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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择校热”现象的研究综述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品文选刊 热度: 8517
彭晓祎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00)

  关于义务教育“择校热”现象的研究综述

  彭晓祎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00)

  “择校热”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很多学者也开始关注由择校现象引起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不公平问题,但是,目前的研究很多在研究“择校热”本身,没有把择校现象和政府责任联系起来。本文即纵览国内外现有相关研究,对相关研究作了梳理。

  义务教育;择校热;研究综述

1 国外相关研究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各州均实行“划分学区,就近入学”的政策,择校只局限于少数富裕家庭选择私立学校,或者有宗教信仰的家庭选择教会学校。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些教育改革者倡导破除公立学校的垄断局面,强化学校竞争的择校制度。家长可打破学区界限和公私立限制自由择校。[1]布什总统于1990年春天宣布了“美国2000年教改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要推行择校制度,并认为择校不应局限于公立学校系统内部,还应当扩大至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次年布什总统又签发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重要内容之一便是鼓励择校。以后美国历届总统包括克林顿和小布什都对择校予以高度重视,使择校作为一种制度在美国确立下来,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保证了择校制度在实践之中的不断发展。

  在法国,政府取消了实行就近入学的“学校卡”,给予家长择校的权力,并在1993年提出《选择居住区以外的公立中学》的教育报告。在瑞典,国家认为家长应该拥有为子女选择教育的权力,并在新的《学校法》中强调了择校的重要性。在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通过“择校”在公立学校中营造了一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学校对家长和社区的责任感,关心他们的教育教育需求。[2]

  因此西方国家的择校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教育改革措施,这些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择校进行保护与规范。并且英美等国家为了推动择校还采取了一些措施:1.教育凭证,即由学生持有一张代表该州或该区生均教育经费的凭证进行择校,学校凭此证到有关政府部门领取拨款;2.教育税减免。上私立学校的家长不需交教育税,以吸引家长选择私立学校;3.举办特色学校如磁石学校,学生不受学区限制自由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特色学校。

  虽然在西方,择校改革已经历了20余年,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及对结果的评价上,也是褒贬不一。

  曾在里根政府任联邦教育部长助理的费恩则指出,有意识地扩大家长的选择权限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而且会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更加公正,可以避免只有富人才有选择权。[3]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政治学院的约翰·E·丘伯(John E. Chubb) 和泰力·M·默(TerryM. Moe) 在《政治、市场与学校》一书中所言: “择校方案完全可以独立承担起改革的全部责任;它包括了所有的教育改革必须的理念和方式,完全可以实现改革者多年以来追求的改革目标”。该书以500所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为分析样本,以两万余名学生、教师和校长为分析对象,搜集了大量数据,提出鲜明激进的教育改革观点:极力主张教育市场化,将自由市场原则引入美国教育体系,以私立学校的办校模式改革美国的公立中小学。约翰·E·丘伯和泰力·M·默成为“择校运动”的积极倡导者。陈新宇认为,美国的择校改革打破了过去公立学校和地方学区垄断教育、教育经费和教育权的格局,把选择何种教育形式和教育场所的权利交给家长,从而给整个教育系统引入了竞争机制,进而提高了整个教育系统和各个类型的学校的效率。

2 国内相关研究

与国外由政府主导的择校制度不同,中国政府在择校上持反对态度。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国家教委于1995年4月25日颁发了《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

  不仅政府的态度如此,我国学者许多学者也对择校现象持否定批判态度,尤其是近几年,择校越来越严重,并且带来一系列问题,持批判态度的学者也越来越多。尽管国内关于“择校”的研究数不胜数,并且已经取得相当大的成果。但是国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政府责任的研究相对较少。许多研究只是对政府责任只是简单的提了一下。专门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政府责任的研究屈指可数。

  鲍传友(2008)认为,“择校热”一方面反应了“后普九”阶段社会对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与政府供给不足的深刻矛盾;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政府垄断性的教育公共品供给形式的单一,无法向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不同利益主体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限制了公民合法的、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翟静丽(2011)则认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是政府责任的缺失和越位造成的。首先是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力度不足,并且分配不均衡,在城市内部,政府的投入向“重点学校”倾斜;其次是政府对个人教育选择权、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过度干预,比如,“就近入学”的行政命令限制了学生和家长的教育选择权。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政府责任,国内学者大多大同小异,简单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且分配不均衡;而是政府垄断性的教育公共产品供给形式单一,无法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三是政府对个人教育选择权、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过度干预;四是相应的政策法规不完善;五是政府执行力不够。

3 现有研究的不足

纵观国内外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政府责任问题的研究,由于国外的择校政策一般是由政府主导,政府在里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国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少。所以不论国内外,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都相对比较少。就国内而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政府责任的研究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第一,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互脱节。许多研究的文章完全没有经验材料的支持,研究者往往只是依据某一学科的一些理论概念进行主观性的分析,这些研究显得比较空泛,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第二,理论不能很好地运用在实际中。许多学者研究的结论比较空泛,不具有切实可行性。

  [1] 孙冬,任学印.国外“家长择校”改革及其对我国择校现象的思考[J].教育实践与研究,2000(11):14-15.

  [2] 朱丽英. 教育公平视野下的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7-5-27.

  [3] 刘强.择校与教育公平浅谈[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3):11,12,13.

  彭晓祎(1993.04-),女,土家族,湖北恩施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行政管理,硕士在读,学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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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2-5832(2016)08-0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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