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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探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学教育下半月 热度: 13330
李会玲 王录平

  本文以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文本为基础,落地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保护,探究立法应当保障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

  一.何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

  探析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需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1]受教育权利符合权利哲学的5要素,它是公民“接受人权教育的权利”,也是公民作为“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侵害的防御性权利”。学前儿童是受教育权适格的法律主体,其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应有权利和实体权利,但基于特殊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理性思维发展阶段,它的实现需要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多方面提供保障。因此,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可界定为:学前儿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表现为学前儿童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实现身心健康发展的自由或利益。

  二.立足“自然生活”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是多元的

  我们对儿童的认识经历了从“父权制体系”下的“附属物”到中世纪时期的“原罪儿”到如今“儿童是成人之父”。儿童观念的转变重塑了我们的人性论认知,也使我们在儿童教育方面由传统的以“教师、书本、课堂”为中心转向现代的以“儿童、生活、经验”为中心。教育理念的变换,决定着我们在透视学前儿童教育和学校教育时,要立足受教对象的差异,发现二者的不同。学前儿童教育是以促进儿童自然长成为核心,并辅助实现儿童社会化的内容,二者存在差异。较之于学校教育强调文字学习及间接经验的教授,学前儿童教育则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

  学前儿童的“自然生活”是确立其受教育权利内容的自然法源。此处的“自然生活”并不是社会学意义上名词,而是“自然”与“生活”的合体,是从人性与人性教育源起阐释的。

  (一)立足“自然”的受教育权利

  学前儿童是自然中长成的,接受教育更是自然賦予的权利。作为现代社会的建构者的成人,要尊重儿童,“成人必须团结一致,反对给予孩子过度的压力,反对让孩子匆忙地脱离童年的做法。”尤其深刻认识学前儿童的游戏权利,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

  (二)立足“生活”的受教育权利

  立足“生活”的教育是人类最早的教育内容和形式,是教育的本源。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期的欧美教育思潮(欧洲的新教育运动和美国的进步主义教育运动)开启了人们对教育是源于生活并服务于生活的再思考。在学前儿童教育领域,“五大领域”课程更加关注儿童生活。

  三.基于文本分析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除了“自然法源”基础,还包括“实定法源”基础,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国际条约等。立足国情,本文选取《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地方规范性文件14个(地方性法规11个、地方政府规章3个)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作为文本分析的对象,从中归纳出合理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

  (一)教育法及其他部门法律的规定

  1.教育基本法律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领域的“母法”,它不仅规定了“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法律地位,也确立了学生主体的法律权利。根据第1章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学前儿童同样享有《教育法》中第5章第43条规定的5项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正如前文所言,学前儿童教育与学校教育存在差异,而且以上权利对学前儿童针对性不强,需要从开放性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溯寻。

  2.其他部门法律的相关规定

  学前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人群中的重要群体,在身心发展特点上表现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认知水平及是非判断能力欠缺等,是非常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权利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是我国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部门法律。其“第1章第3条、第3章、第4章第21、32、37条”均对儿童权利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从适用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视角看,反映为3个内容:教育参与权;安全受教权(入园和在园安全受教权);免费或优惠享受社会文化教育设施的权利。

  (二)学前教育领域专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国家学前教育法规及其他政策文本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中,学前教育领域有2个专门的部门规章,它们分别是由当时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和由现在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它们在幼儿园保教办学等层面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通过对法条的梳理,《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第1章第5条、第4章第23、24条、第5章第25条至第33条”,《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第3章第13条至第21条”。在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内容方面,反映为7个内容:接受“五大领域教育”的权利;游戏的权利;活动的权利;体育教育优先的权利;安全受教的权利;接受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不接受小学教育教学内容的权利。

  2.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从“实定法源”溯寻合乎国家层面要求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通过搜集并选取了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14个(地方性法规11个、地方政府规章3个),进行法条梳理和内容归纳。整体上看,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学前儿童受教育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法律效力等级不一、内容不一、立法体例不一。一是个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缺少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内容的规定,更多表现为一种学前教育秩序的规范性文件,缺少内核;二是内容关注点、覆盖面不一致。

  概括来说,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内容反映为以下10个内容:公平入园受教的权利(入园不接受测评或考试);安全受教的权利;游戏的权利;活动的权利;体育教育优先的权利;接受“五大领域教育”的权利;接受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不接受小学教育教学内容的权利;特殊学前儿童接受融合教育的权利;休息娱乐的权利。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

  儿童权利保护是世界共识,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儿童权利宪章》(1923年)、《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1924年)。为了进一步确认“人类对于儿童负有尽其所能善为培养的义务”的国际共识,联合国于195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但这只能算是一种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确立,公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国之一(1990),这也成为确立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權利内容的法源之一。根据对《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至第31条、4项基本原则”的梳理,反映出4个内容:游戏的权利;休息娱乐的权利;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的权利;表达的权利。

  (四)小结

  立足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性和我国国情,根据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概念,将以下12个内容作为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可能内容:公平入园受教的权利;安全受教的权利;游戏的权利;活动的权利;体育教育优先的权利;接受“五大领域教育”的权利;教育参与与表达的权利;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的权利;接受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休息娱乐的权利;不接受小学教育教学内容的权利;特殊学前儿童接受融合教育的权利。

  结论:无论是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乃至学校层面,在广泛的学前教育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有益实践。虽然,在某个时期,它可能存在着当时时代的要求,或许是局限性,如新中国成立之初,学前教育的核心任务还停留在“解放妇女同志,实现幼小衔接上”。但是,新时代的发展永远脱离不了历史的印痕,需要在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实践基础上,梳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内容,并结合当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研究成果,联系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全面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03):3-6.

  基金项目:山东女子学院2017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业认证引领下早期教育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2017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法治化研究”(17DJYJ02)。

  (作者介绍:李会玲,山东女子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教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早期教育理论与指导、学前教育史;王录平,博士研究生,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教育政策与法律、幼儿教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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