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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后期福建诉讼处理的困境及其成因

时间:2023/11/9 作者: 闽台文化研究 热度: 18064
肖丽红

  (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361024)

  清代福建省积案严重,地方官在治闽政书、地方志、判牍等资料中都留下不少理讼感慨。与地方志、判牍等资料不同的是,治闽政书在感叹“南方风俗虚嚣,士民逞刁健讼”[1]之余,还侧重从自己的治理经验出发,思考基层财政、制度等缺陷如何影响闽讼处理,这种思考常常以“穷而求卸”“病而求卸”等等“官累求卸”的抱怨文字出现在治闽政书中。特别是清代中后期,地方动乱频繁,加剧闽地基层治理难度,各类“官累求卸”文字更为频繁可见。如记录了咸同年间程荣春等官吏治闽经历的《桐轩案牍》,40 余封的为政公文中,涉及“官累求卸”的多达12 件[2];记录咸丰年间徐宗幹治台经历的《斯未信斋文编》亦充满“州县难为无米之炊”的抱怨。初遇此类“官累”文字描述,颇觉矫情,以为“官累求卸”或“因病求卸”只是官吏的牢骚之语,或者官吏以退为进的官场周旋技巧。但有清一代,清廷对官吏的任期考核及告病请辞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如果官吏诈病,罚俸、降职将紧随而来。所以,清代闽吏文献中留下的大量的“伤身”“患病”“请辞”言论应该不是不痛不痒的抱怨之举,而是以卸任为目标的请求,其背后折射了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地方官吏艰难的生存状态与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财政、官僚体制运作等困境,此州县运作困境又直接影响闽讼处理,结果清代中后期福建省积案繁多始终难以缓解。以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官吏抱怨的史料为中心,可为闽省积案难除找到另一分析视角[3]。

一、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基层财政困境影响闽讼处理

(一)“穷而求卸”折射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

“穷而求卸”是清代闽吏文集最常见的“官累求卸”理由之一。以《桐轩案牍》为例,12 篇求卸文字中,7 篇明白表达作者为地方政务陷入“剜肉补疮”的财政困境,无奈只能求卸任。

  如咸丰七年(1857)马巷厅署令程荣春称,地方官不是任劳任怨就能让地方治理万世太平,若没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地方办公,许多地方政务无法开展。因为清代官员俸禄相对较低,平日里地方办公“公则有兵勇之费、器械之费、摊捐之费,私则有修脯之需、应酬之需、食用之需”,支出款项居多,结果“计厅缺进项仅有应领捕费银二千两,而所出则不下万余金”。无奈之下,程荣春自己出资支持地方行政事务,但有限的官员俸禄又让他倍感压力巨大,称若短期在任,“或可竭蟨支持,为剜肉补疮之举”,但若长期在任,必定不堪其扰。果然,在马巷厅任上二十一个月后,程荣春“告贷无门”,称“一切公私费用竭蹶不遑,无米难炊,虽欲聚精会神,为地方兴利除弊,力图整顿,而费无所出,束手焦心,因而中止”[4],“公私交困,心力难支”[5],只能请求卸任。咸丰十年(1860)龙溪县令程锡畴也发表过类似的担忧。在龙溪县任职一年期间,他为了募勇防剿太平军,“共垫军需四万五千余两”,现在“无从报销”,结果“一介微员,何堪负此重累”[6],因此希望求卸。程锡畴调离龙溪县后,咸丰十一年(1861)十二月龙溪代理县令上台,同样要筹措兵饷,“办团练以资捍卫,联保甲以固疆围,轣辘奔驰,不敢稍涉松懈,及经费无出,无不罗掘为之”,好不容易将动乱稍微平息,但“地方未靖,民多观望,催征不前”,州县无米之炊现象还是没有改变,因此感叹自己自上任以来,“俭以律己,勤以奉公”,“惟办公之费入不敷出,挪垫之款累益加赠,竭蹶情形,委难展布”[7],于是求卸。

  还比如同治三年(1864)同安县代理县令[8]于四月十二日上任后,十二月初七日即请求卸任,理由是同安县经费短缺,为了催粮及平息抗粮,他“调兵募勇筹办,防堵接应兵差”[9],却又面临兵饷无从筹措、兵勇因口粮积欠不愿履职等问题,不堪重负,只能求卸。咸丰末年晋江县令也称,自其上任以来,“承办来往兵差、接递军饷,及垫给防海兵勇口粮银数,已逾四万,叠次禀请经费,从无分毫给发”。所以每遇催科抚字,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官欲从严惩办,每苦经费乏资,犹虞急则生变,酿成巨衅,反蹈办理不善之愆”[10],于是官累求卸。

  除《桐轩案牍》外,其他闽吏文集也普遍存在“州县难为无米之炊”抱怨。特别是台地官吏“无漕余也,无陋规也,地方绅商无通融借贷也,止有正供之羡”[11],且“孤悬海外”让其财政协济较为困难,台府官吏对经费充足程度尤为敏感。康熙年间台湾府诸罗县首任知县季麒光称,其上任以来,“殚心察核,茫无措乎,正苦无征者,断难无米为炊”[12]。咸丰年间徐宗幹治台期间,也是不断感叹台湾办公经费不足,他说,“以乾一身言之,台地每年养廉止一千六百两,而职兼臬司学政谳员薪水幕友修脯,在在需资,加以船工例价不敷,兼捐养精兵各款,全恃各属旧例,致送公费应用,其实即陋规也,因不敢踵而加增,有无亦悉听其便,仅仅敷衍办公”[13]。因此徐宗乾不停表达“台湾穷而难治”,如“台地孤悬海外,为最难治亦最易治,财用足则易,不足则难,无财可理,则无人可用”[14]、“各省吏治之坏,至闽而极。闽中吏治之坏,至台湾而极。然犹是民也,犹是官也,岂真无可治之民,无可用之官,而卒至束手无策者,一言以蔽之,曰穷而已矣”[15],等等。财政压力让台吏地方政务处理过程中,掣肘诸多,于是不断求卸。

  形式各异的“穷而求卸”抱怨,折射了清代中后期地方存留比率越来越低的大背景下,为了防剿太平天国等地方动乱,福建省各州县普遍面临的财政困境。地方财政困境不仅影响地方诉讼处理效率,也直接影响闽省官民的诉讼行为与法律态度,加剧闽讼难理。

(二)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基层财政困境影响闽讼处理效率与发生频率

首先,闽吏因为州县财政困境而“怠讼”。

  讼案的办理在在需费,以命盗案件为例,从求证到捕犯、解犯到行刑,都需要一定经费支撑。如“求证”阶段,地方官吏除了下乡实地勘验外,还得找“线人”花钱买线索,结果“饬令重出赏格花红,购线缉拏,动辄数百两”[16]。确定嫌疑人后,地方官着手“捕犯”“兵勇之费”随之而来。程荣春任职马巷厅时即害怕下乡捕犯,因为马巷“一清如洗”“所恃者仅一缉捕经费,而钱粮之领抵在是,捕勇之费用在是,本署捐款以及一切支应无不在于是”[17]。捕犯后,官吏需支付囚犯关、押过程中的各项开支,清代漳州府南靖县对此曾做过详细记录,称:“命盗犯每日每名口粮钱三十文。在府候审一个月,口粮钱共九百文,交差按日散给。在省候审两个月,共口粮钱一千八百文;包封、缴验、用印、花司、书册费银六钱正包封。系经承出自出命犯在木笼一乘抬二名,每名每日夫价钱一百二十文”[18]。到了“行刑”环节,经费开支同样少不了。清代南靖县记载,行刑时,“正刽手,每名赏银二元,一名。副刽手,每名赏银二元,一名。绑手,每名赏银一中元,一名。掌号赏银一中元,一名。炮手赏银二钱。府差赉文赏银四元”[19]。可见,历经求证到捕犯、解犯到行刑,讼案处理需耗费不少办公经费。咸丰年间给事中陈坛曾对州县审理命盗案件的开支做过统计,称“州县审理命盗及一切杂案,自获犯拟罪后,徒流以上,皆须招解府省,往返囚笼扛夫之费,长解差役饭食之费,省监囚粮之费,贴监差役、雇送差役饭食之费,半年不转,则一犯有数犯之费。再次审驳,则一案有数案之费。故州县每办一案,多则需四五百金,少亦一二百金。若逆伦重案,亲身解省,则需七八百金。以州县廉俸计之,每年所入,不敷办五六案之费矣”[20]。结果,面临财政困境的地方政府往往碍于经费,理讼效率低下,晚清曾于广东任知县的褚瑛就曾建议各省州县官,“断不可以经费无出,苦诉艰难,一味吝惜,推延不办,恐迁延日久必致别生事端,难以收手”[21]。

  地方财政困境不仅影响官吏的理讼效率,还影响官吏的理讼态度。如地方治理颇有政绩的徐宗干称自己治理台湾时,秉承的是“得忍且忍,姑求无事,为福苟安”原则。因为在地方财政压力之下,如果官吏要认真理讼,又“不肯令民间受累”[22],结果只能自己赔钱,否则“缉捕之不可惜费,绳以词讼之不可累民,无非托之空言耳”[23]。甚至有些官吏极力劝说百姓改变诉讼类型,“命案则欲百姓私和,而盗案则欲百姓改窃,于逆伦重案亦或敢置之不问”[24],希望将命盗案件改为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类型,减少拘犯、押解过程中的经费开支。这些做法往往会导致错过理讼的最佳时期,结果积案繁多。徐宗幹即称,州县捕盗时“一由于不耐烦,一由于惜费”,导致捕务废弛[25]。即便捕盗在案,亦“虑招解之费,驳发之烦,一闻重办,先犯人而生畏矣”[26]。站在地方财政制度困境前,这些做法或许有值得同情之理,但对地方政务处理却无裨益。

  可见,地方财政困境不仅影响了地方诉讼处理效率,也直接改变闽吏理讼态度,官吏怠讼普遍,地方积案自然难除。

  其次,民众因为州县财政困境而“健讼”。

  清代中后期,州县财政困境影响闽吏理讼行为已是公开事实,《福建省例》即公开批判官吏啬于解费而怠讼,曰“乃闽省各属疲玩成风,遇有缉获案犯,或怠于审办,或吝惜解费,往往久逾例限,延不审解”[27]。特别是驳回之案,更“吝惜解费,匿报居多,历来驳回之案,鲜有审解”[28]。与此同时,民众却钻制度之空,利用州县财政困境而“健讼”。举数例说明。

  其一,遇到命盗案件,不少闽民选择逃亡出海,规避处罚。咸丰末年程荣春署官马巷厅时称,马巷厅多“聚族而居”,好械斗与诬富,且“濒临大海”,一旦合族犯案,地方官亲赴擒拿,“则丁壮航海,女稚应门”,合族配合利用海滨地理位置,帮助人犯逃窜。一旦官府要认真追究此事,必定得派出“营兵弁水陆”进行团捕,结果不仅耗费军费,加剧州县财政紧张,且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该乡民人在各营入伍者,实繁有徒,而仕之偏裨者有人。该匪徒非其宗族,即其姻娅。大义灭亲,古今有几?”[29]最后一句“大义灭亲,古今有几”表达了地方官的无奈。徐宗幹治台期间,也是不断感叹福建省讼案难理,因为人犯经常逃窜出海,抗不到案十分严重[30],如果官吏要出洋捕盗,捕费与押解之费又无从筹措,财政压力下,只能放任不管,而奸徒又“明白官之无可如何,于是律例煌煌皆成虚设,各属又恃有重洋,事事得亦推托”[31]。结果,逃匿海外的案件往往成为衙门束之高阁的积案。

  其二,“诬富”始终无法根绝。清代福建省“诬富”案件十分典型,一旦出现械斗、图赖等案件,“穷民挟仇诈讹,砌词上控,希图拖累富民”[32]。面对诬富,闽吏常常十分矛盾,毕竟地方财政危机下,富户乃“地方元气”,徐宗幹就于不同场合表达了“联富治理”的重要性。他说“台民则无业者十之七,皆仰食于富民,富民贫,贫民益贫,而官亦因之而贫”[33],所以遇有剿匪事件,总向富户求捐;遇有无业游民作乱,也是劝谕台湾富户出钱将无业游民招为“社丁”,以避免他们因为“无业忍饥”,“怨而通贼”[34]。但面对民众的“诬富”行为,官吏却没法“保富”,而是不断劝说富户“破财消灾”。徐宗乾说,民众因为穷而流亡海外,“无恒业”,也“无身家可恋”,穷至极点时,不会“坐守饥毙”,而是“铤而走险”,于是地方户婚田土纠纷、命盗案件不断。一旦出现民命,百姓也是“不求偿命,但求得钱”,因为“穷到无可奈何,只好要钱不要命”。而官以“宦于海外”,“舍性命而来,无从亏挪告贷,只可苟且姑安”。所以面对民众的“求财不求命”做法,地方官只能默许,“以钱了事”,希望富户能破财为地方消灾。这种“委屈”富户的做法,实在是州县财政困境时的无奈之举,徐宗幹即说,“是官以穷而不能驭劾之,不能自新举之,亦复如旧,此为官之难也”[35]。徐宗干的这一治理思路在清代福建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熟悉了官吏这一理政思路后,清代福建省“诬富”案件始终无法根绝。

  可见,州县财政困境不仅影响地方诉讼处理效率,也直接影响闽省官民的诉讼行为与法律态度,加剧闽讼难理。当州县财政困境已成为清代中后期地方社会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而国家又无法从制度规定上真正保障地方“存留”的财政来源,地方官吏面对财政紧张,政务又日益增多,自然感觉官累,希望求卸。

二、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官僚体制运作困境影响闽讼处理

(一)“病而求卸”加剧清代中后期闽吏调任频繁

繁忙的政务加上巨大的工作压力,不少闽吏不堪重负病倒了,“病而求卸”成了闽吏政书的另一特色。如咸丰末年福宁镇的钟室山称其自上任以来,经常“巡洋缉剿上下游会匪,久历风霜,染成咳疾之症,现在年逾六旬,气血两亏,操劳过甚,即形气喘”。几个月前已经“奉赏假回郡医治”,但觉得巡洋紧要,病好了点就又前往三沙督缉。无奈身体还是不堪重负,如今“晚间批阅公牍,霎时头晕眼花,躺倒在地,不省人事,经家人扶起移时始醒,即赴郡延医来沙诊视,据医者云劳心过度,塍理不密,内亏外感,营结而成,非静心调养,难冀速痊”[36],于是再次求卸。

  咸丰十一年(1861)顺昌县令颜寿芝的求卸文字对其病体的描述更为精彩。其称自上任之后,他“兢兢业业,不敢怠荒”,在“精神已惫而难支”情况下,又“于城内徒步巡查,彻夜不息,披星沐月,蒙露凌风”,结果“忽于本月十五日饮食不进,寒热间异”。为此,他一边工作一边调理,无奈病情继续加重,“气逆上冲,腹痛下痢,头目晕眩,手足麻痹”。为此,他多次请医生诊视,最终明白“病虽发于感冒,原实由于虚劳阴阳两损,内外俱伤,度其形势,急切难痊”。无奈顺昌太偏僻,“医药绝少精良”,所以希望上宪能够准其卸任,回省医治,否则“弥留既久,生气莫回”[37]。在颜令精密言辞下,这封求卸禀文很快有了结果,同治元年(1862)顺昌县已易新令。经过一段时间调理,颜寿芝身体也大有改善,于同治五年(1866)出任江西于都县令,成为一代贤令。

  有清一代,清廷对官吏的告病请辞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如康熙九年(1670)议准,“总督患病,巡抚验明具题;巡抚患病,总督验明具题;如无总督之省,巡抚自行具奏”。若“告病官员托故诈病者,发觉之日,令本官赴部验看,如无疾病,将本官革职,验看官、保结官各降一级调用,代题督抚罚俸一年”“官员身无大病,托故回籍者,革职”[38],等等。所以上文提及的钟室山、颜寿芝请病后,上宪还是认真验证了其病情,如程荣春就禀请上宪,钟室山已“力不能胜任”御敌之事[39],希望上宪能够准其卸任。所以,闽吏文集中多数的“伤身”“患病”“请辞”言论并非不痛不痒的抱怨之举,而是以卸任为目标的请求。其小心翼翼的言辞,折射了清代闽吏身体难堪繁忙的政务及沉重的工作压力,彰显清代闽吏的生存状态。

  为了进一步探究清代福建省官吏的生存状态,我们整理了清代福建巡抚的仕途考评及身体健康情况[40],希望通过对清代福建巡抚的考核结果的量化分析,从另一个视角看看其“治闽伤身”“因病求卸”是否具有普遍性。

  

  表1: 清代福建巡抚任职情况表

  清代于顺治四年(1647)开始设置福建巡抚,光绪十一年(1885)改设台湾巡抚,福建巡抚由总督兼理。据笔者统计,238 年间共设置了105 名巡抚[41]。表格的分析可见,这105 名巡抚任职结局各异,其中“因病免职”共有12 名,占总巡抚比率11.4%,其中增福、吴赞成上任未满一年,宜永贵、董国兴、杨魁上任才满一年。105 名福建巡抚中,“卒于任”共有9 名,占总巡抚比率8.6%,其中朱纲、庄有恭、叶世倬上任不到一年。除了上述9 位“卒于任”的闽吏,另有5 位福建巡抚离任后不久死亡,如吴士功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被革职,二十七年卒;鄂宁于乾隆三十四年被革职,不久卒;杨魁于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因病被免职,六月卒;李因培于乾隆五十五年被贬官,不久病死;吕佺孙于咸丰七年(1857)以病乞归,不久卒。也就是说,清代105 名福建巡抚中,于巡抚任上因病被免职、或卒于任、或离任不久死亡的巡抚人数达到24 人,占巡抚总数的22.9%。所占比率之高,十分出乎我们意料。此外,表格还显示,福建巡抚任上被提拔的有10 名,占总人数比率9.6%;被革、免(除去因病被免、丁忧被免)、休、降的官员有25 人,占总人数比率23.8%;平级调动的有31 人,占总人数比率29.5%。虽然表格统计的是清代福建巡抚的仕途情况,但结合前文列及的闽吏的各种“治闽伤身”“因病求卸”言论,我们可以感知以上反映的巡抚的生存状态于清代福建官吏群体中有一定的普遍性。

  频繁的“因病求卸”反映了官吏“视治闽为畏途”,结果闽吏调任频繁。如咸丰末年晋江县令称自咸丰三年(1853)动乱以来,晋江县“民情愈坏,则施治愈难;用度日巨,而设筹愈困”,来此地任职的官吏“无不棘然忧心,坎窝莫提,是以视兹缺为畏途,捧委书而胆落”,晋江县也因此“十余年来,先后易七八令,均至一蹶莫振,无不因此受累、因此挂误,卒之无可伸诉,而极济无由”[42]。还比如同安县于咸丰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年、同治五、六、七、八、九年是年易一令[43]。漳州府于咸丰八、十、十一年每年更换一名知府,同治十一年更是一年内更换三名知府[44];龙溪县于咸丰二、六、七、八、九年及同治二、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年年易一令,咸丰三、十年,同治三年更是一年易两令[45];顺昌县于咸丰八年一年易三令,咸丰十一年及同治七年、九年、十一年都是一年易两令[46],等等。“易令频繁”给地方政务处理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嘉庆二年(1797)福建布政使汪志伊即认为知县任期的长短对一地的影响甚大,任期长则有利于知县熟悉民情、推行政务,所以上请“郡守县令当久于其任,以历俸三年始,准调繁,宜其吏习民安,以收绩效”[47]。但在地方财政压力及繁忙的政务生活中,福建省各级官吏还是不断求卸,且求卸心理还颇为急迫。如同治三年(1864)四月同安县代理知县[48]上任后,十二月即求卸,上宪因此调安溪县魏令接任。结果过了好些天,魏令始终未上任,代理县令着急了,称“卑职瓜期可待,聊解愁怀,乃盼望多日,未见履新,就近函催,亦未大幅,深恐挨延,转怅疑虑”。无奈之下,只能再请求上宪帮忙催促。这种旧官想快点离开福建省,新官又延不到任的场景,确实让我们感叹“闽吏难求”。

(二)清代中后期闽吏调任频繁影响官民的诉讼行为与法律态度

“闽吏难求”与“闽吏调任频繁”直接影响闽讼处理。

  首先,影响官吏理讼心态。

  如前文研究所称,官吏理讼在在需费,在“州县难为无米之炊”的大背景下,不少闽吏不是尽最大努力解决积案,而是以无事为苟安,不敢有所作为。加上频繁的官吏调任,让闽吏认为“为时未久官又换,管汝仇雠结不断,管汝百姓咨且怨”[49],结果“非止一官一任,依样葫芦,据详率转,并不核实抽查,亦未从严参办,以致各属无所顾忌,相率怠玩”[50]。面对地方官吏的怠玩,清廷本应立即降职官吏,但频繁的官吏调动又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徐宗干治理台湾期间,不断感叹两任交卸之时,最容易形成积案,称吏治“一有更动”,旧案“又将高搁”[51]。因为面对前任留下的积案,后任官吏往往因为考成、经费等问题,以“事非己任”[52]而不愿处理。徐宗干曾经批判台吏解犯往往迟至四五年以上。迟滞的原因并非只是因为“风汛阻滞”,还有“历任积压,解费未交,交代未结,年复一年,陈陈相因”。但面对州县普遍存在的无米之炊困局,徐宗干也客观地说,“如费用浩繁,果系前任无从着追者,将来或设法议摊交册可以列抵。如无从设措,先由道署代垫,亦无不可”[53],希望各府县能够尽早解犯,尽量清理积案,但其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且官吏调动频繁,容易导致缺官严重。如顺治二十年(1655)朱克简巡按福建省时,焦心不少官吏不愿赴闽上任,结果“晨星落落,或一人而兼数事,或数百里而共一官”[54]。康熙五十二年(1713),闽浙总督、福建巡抚不顾台厦道官员“三年一任”的规定,以“台湾系海外要地,道员尤属僚表率,遴选恒难其人”[55]为由,请旨让陈瑸再任三年。嘉庆二年(1797)汪志伊巡抚福建时,称漳泉二府所属各县,素称难治,如果知县频繁调动,“不得久于其任,整饬难而化导尤难”[56]。到了咸同年间,程荣春署事福宁府时,也忧心“闽省向例自守牧至州县以下缺分实授者少,而署事代理者多”[57],导致地方政务废弛,因此希望上宪能够委派官员,延长官吏任期,随时稽查。且官吏处罚过于频繁之后,可能导致官吏害怕处罚而不敢为实政,李之芳即称“近年以来,外官参罚处分,日密一日,降级革职,动出意外,是以各官救过不暇,徒务虚文以为弥缝旦夕之计,不能为地方尽心爱民”[58]。所以,清代不少地方督抚总是建议官吏不应如此频繁调任,因为“官不久于其任,虽敏才未有能裨于地方也”[59]。

  其次,影响民众的诉讼态度。

  熟知闽吏调任频繁,及对待前任积案的态度后,民众的诉讼策略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如以抗不到案、逃亡出海等等方式拖延案件,制造积案,而频繁的易令则加剧了积案难理程度,最终导致清代福建省积案繁多难以改变。

  “因病求卸”“易令频繁”“闽吏难求”,体现了清代州县官僚体制运作陷入困境。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地方动乱日益增多,地方治理压力日益增大,但清廷体恤地方的举措却并不明显,官吏为政压力日增,在影响其身体健康及仕途晋升概率的双重担忧下,闽吏理讼积极性与效率都受到影响,自然也加剧了闽省积案繁多。

三、清代中后期闽吏的官场责任意识影响闽讼处理

“穷而求卸”与“病而求卸”展示了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官吏的疲惫生活状态,体现了地方财政困境与官僚体制困境如何影响官民诉讼行为与法律态度,进而影响闽讼发生频率与处理效率,最终加剧闽讼难理。清代中后期同样面临财政困境与治理危机的清廷已无力在地方财政与官僚体制方面做出有利地方的变革。要改变清代中后期福建省积案繁多现状,还需治闽官吏发挥“主人公”意识,改变“视治闽为畏途”心理,增强治闽积极性。

  但我们在清代中后期的治闽政书中却频繁看到闽吏“视治闽为畏途”的心情描述,如不少闽吏称福建省“僻处海疆”[60]、“地处边圉”[61],台湾府更是“孤悬海外”[62]的“新辟之疆”[63]。他们在感叹“官累求卸”“危疆难理”的同时,多数地方官表达的是,想求卸,一去了之,却始终缺乏思考如何开展地方变革,改变地方治理困境。如咸丰十一年(1861)宁化县县令任职三年后,苦恼地方频遭动乱,经费不足。但面对难题,他的做法就是告诉上宪,他太熟悉宁化县了,熟悉到难以威慑、整顿民众,只能求卸,让新人来做,即“卑职抵任已历三载,一切民间刁悍性情,俱已熟惯,实难整顿。莫若更易生手,使彼都人士耳目一新,或可治理起色”[64]。还比如同治三年同安县代理县令任职八个月后即求卸任,上宪因此调安溪县魏县令接任,结果魏县令延不到任。同安县代理县令着急了,称八个月期间,他“挖肉补疮,伎俩殆尽”“现有交卸之信,不特更难设法,即各项公务亦呼应不灵,倘魏令延不赴任,眼见贻误”[65]。字里行间表达的好像是对地方事务的担忧,但通读代理县令求卸全文,却又让我们疑惑,官吏真正关心到底是仕途、身体,还是地方治理?因为文中的官吏并没有身体不适,只是同安县的财政困境限制其仕途发展,于是不停求卸。当接任官未如期上任时,他就着急了,以已交求卸信件,公务呼应不灵为由再次请求上宪督促新官速速接任。这个催促过程,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为地方财政危机努力寻求解决措施,而是焦虑地想快点离开同安任上。

  且有意思的是,求卸官吏往往以自身能力有限为由请求辞去难理州县的官职,但也会适时表达自己希望能在“完善之区”继续效忠朝廷。如上文提及的同安县代理县令因财政难题请求卸任时,不忘为自己谋求新差,称“情缘晋省当差,或赴军营候遣,则卑职有生之日,皆出自鸿慈之所施也”[66]。还比如咸丰末年龙溪县令程锡畴称自己“菲才”,恐难胜任“冲途累缺”的龙溪县,但求卸的同时也恳请大人“逾恒栽植,待至岁底察看情形,或可量移一缺,否则调省当差,俾释担荷”[67]。还比如咸丰十一年宁化县知县以州县难为无米之炊为由请求卸任时,也没忘记表达自己的官场愿望,“卑职亦非敢奢望优缺,不过冀求量移完善之区,得以从容措施,不致贻累”[68]。此类言辞会让读者减少对求卸官吏的同情,反而多了一种“避重就轻”的官场恶习的反感。不过人非圣贤,我们也不能要求闽吏都要有这种“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心理,即便是贤吏,其不堪其扰,同样可能求卸。如咸丰六年任职马巷厅的程荣春深得百姓爱戴,咸丰七年离任马巷厅时,马巷厅百姓还为其设立德政碑,但程荣春于咸丰七年请求卸任马巷厅时,同样请求上宪能够遴员接署,“以均苦乐,而节逸劳”[69]。但上述求卸文字的分析,确实让我们看到清代中后期,福建省官吏治闽的“主人公”意识还是不够。面对治闽的困难与风险,多数闽吏还是希望求卸规避,而不是立身其中,继续探求各种解决困境的办法。且最终闽吏不管是因为身体难堪重负求卸,还是能力难以胜任求卸,还是规避苦差而求卸,最终都导致地方社会易令频繁,加剧“视治闽为畏途”与“闽吏难求”,影响了闽讼处理效率。

  综合而言,清代中后期福建省积案繁多,除了闽吏政书一直批判的“闽人喜讼”原因外,清代州县财政困境、官僚体制运作困境,及闽吏的官场责任意识不够、清廷无力展开有效的财政与官僚体制改革均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注释:

  [1](清)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卷六,《再布告期条约》,清康熙十一年刻本。

  [2]陈支平的《从〈桐轩案牍〉看清末福建地方官员的求卸之风》(收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档案与历史研究论文集》,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 年版)一文曾以《桐轩案牍》中有关地方官请求卸任的公牍档案,分析了清代后期福建社会动乱造成的民间管理秩序混乱、地方财政亏空严重等社会问题。

  [3]目前学界关于清代地方社会“积案繁多”的原因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从社会因素思考积案繁多,如侯欣一认为特殊的民风、人口增长的压力、现行体制的弊端加剧南方社会诉讼繁多(《清代南方地区民间健讼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6 年第4 期);徐忠明、杜金认为负气好斗的性格因素、土客冲突及讼师唆使是造成民众好讼的三大因素,族党帮和、诬告、谎告、人口问题加剧地方诉讼繁多(《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清华法学》2007 年第1 期);等等。其次是从经济视角思考积案繁多,如尤陈俊认为明清司法经济影响了官民诉讼态度,民众常常诉诸法律但又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官吏也将“健讼”视为弥补地方司法能力不足的“话语资源”。(《明清司法经济对民众诉讼策略的影响》,《法学》2019 年第3 期;《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健讼”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2 年第2 期);等等。第三是关注到具体的区域社会环境对积案繁多的影响,如吴佩林等对清代四川南部县诉讼情况的研究、郑小春等对徽州诉讼情况的研究,汪毅夫等对清代闽台诉讼情况的研究,等等。综合而言,目前对清代地方社会“积案繁多”的研究视角较广,但区域特性凸显还是较为不足。除了四川巴县、南部县、徽州等地因为有丰富的档案、文书等史料优势,区域研究成果较多,其他区域的社会环境如何影响该地诉讼风气仍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如清代福建省的海疆边陲特性如何影响该地官民诉讼行为与法律态度,加剧该地积讼难理,此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清代诉讼文化,也能为清代福建区域社会史研究贡献薄力。

  [4][29][69](清)程荣春:《桐轩案牍》,《署马巷厅禀求卸事由》,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抄本。

  [5][17](清)程荣春:《桐轩案牍》,《署马巷厅禀奏销业已解赔累难支恳请遴员接署由》,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6][67](清)程荣春:《桐轩案牍》,《请将垫用军需划抵奏销并附求交卸由》,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7](清)程荣春:《桐轩案牍》,《求交卸并饬新任到任由》,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抄本。

  [8]查民国《同安县志》,咸同期间,册籍丢失,同安县令记载不全,无法确定此代理县令身份。

  [9][66](清)程荣春:《桐轩案牍》,《求交卸垦饬补授赴任禀》,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抄本。

  [10][42][57](清)程荣春:《桐轩案牍》,《晋江县禀苦累难支,请予卸篆委员接署由》,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11][33][62](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五《官牍》,《请筹议积储》,清咸丰五年刻本。

  [12](清)季麒光:《东宁政事集》,《覆议二十四年饷税文》,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4 辑第2 册,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

  [13][14][23](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六《官牍》,《请加增养廉议》,清咸丰五年刻本。

  [15][60][35](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四《官牍》,《答王素园同年书》,清咸丰五年刻本。

  [16][21](清)褚瑛:《州县初仕小补》卷上,《毋惜赏费》,光绪十年森宝阁排印本。

  [18]南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清代官文范稿》,《犯人解审路程口粮夫价》,漳州:南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5年,第61 页。

  [19]南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清代官文范稿》,《死刑犯正法事宜》,漳州:南靖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5 年,第81 页。

  [20][24](清)陈坛:《请拨州县罚俸银两为解案经费疏》,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二《刑部五·治狱中》,光绪二十三年思刊楼刊本。

  [22](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五《官牍》,《致兆松厓廉访书》,清咸丰五年刻本。

  [25](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六《官牍》,《寄嘉义丁令述安书》,清咸丰五年刻本。

  [26][30](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三《官牍》,《寄松龛方伯书二》,清咸丰五年刻本。

  [27][52]《福建省例》卷二十八《刑政例下》,《详定命盗等案犯解费章程》,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 年。

  [28]《福建省例》卷二十八《刑政例下》,《各属解省案件发审章程》,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 年。

  [31](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五《官牍》,《禀清理递解人犯禁止浮费由》,清咸丰五年刻本。

  [32]《福建省例》卷二十八《刑政例下》,《计开清讼事宜八条》,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 年。

  [34](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六《官牍》,《论各社家长》,清咸丰五年刻本。

  [36](清)程荣春:《桐轩案牍》,《病躯实难供职,乞准告假回籍调理,一面遴员接署镇篆禀》,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37](清)程荣春:《桐轩案牍》,《禀请卸事养病》,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38]《大清会典则例》卷十四《吏部》。

  [39](清)程荣春:《桐轩案牍》,《禀钟镇病形》,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40]严格意义上说,此处应该整理清代福建省各地方知县(知府)的任职情况,但如此细致的考察会面临资料缺失、太过繁琐等相关问题,所以本文只考察清代福建巡抚的任职情况。一则因为资料的完整性较有保障,二则福建巡抚直接经理福建军政事务,其遇到的治闽困境也是普通府县官吏遇到的难题的集合,有一定代表意义。

  [41]其中钟音、浦霖、韩克均等人两次出任福建巡抚。

  [43]民国《同安县志》卷十三《职官》,民国十八年排印本。

  [44][45]光绪《漳州府志》卷十二《秩官四》,光绪三年芝山书院刻本。

  [46]民国《顺昌县志》卷十五《职官》,据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影印。

  [47][56](清)汪志伊:《敬陈吏治三事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十六《吏政二·吏论下》,光绪十七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8]因咸同期间,同安动乱,册籍丢失,无法考察其真实姓名。

  [49]古丰州人撰:《泉俗刺激篇》,《悬案》,福建省图书馆藏抄本。

  [50]《福建省例》卷十三《户口例》,《保甲通饬事件》,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 年。

  [51](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四《官牍》,《致方伯书》,清咸丰五年刻本。

  [53](清)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五《官牍》,《与各厅县书》,清咸丰五年刻本。

  [54][61](清)朱克简:《按闽奏议》卷一《恭进请补缺员疏》,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2 辑第13 册,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

  [55](清)陈瑸:《陈清端公文稿》,道光六年泲上东署不负斋刻本。

  [58](清)李之芳:《请除无益条例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十五《吏政一·吏论上》。

  [59](清)谢振定:《察吏八则》,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吏政六·大吏》。

  [63](清)季麒光:《东宁政事集》,《覆议留配船丁事文》,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4 辑第2 册,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

  [64][68](清)程荣春:《桐轩案牍》,《历陈苦情禀求调剂》,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65](清)程荣春:《桐轩案牍》,《禀福州府新任延不到任请转禀藩宪迅饬赴任》,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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