记正义》的校勘体例,与“定本”有关的校文都是与“俗本”“或本”等参校本统一处理的。而此“定本”出现在皇侃的校勘文字中,说明这个“定本”不同于全书其他“定本”,是个特例。皇侃不可能见到《五经定本》,所以此处“定本”与《经典释文》中称引的定本性质或相同,即皇侃所见六朝定本,而被孔颖达等人在删理皇氏义疏的过程中保留下来。对比第二条《曾子问》中的材料,先引用皇侃的校勘文字,再加以按断“今按定本及诸本”——这绝非由于今人点校失误而将皇侃的校勘割裂于引语之外,而是确实为唐人按断。皇氏既解释“于时未立子名,不得云某氏之子某从执事”,后又判定“下有‘某’字者,误也”,至此皇侃的校勘已经完成,不会再回来谈别本差异。刘文淇所据的第二个《礼记·檀弓》的例子与此原理相同,其“定本”亦是皇侃旧疏所引齐隋以前定本,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对孔颖达《礼记正义》校勘文字的书写体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基本判定,刘文淇第一个例子中的“定本”是颜师古定本,而第二、第三个例子中的“定本”则指向六朝定本,《礼记正义》中两种“定本”的性质有别。刘文淇的研究结果或有可取之处,却也不能一概而论。

  众所周知,作为官方学术规范严谨的代表,孔颖达及诸儒撰定的《五经正义》中存有大量校文,保存并吸取了汉魏至六朝经注义疏的成果。就《礼记正义》而言,孔疏中校勘《礼记》经文的有113条,校勘郑玄注则有93 条,其中有29 条校文涉及“定本”。具体情况如下:

  

  在29 条有关定本的校文中,已证明是六朝定本而非颜师古定本的有两条(1 和11)。可知《礼记正义》中的“定本”性质有二:一是唐初颜师古考订之《五经定本》,占大多数(27 条);二是皇侃作《礼记义疏》时所见六朝定本(仅存2 条),这是孔颖达等人在删理皇氏旧疏的过程中未能加以区别标记所致。

  通过以上的分析,首先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结论:《礼记正义》中频频出现的“定本”大部分是颜师古所作《五经定本》,仅存少数为齐隋以上旧定本。我们对《礼记正义》中“定本”的完全归纳式分析的结果,不一定完全适用于《五经正义》其他部分,更不能适用于《十三经注疏》的其他经疏。关于《五经正义》中“定本”的总体把握,还应结合具体文本具体分析。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