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黎狄德罗大学/巴黎第七大学 东方语言文化学院,法国 巴黎 75013;2.武汉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前言
“之”是汉语文言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常用词,因其意义丰富、功能多变,传统小学家们往往不得不随文释义,历代故训累牍连篇,犹不能尽其用。与此相比,西人入华以后,以中国传统语言文字学为给养,以西方语法学体系为参考,不断深入学习和研究汉语,至19世纪形成了不少汉语语法研究论著,其中不乏对“之”的语言学意义上的讨论,其论固未为周全,然其思却可启发后来者。本文就是从这些西方对汉语语法的研究中得到了对“之”的功能新的启发。以往的研究文献对“之”在“NP之VP”中语法地位的解释通常采用“名词化标记”这一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此结构具有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功能,但他们论著中的主要倾向还是把“之”后的VP解释成“名词化/指称化”。而“取消句子独立性”并不能算是一种特定的语法功能范畴,“之”也就谈不上是这种功能的标记。更何况,在古汉语中,有很多不独立的句子也没有这个标记。
我们在对 19世纪西方汉语语法书的研究中发现,这些著作对“之”在“NP之VP”中的解释并不统一。
19世纪西方语法书中对“NP之VP”结构中“之”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类:
把“之”看作“属格标记”。代表著作有1814年马士曼《中国言法》,1815年马礼逊《通用汉言之法》,1881年甲柏连孜《汉文经纬》。
把“之”看作“关系代词”。代表著作有1742年傅尔蒙《中国官话》,1842年卫三畏《简易汉语教程》。
把“之”看作“后置冠词”(articuluspostpositus)。代表著作为1728年马若瑟《汉语札记》。
把“之”看作“虚位”(explétive)。代表著作为1822年雷慕沙《汉文启蒙》。
我们注意到,没有一位早期西方学者使用名词化标记或名词化助词等术语来解释“之”在“NP之VP”中的作用。然而,“名词化标记”是印欧语言中比较普遍常见的形态句法标记,为什么这些西方学者没有使用这一术语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之”在“NP之VP”中的功能同印欧语言中的“名词化标记”是有区别的。
本文主张“NP之VP”现象属于对事件的描述,“之”虽然尚保留指示词的一些性质,但它在“NP之VP”中已属于表谓语的“事件标记”。也就是说,“之”的作用并不是使后面的VP名词化。下面我们首先来讨论为什么“之”在“NP之VP”中不能被视为名词标记。
二、“之”不是名词化标记
“之”如果是名词化标记,那它后面的成分(名词化后的VP)就不具备任何动词的句法功能,也就一定有成为论元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将从这个角度来分析“NP之VP”是否具有以上特点,如果没有,也就证明“之”后的VP并没有名词化,也就是说“之”并不是名词化标记。1.并列对举的形式的不对称
首先,从语用修辞的角度可以观察到“之”的非名词化表现。我们来看以下例句:(1)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尔*(之)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尚书·周书·金縢)
(2)王之忧国爱民,不若王*(之)爱尺縠也。(战国策·齐策)
(3)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篇下)
上述各例中如果“之”使后面的VP名词化了,句中的并列对举情况就有问题。一般而言,并列对举时前后句主要词类应该对称:动对动,名对名。然而,例(1)—(3)中的并列句中是不能加“之”的,这显然说明前后句的VP事实上都没有名词化,否则就违背了并列对举的语用修辞规律。
2.“之”后VP的非论元
如果把“之”后的VP分析为名词性(NP),那它在语义分析中就应该成为论元,也就意味着可以在句法中成为小句中的主语或宾语。然而,我们掌握的例句中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此外,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如果是名词性的,必然会成为后面谓语的叙述对象,这样整句的命题才能实现,但在文献中“之”后的VP也存在没有谓语的情况,如例(4)—(9):(4)有斐君子,终不可諠兮者,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礼记·大学)
(5)天乎!予之无罪也。(礼记·檀弓上)
(6)故君子之度己则以绳,接人则用抴。(荀子·非相)
(7)有成与亏,故昭氏之鼓琴也;无成与亏,故昭氏之不鼓琴也。(庄子·齐物论)(8)悲夫,子之不知余也!(庄子·让王)
(9)嘻!子之来也。(战国策·齐四)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把“之”后的成分分析为名词性的,整句就会因为缺乏谓语成分而很难解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常见,例如:
(10)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春秋左传·僖公四年)
(11)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春秋左传·隐公六年)
(12)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告子下)
例(10)中的“寡君之罪也”等显然是针对前句“贡之不入”的评判,而不是仅仅针对“不入”;同样,例(11)中“晋、郑焉依”不是“东迁”的结果,而是“我周之东迁”的结果。例(12)中“愈於禹”的是“丹之治水”。
这些现象都表明,VP在“NP之VP”结构中并没有以论元出现,也就是说它没有名词化。
3.“之”后VP的“进行”时体解读
我们知道,名词化以后的VP一般不会有“进行”的时体解读。比如“出版图书”可以有“进行”的时体解读“(正在)出版图书”,而“图书的出版”一般(没有标记的情况下)不会有“进行”的时体解读:“图书的*(正在)出版”。名词化的VP一般具有“结果”的解读。“NP之VP”结构的情况则不然。请看例句:(13)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响迩,其犹可扑灭。(尚书·商书·盘庚上)
(14)尔之爱我也不如彼。(礼记·檀弓上)
(15)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礼记·檀弓下)
(16)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礼记·内则)
(17)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
(18)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春秋左传·宣公三年)
(19)今吾见民之洋洋然东走而不知所处。(吕氏春秋·贵直)
(13)—(19)例中的“之+VP”不能作“结果”义(非持续性)的解读,却可以作“进行体”(持续性)的解读。如(13)“若火之燎于原”不能解读为“就像火烧过了原野”(结果义),而只能解读为“就像火在原野中燃烧”(进行义)。这个现象也说明“NP之VP”中的VP依然保留着动词属性,因为它和具有持续性的“进行体”兼容,这显然和VP名词化理论相悖。
以上的语言事实和论证分析说明“之”并没有名词化的功能,所以也不应视为名词化标记。
三、事件标记的“之”
汉语一直被很多学者认为是“话题优先型”语言,张敏从这个角度分析了“NP之VP”属于后面小句的话题。本文赞同这个观点。我们调查了先秦多部文献中“NP之VP”的使用情况,“NP之VP”充当句首话题或后置话题的分布比例普遍高于其它用法。我们的统计数据见表1:表1
不过,张敏给“之”下的功能定义是“定语标记”(Yue也曾采用此定义),我们并不支持这一观点。我们认为,“之”在“NP之VP”中起到了“事件标记”这一功能,而由动词转化为事件恰恰是形成话题的先决条件。
对句子中事件的解读需满足以下条件:
A、事件一般为复杂命题,涉及多个参与者(谓词、域内/外论元)。
B、事件是一种持续性的活动(activity),表现形式分为两种:某种状态(非动态性)或某种发生(动态性)。
下面我们来看“NP之VP”的事件属性。
1.“NP之VP”的事件化及其论元结构
我们来看以下例句。(20)郑昭公之败北戎也,齐人将妻之。(春秋左传·桓公十一年)
(21)秦兵之攻楚也,危难在三月之内。而楚恃诸侯之救,在半岁之外,此其势不相及也。(战国策·楚策一)
(22)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春秋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23)臣闻王之使人买马也,有之乎?(战国策·赵策四)
(24)公不闻老莱子之教孔子事君乎?(战国策·楚策四)
(25)a.王之逐庐陵君,为燕也。(战国策·赵策四)
(25)b.*之逐庐陵君。/*之逐。古汉语中“NP之VP”一般都配备有一个谓词、一个域内论元和一个域外论元,如例(20)—(25)。例(20)域外论元为“郑昭公”,域内论元为“北戎”,整个命题“郑昭公之败北戎”叙述的是一个事件,这句话可以解读为“郑昭公打败北戎(这件事若发生了)”,用Kratzer表事件的逻辑式表述如下:ヨe[(郑昭公)(e)∧败(北戎)(e)]。
例(25b)缺乏域外论元而无法形成复杂命题,即不具有事件性,因此不能成立。例(22)—(24)中后面从句甚至配备有两个谓词、两个域内论元和一个域外论元。
当然,也有少量VP没有补足语(域内论元)的情况,但其中的(隐性)事件或情况通过上下文照样可以解读出来。如下例:
(26)长木之毙,无不摽也;国狗之瘈,无不噬也,而况大国乎!(左传·哀公十二年)
(27)诸侯之会,卫社稷也。我以货免,鲁必受师,是祸之也,何卫之有?(左传·昭公元年)
(28)君子之不耕而食,何也?(孟子·尽心上)
其中例(26)“长木之毙,无不摽也”指的是“长木之毙(这个情况/这件事)”,而不是“长木之毙”(这个动态/这个运动)。例(27)中的“诸侯之会”和例(28)中的“不耕而食”的情况也是如此。
还有一种情况,涉及“之”后的VP词类辨别问题。古汉语中作谓语的有动词和表“属性”的形容词,后一种情况是不及物的。
(29)a.大国之不义也,则同忧之。(墨子·非攻下)
例(29a)中的“义”一般情况下会被识别为形容词,然而,如果补足完整的上下文,则更有可能会把“义”识别为动词“做有义的事”。见下例:
(29)b.大国之不义也,则同忧之;大国之攻小国也,则同救之。(墨子·非攻下)
例(29b)中,“大国之不义也”可译为“大国行不义之事”。这样,“之”在这里的“事件化”作用就很明显了。
因此我们认为,“之”在VP前的作用就是使“NP之VP”这个句式的事件含义显性化。换言之,“之”的功能就是事件化标记。
以上这些例子说明“之VP”结构满足事件义解读的条件A。
2.“NP之VP”的事件化及其时体特征
我们在上一节分析“之”非“名词化标记”时谈到“NP之VP”可以作“进行体”(持续性)的解读,而不能作“结果”义(非持续性)的解读。这一现象正好符合事件义解读的第二个条件(B)。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句子可以从其他成分获得“持续性”的解读。
(30)燕之伐齐之时,楚王使将军将万人而佐齐。(战国策·齐策六)
(31)秦兵之攻楚也,危难在三月之内。(战国策·楚策一)
(32)妾之幸君未久,诚以君之重而进妾于楚王,王必幸妾。(战国策·楚策四)
(33)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论语·泰伯)
(34)敝邑之事王,亦无齐累矣。(战国策·魏策四)
(35)啮缺之为人也,聪明叡知,给数以敏,其性过人,而又乃以人受天。(庄子·天地)
(36)臣之始得鱼也,臣甚喜。(战国策·魏策四)
(37)野火之起也若云蜺。(战国策·楚策一)
例(30)—(32)中的“之时”“三月之内”和“未久”预设了事件发生或进行的时段,在这里是无法解读成“伐齐”“攻楚”“幸君”的结果的。例(33)—(35)则通过动词自身语义(“有”“事”“为”)显示其持续性。例(36)—(37)“始得”和“起”表示“发生”,同事件义兼容。
即使运用一些表动作的动词来测试,我们也会得到“持续性”的解读。
(38)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战国策·魏四)
虽然此例中的“刺”单独看为表动作的动词,但当它运用在“NP之VP”句式中时,其表事件发生及过程的语义(持续)就体现得十分清楚。这也就是为什么“NP之VP”中一般不会出现“刺杀”这类带结果义的复合词/短语。
“NP之VP”的“进行体”(持续性)解读,还可以体现在句末语气词的使用上。例如:
(39)a.几瑟之能为乱也,内得父兄,而外得秦、楚也。(战国策·韩策二)
(39)b.*几瑟之能为乱矣,内得父兄,而外得秦、楚也。
(40)a.鲜虞人闻晋师之悉起也,而不警边,且不修备。(左传·昭公十三年)
(40)b.*鲜虞人闻晋师之悉起矣,而不警边,且不修备。
上古汉语中,语气词“矣”是一个时制标记,近似于现代汉语的完成体标记“了”,它的表已然的时间意味使得它不能用于“NP之VP”结构之后,如(39b,40b)。
古汉语中如例(40a)的句子也很多,即一个静态动词(持续性)位于“NP之VP”结构之前。(40a)中用的是“闻”,而其他静态动词运用的比例也很高,马建忠所说的“散动”前的成分指的即是此类动词。李启文专门讨论了此现象,并指出“心理动词+散动”这类结构非常规律,反例颇少。事实上,这个现象说明了静态动词表达的“感受”是针对后面的事件的,“NP之VP”的事件性在此就非常突出了。
除此之外,“NP之VP”作为话题宾语也经常由介词引入,而介词引入的成分在古文献中一般作为“事件”来解读,如(41)。
(41)晋人曰,以寡君之未禘祀,与民之未息,不然,不敢忘。(左传·襄公十六年)
因此,“NP之VP”除了作为后面小句的话题,表达的是“事件”,用作宾语的用法也与“事件”相关。总之,一旦涉及事件,“之”在NP和VP中的位置就显得必然了。
综上所述,我们的分析显示,“NP之VP”的解读完全满足表达事件所需要的条件。根据我们的分析,VP并没有名词化,只是在“之”的作用下参与了整个小句的事件化。这样分析的好处在于解释“NP之VP”更趋经济性;从话语功能的角度来解释“事件性”的话题也很合理;同时也能处理古汉语的“NP之VP”和现代汉语中“NP的VP”之间的不同。
由此,我们也很容易推断出“之”的角色,我们把它看作“事件标记”。下面将对它的句法功能作进一步分析。
四、“之”作为指示词的句法表现
“之”作为“NP之VP”的事件标记,其句法地位应该得到确认。从“NP之VP”的语法语义形式来看,“之”的句法性质在此还保留着指示词的用法(沈家煊、完权对此有过讨论),事实上,这和表事件时的特指是有直接关系的,这也能解释为什么用“之”来标示事件。我们从话语功能的角度来看,VP作为话题,可以由指示词“之”来引入。由指示词来引入VP的情况在很多语言中都有体现,即使是现代汉语中,我们也常用“这VP”,“这种VP”,或相当指示词功能的“各种VP”等等。
“之”作为指示词不仅可以较为统一地解释古汉语中“之”的功能,还可以较为圆满地展现“之”的这种古汉语初期用法的一致性(“之”作为指示词在上古汉语中为较早的用法)。我们不赞同把它解释成结构助词,主要是因为助词说无法完美解释这样的语言事实:“NP之VP”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先秦,而汉代之后就趋于消失,然而,“NP之NP”还在继续使用。从语法的角度来说,对以下句型的解释用指示词更为合理。
(42)臣闻王之使人买马也,有之乎?(战国策·赵策四)
(43)知过见君之不用也,言之不听,出,更其姓为辅氏,遂去不见。(战国策·赵策一)
(44)愿王之熟虑之也!(战国策·齐策四)
(45)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论语·子罕)
(46)几瑟之能为乱也,内得父兄,而外得秦、楚也。(战国策·韩策二)
(47)是知之能登假于道者也若此。(庄子·大宗师)
以上例句中包含的一些结构,例如兼语(42)、副词结构(43)—(45)、助动词结构(46)—(47),很难在前面加上结构助词而不改变其词组语类(category),然而指示词却可以引入这些结构。
同时,从语言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VP在“NP之VP”里属话题的中心语,而话题本身就具有“旧信息”的基本特征,作为指示词的“之”是和这里的“旧信息”完全兼容的。这也符合沈家煊、完权对“之”的提高事件指别度功能的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之”在“NP之VP”结构中为指示词。指示词“之”引入VP的条件就是使“NP之VP”这个小句事件化,成为后面小句的话题。简言之,“之”在这里的句法地位为指示词,而其语法(语义)功能是“事件标记”。这个分析结果不仅符合“之”在古汉语中较常见的语法功能,体现其一致性,还可以充分地解释“之”在“NP之VP”中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个在古汉语中的特殊现象。
五、结语
19世纪西方汉语语法研究论著中没有把在“NP之VP”中的“之”分析为名词化标记。这对本文的研究有很大启发性。本文主张“NP之VP”现象属于对事件的描述,“NP之VP”作为后面小句的话题,表达的是“事件”,因此“NP之VP”的解读完全满足表达事件所需要的条件。根据我们的研究,VP并没有名词化,只是在“之”的作用下参与了整个小句的事件化。
通过分析,我们证明了“之”在“NP之VP”中属于表谓语的“事件标记”,在句法上可视为指示词。这个分析结果不仅符合“之”在古汉语中较常见的语法功能,体现其一致性,还可以充分地解释“之”在“NP之VP”中的特殊语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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