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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品文选刊 热度: 5854
仲 巍 连海萍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 青岛 266100)

  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

  仲 巍 连海萍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 青岛 266100)

  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引起热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强调指出要着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作为出发点,探究了互联网金融的时代特点,在其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引申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时代特点;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加法运算,而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时代下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业务模式线上化以谋求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赖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金融领域。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在于经济学基础不同,传统金融以经典的二八定律为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关注点则聚焦在大众人群,以长尾理论而著称。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与突破使得互联网金融建立于平台经济基础之上,具备规模经济效应的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性服务。

  当然,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金融风险,又兼具互联网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风险传播性强。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点决定了金融要素和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加快、范围更加广,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甚至经济趋势。其次,互联网金融虚拟性高。其交易普遍在线上进行,时间、地域的界限已经不重要,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更加不透明,一定程度增加了信息不对称性。最后,互联网金融复杂性大。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系统不断更新,往往容易忽略网络安全信的监督与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便利性增加的同时,也有网络失密、泄密的可能性。互联网节点多、环境开放性强,使得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都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随着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蜂拥而至、互联网金融热度不断上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态势绝不可以小觑。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不断拓展新的领域,业务量呈指数增长,发展速度可谓惊人。另一方面,当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监管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大多数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对风险防范考虑不够多、不够细。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受众面广,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处理不及极易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冲击金融体系。以下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的潜在风险:

1 信用风险

有效信用信息获取困难。互联网金融公司目前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正是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很难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而且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导致的违约事项层出不迭,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外,信用信息缺乏交流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

2 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强大的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众所周知,计算机技术更新速度日新月异,这不得不要求公司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关注技术创新领域,否则可能就会遭到行业的淘汰。另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大多引自国外,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对整体的金融安全也有一定威胁。其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构成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比如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加之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都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3 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应的配套法律及监管措施却没有形成配套的体系,目前的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已不适应如今互联网时代下金融行业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格认证、交易者有效信用信息、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利用互联网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时,配套法规的缺乏容易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增加相关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鉴于以上互联网金融日益凸显的风险特点及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相对薄弱,为保持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政府及整个金融行业都应行动起来,有针对性地相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避免“亡羊补牢”现象的发生,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1 建立征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首先,将现有的征信渠道进行整合,形成完备的共享型信用征信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纳入征信系统记录,推进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以加强征信系统对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益显现的趋势,应及时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监管的重点也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为主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强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国际间沟通协调。

2 加强创新,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系统

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加强技术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切实在关键技术诸如数据加密技术和防火墙技术等有所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打造自己独特的技术优势,才能成为行业的“领头人”。其次,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通过一切渠道尽可能搜集资源,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业务流程的监控。

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及时启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特别是在信用信息的甄别、线上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电子凭证、签名的有效性。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比如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要制定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通过法律形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形成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吴晓求:《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财贸经济》2014年第1期.

  [2] 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仲巍(1990—),男,汉族,山东烟台人,管理学在读硕士,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技术进步与创新。连海萍(1992—),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管理学在读硕士,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F832.0

  A

  1672-5832(2016)07-0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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