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监督权的补充解释》一文里,我谈到“监督权天然来源的本质”,同时或许在某个地方,我还用到过“天然获得”的字眼,可能有人会因此把“天然”与“天赋”两个概念混淆起来,这里我再作一些进行区别的解释。
按哲学的观点,“天赋”与“天然”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天赋”,即意味着唯心主义认为权利来源于一个非客观存在的社会行为体对法律权力的赋予;而“天然”,则是唯物主义对自然存在的规律进行的理性认识。所谓“监督权的天然获得”,指的是行政权力获得,那么监督权也就自然获得的自然规律。
起源于哲学的法学思想,应当是遵守这种规律的。法学思想关于权利的阐释,应当是首先有行使权利的主体存在,然后是对其拥有权利的逐步发掘。
以“人权”为例。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的任何人,都是以“存在”作为“合理”的基础的。因此,只要人以行为体的形式存在,那么在他存在的时期必定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关于这种权利的边界解释,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是至高无上、普遍存在、贯穿始终的。边界解释的不同,是由于各个时期权利被发掘程度的不同,它源自于当时社会观念或者认识的局限。行为主体处于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性质,也就是每个阶级社会都对“人权”有不同解释与规定的根本原因。
按哲学的观点,“天赋”与“天然”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天赋”,即意味着唯心主义认为权利来源于一个非客观存在的社会行为体对法律权力的赋予;而“天然”,则是唯物主义对自然存在的规律进行的理性认识。所谓“监督权的天然获得”,指的是行政权力获得,那么监督权也就自然获得的自然规律。
起源于哲学的法学思想,应当是遵守这种规律的。法学思想关于权利的阐释,应当是首先有行使权利的主体存在,然后是对其拥有权利的逐步发掘。
以“人权”为例。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的任何人,都是以“存在”作为“合理”的基础的。因此,只要人以行为体的形式存在,那么在他存在的时期必定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关于这种权利的边界解释,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是至高无上、普遍存在、贯穿始终的。边界解释的不同,是由于各个时期权利被发掘程度的不同,它源自于当时社会观念或者认识的局限。行为主体处于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性质,也就是每个阶级社会都对“人权”有不同解释与规定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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