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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万历时期灾蠲制度的特点探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群文天地 热度: 9043
鲁建国 邱 伟

  明代,自然灾害频繁,而明神宗万历时期(公元1573—1620年)是明代自然灾害最多的一个时期。据邓云特先生《中国救荒史》的统计,万历时期仅水灾和旱灾就多达430多次,占整个明代自然灾害数的三分之一还多。连年不断的自然灾害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而且引起了社会动荡。政府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便推行荒政,灾蠲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灾蠲制度,就是政府通过减少灾民输纳赋税的数量,从而减轻灾民的负担,达到救灾目的的制度。综观万历时期的灾蠲制度,笔者认为其有以下特点较为明显。

  一、万历时期的灾蠲严格按程序实施,体现了程序化的特点

  万历时期的灾蠲从报灾到蠲免程序比较完备。首先,为了保证灾蠲的顺利实施,明神宗在其统治初年就制定了一套由皇帝总揽决定,户部筹划,提出处理意见(即部覆),抚按报灾、勘灾,州县官具体执行,并辅之以科臣、御史监督复勘的灾蠲组织程序体系。据万历《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灾伤条载:“万历九年(1581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速行奏闻……巡按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恤”,灾蠲在实施的过程中一般是按上述体系的规定执行的。其次,灾蠲过程分为报灾、勘灾、确定蠲免分数而实行蠲免等三个环节 。对于报灾,朝廷要求如实、快速、逐级上报灾情,并形成了报灾两级体制即州县官→抚按、巡抚→户部,在这个体制中,上报灾情于朝廷是抚按的职责。如万历十五年(1587年)八月,南京户科给事中吴之鹏上奏“太平、宁国、苏、松、常、杭、嘉、湖等府所在水灾,议将见年起运粮蠲免一岁”,而户部覆议却说“蠲免事宜,侯各巡按勘报至日,酌量轻重,另行议覆”。南京江西道御史林可成也就同一事上奏,请求蠲赈,户部覆议同样予以拒绝①。因为按上述报灾程序规定,上报灾情是抚按之事,没有地方抚按的奏报,朝廷对灾荒是不予蠲免的。因此,南京户科给事中和南京江西道御史的报灾蠲免请求均被户部拒绝。

  对于勘灾,朝廷更是要求按程序行事,因为勘灾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弄虚作假、欺瞒隐蔽,从而使朝廷掌握真正的灾情,以利蠲免并使之落到实处。基于这样的目的,勘灾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从实”踏勘,只有由巡抚主持的勘灾结果上报后才能够实行蠲免。如果“先之核灾不实,而后之救荒何据?”并且还会导致“隐漏重冒之弊所以纷纷也”。②因此这一环节是相当重要的,明神宗也很重视勘灾环节,不仅派遣科臣加以复勘监督,同时还规定“巡按勘灾不实,听该科指名参究”。③如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保定巡按孙玮奏报灾 伤,请求马上蠲赈, 户部认为“地有彼此,灾有轻重”,要一一覆核确实后才能蠲赈,“转行各巡按御史速为勘报”、“侯勘回之日详议覆行”。④

  万历时期朝廷之所以重视灾蠲实施的程序化,强调要按正常渠道报灾、勘灾和蠲免,既是出于工作程序所规定,更主要是为了防止蠲免过程中的人情因素。《明史》卷224《孙丕扬传》载,万历十五年,河北大饥,户部右侍郎孙丕扬家乡及邻县蒲城、同官的老百姓“采石为食”,“丕扬伤之,进石数升于帝”,请求神宗给予其家乡及邻县以蠲赈。这些官员之所以这样积极争取蠲免,最主要的原因是蠲免与否直接关系到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神宗屡次强调灾蠲一定要按程序进行是完全必要的。如万历八年七月,苏松水利御史林应训“奏称所属地方复被水灾,议请蠲赈”,神宗却说:“报灾请恤乃地方抚按事”,没有马上同意蠲赈,而是“命工部同该科会查以报”⑤

  二、万历时期的灾蠲以立法来保证其实施,继承和发展了明初灾蠲法治化的特点

  灾蠲从报灾到蠲免,环环相扣,哪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灾蠲的落实,因此,明初的统治者强化了对灾蠲各环节的法治。万历时期则继承了明初灾蠲的这一特点,这一时期修订的《明会典》卷163《刑部五》重申了明初有关灾蠲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只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

  上述法律条文一方面保证了报灾、勘灾等环节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是对不法官吏、里甲豪猾的约束、打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灾贫户受检田之害,使之得到因灾而蠲免赋税的实惠。

  万历时期的灾蠲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万历九年(1581年)十一月福建漳、泉二府发生灾伤,有司二年后才上报。⑥又如王锡爵在奏疏中说“民间最不便者如踏勘荒熟,有司安得履亩而勘其势?”,检踏官吏不能亲自勘实,只得“委之佐贰吏胥,而佐贰吏胥百中无一二实心任事为民者”,最终导致“县佐已有将荒粮作士大夫人事者矣,有富家醵金营贿里胥以熟作荒者矣”,因此他主张“与其勘荒不若勘熟,与其望赈望蠲,不若先正词讼清狱囚,以法治有司怠缓不才者” 。⑦万历九年四月,南京受灾,明神宗就官吏救灾不力、欺上罔下、贪官盛行的现象而龙颜大怒:“联自即位以来,蠲赈之令无岁不下,……各地方官全不体朝廷德意,剥下肥己,罔上行私。……何有爱民之意!”⑧针对这些问题,明神宗在万历九年颁行了新的《蠲免条例》条例规定:

  “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恤。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沿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内,俱要依期从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参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抚勘灾不实或具奏迟延,并听该科指名参究。又或报时有灾,报后无灾;及报时灾重,报后灾轻;报时灾轻,报后灾重,巡抚疏内明白从实具奏,不得执泥巡抚原疏,致灾民不沾实惠。” (《明会典》卷17《户部四》)

  这个条例对以前的条例加以了补充和发展,规定了报灾、勘灾各官员的职责范围及纠劾规则,规定具体,职责明确。如对于报灾,州县官申报不实由抚按参究;而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由该科指名参究,万历十九年(1591年)闰三月,松江发生水灾,应天抚按官请求蠲免松江派剩米,户部则指出松江派剩米折银已经奉文蠲免,“何以复请停征”,于是,神宗诏令科臣调查“有无沉匿及侵欺等情弊”。⑨这比明太祖制定的《蠲免条例》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是对明初灾蠲法治化特点的发展。

  另外,由于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灾蠲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上述万历九年的《蠲免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发生重大灾伤后,巡抚可以“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同时,报灾时限分腹里和沿边,充分考虑了因地理位置的远近不同引起的报灾时间上的先后差异。这些新规定意在保证灾情能够及时快速上报,以利于灾民迅速得到蠲赈,这在以前的蠲免条例中是没有的。

  三、万历时期,政府加强了对灾蠲的社会监督,体现了灾蠲监督公开化的特点

  万历时期,在灾蠲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官员欺上瞒下、谋取私利等吏治腐败的现象,使得灾蠲的救荒功能大打折扣。如万历九年(1581年)四月,张居正与神宗谈及凤阳等地灾荒,张说:“四方奏请蠲贷拟旨允行者无月无之,而在外诸司往往营私背公,剥民罔上。……殊可恨也!”不仅张居正不满官吏们的行为,明神宗对此也颇有感触。万历十五年八月,神宗就“陕西亢旱,江南大水,江北蝗虫,河南被黄河冲决”与首辅申时行讨论荒政时说:“虽是蠲赈,有司多充囊橐,小民实不沾实惠”。⑩

  对上述现象,朝廷一方面通过法治来保证灾蠲的实施不受人为的干扰,另一方面为使灾民了解朝廷意向,杜绝地方官吏的舞弊行为,对灾蠲事宜实行“榜谕小民”,加强了平民百姓对灾蠲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天巡抚周孔教在《荒政议》中说:“救荒有六先”,而列在第一位的便是“示谕”,他指出:“时值饥荒,民情汹汹……宜多揭榜示”,把要散财发粟、请蠲税粮、平粜粟米等情况告诉灾民百姓。万历九年(1581年)五月因河南受灾,明神宗令“河南地方各项拖欠钱粮,尽行蠲免,以苏民困,并着抚按督率有司遍行晓谕,使知朝廷恩惠”。又如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蠲免淮扬地区受灾地方,神宗要求地方官吏“将蠲免过年分,钱粮数榜示通衢,使灾民咸沾实惠,毋容里递胥徒朦胧征”。?輥?輯?訛可见,“榜谕小民”,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吏在灾后随便派征钱粮,而使灾民得不到蠲免的实惠。

  榜谕小民,让百姓明白灾蠲情况,一方面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尽管作用有限,但体现了监督的公开化;另一方面还可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如万历十四年(1586年)四月,吏科给事中袁国臣上奏说“遇灾伤之年,即榜示小民”,将准免存留钱粮告诉百姓,百姓就“可免于流离矣”?輥?輰?訛周孔教在《荒政议》中更明确地说,通过示谕,“吾民毋过忧……毋为寇盗,则民志定矣”。

  除通过“榜谕”加强对官吏的社会监督之外,明朝廷还常常对蠲赈的结果实行“以公举劾” ,以救灾效果作为对灾蠲官员“定其贤否”的标准,这是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对执行灾蠲的官吏实行监督。内阁首辅申时行在分析荒政成为“弊政”的原因时说:“弊不在立法,而在奉法者耳”。?輥?輱?訛可见,对灾蠲官吏的监督举劾,使之能“奉法”办事是灾蠲能否顺利实行的重要一环。河南道御史钟化民在《赈豫纪略》中谈到荒政时说,要“严举劾”,“多方全活灾民贤之尤者,即为破格荐扬,其有贪暴纵恣以致饿殍枕藉不肖之尤者,即时驰参”。万历十七年(1589年)十月,明神宗“鼓舞有司举劾”灾蠲官吏,“司道以下不职的即时参处,府州县官会同抚按分别上中下等荐论劾第”。?輥?輲?訛

  “榜谕小民”和“以公举劾”使得执行灾蠲的官吏要公开面对百姓和其他官吏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吏治清白,保证灾蠲顺利实施。

  四、万历时期的灾蠲以“改折”作为主要形式之一,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明中叶以后,社会经济获得了新的发展。这种新发展在农业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商品性农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以生产粮食为主、纺织原料为辅的自给自足性质的经营格局被逐渐突破,农民越来越多地卷入商品市场之中。种植较广的经济作物,首推棉花和桑树,江南和华北都形成了大面积植棉区。如万历《嘉定县志》卷七载:“(嘉定)堪种花(棉花)、豆田地一万零三百七十二顷五十亩”,“种稻之田约止十分之一”。在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的促动下,粮食生产也逐步被纳入商品市场之中,并且粮食生产中心也出现了移动。如江南原为粮食丰裕地区,宋元时期有“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但到明中后期,由于桑棉等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致使粮食严重缺乏,只得从湖广四川大量输入,民谚也一变而为“湖广熟,天下足”了。随着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农牧区,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就大大提高了。

  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又促进了手工业的兴盛。经济作物的大面积种植,必然导致相应的加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加深了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程度。如康熙《松江府志》卷四载江南某些地区,“人以布缕为业”,脱离了“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范畴。

  在农业、手工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明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空前活跃。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白银作为主要货币,在市场上广泛流通。清初叶梦珠在其著述《阅世编》卷七中说:“前朝标布盛行,富商巨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这一时期,政府的财政收支,大都改用银两折纳与计算,原来以米、钞支给的官俸也逐步改用银两等等。《明史·食货志》所说“朝野率皆用银”正是这种巨变的反映。

  万历时期,“改折”成为灾蠲主要形式之一,这正是上述时代特征的体现。所谓改折就是把本色米麦折换成银两征收。在地方受灾的前提下,原来一部分本该由漕运输入京师的起运部分的税粮被准许改折成白银征收,这就是漕粮改折。据对《明神宗实录》的统计,整个万历时期,明神宗发布因灾漕粮改折的诏令约 39次,次数之多是弘治五年(1492年)开始实行漕粮改折后历代皇帝所没有的。另外,明神宗还在对屯田子粒和存留等的灾蠲中实行过改折,如万历十四年(1501年)七月,因为山东发生灾伤,神宗准许民屯钱粮改折。?輥?輳?訛

  灾蠲改折的实施,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由于受灾减产而对本色粮的负担,另一方面又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因为农民要交纳银两必须出售农产品,这就刺激了农民更多地种植经济作物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而这正好又符合了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

  万历时期的灾蠲制度是明代灾蠲制度发展的总结。它既讲究原则,注重灾蠲实施的程序化、法治化和灾蠲监督的公开性,保证了灾蠲的有效实施;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报灾分为延边和腹里,考虑到了地区因素;抚按报灾之后可以不等部覆,先蠲后报;以改折作为主要的灾蠲形式之一,体现了时代特点。万历时期的灾蠲制度,在救灾首先要增强抗灾的经济实力,要加强有关救灾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监督等方面为我们留下了很多可借鉴之处。

  我们可以说,万历时期的灾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荒政体系走向完备的重要标志之一。

  注释:

  ①④⑤⑥⑧⑨⑩?輥?輯?訛?輥?輰?訛?輥?輱?訛?輥?輲?訛?輥?輳?訛.明神宗实录【M】.

  卷189,415,102,118,111,234,111、189,112、415,

  173,216,176,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②屠隆.荒政考【M】.丛书集成新编33,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

  ③明会典【M】.卷17《户部四》,万历重修本,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

  ⑦?輥?輱?訛张萱.西园闻见录【M】.卷40《蠲赈前》,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

  参考文献

  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

  (作者简介:鲁建国(1970-)男,湖北天门人,硕士,广东佛山市三水中学高级教师,研究方向:中国经济史。邱伟(1978-)男,广东韶关人,广东佛山市三水中学教师,研究方向:中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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