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沉船沉物打捞与海难救助的区别标准
姜婉玲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120)
沉船沉物打捞和海难救助是存在相似之处又有诸多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在实践中也被广泛使用。沉船沉物打捞在国外被称为残骸清除。之所以进行沉船沉物打捞和海难救助,除了有对现有财产的保护和救助外,还存在社会公益因素,如环境因素。沉船沉物打捞中的打捞方需要资质要求,海难救助也存在其独特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报酬方式。倾向于法律责任还是合同责任也是二者的区别标准之一。
沉船沉物打捞;海难救助;残骸清除;打捞资质;救助报酬
1 沉船沉物打捞与海难救助的客体
关于“沉船沉物”的概念在《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中做出了规定。“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中国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 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与之相对应的国际上称的残骸在《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中的表述是“残骸是指发生海上事故后一艘沉没或搁浅的船舶;或沉没或搁浅船舶的任一部分,包括当时或曾经在该船上的任何物品;或船舶在海上灭失的并在海上搁浅、沉没或漂浮的任何物品;或即将或有可能预期将沉没或搁浅的一艘船舶,若尚未为救助该船或处于危险中的任何财产采取有效措施的话。”由此可见,无论是沉船沉物,还是残骸,都是已经沉没水面或淤埋海底的船舶和器物。其状态是已经沉没或淤埋的相对静态。
海难救助的概念是“救助方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危险的船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自愿进行的救助”①。《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规定救助作业是“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中援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
由上述规定可见,海难救助所救助的是正在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和其他财产处在的是一种危险的相对动态中。与打捞沉船沉物相比,海难救助在时间上更为紧迫。
2 沉船沉物打捞与海难救助的目的
《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内河交通安全条例》中提到“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在目的一条中也表示“一缔约国可以按照本公约就清除在公约区域内构成危险的残骸采取措施”。上述规定或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了沉船沉物打捞的目的是清除航道危险,促进航行安全。在我国《海商法》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提到的救助作业是“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在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救助方的义务中也提到“以应有的谨慎救助”。这表明海难救助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救助处于危险的财产。
除此之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也是海难救助的目的。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的义务中有一点明确指出“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除此之外,《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做出了环境救助有特别补偿的规定。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获救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这是《海商法》关于人命救助的规定。可见海难救助的另一宗旨是充分维护和保障人权。
3 沉船沉物打捞与海难救助的报酬支付方式
打捞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打捞合同的格式相关。打捞合同的格式有日租格式、总承包价——分期支付格式和固定价格——“无效果,无报酬”格式。最常用的是总承包价——分期支付格式②。这意味着无论打捞有无成果,也无论成果的大小,打捞方都可以从被打捞方处取得报酬。“无效果,无报酬”是救助报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加进了特别补偿条款。我国《海商法》在一百八十二中也指出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是对环境救助报酬请求的充分保障。这也是海难救助报酬的特别之处。
4 沉船沉物打捞与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4.1 国内法规定关于沉船沉物打捞的国内法规定,《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打捞的注意事项;《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对沉船的概念、打捞期限和打捞批准权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打捞单位的资质、相关机构的资质认定等内容;《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中外双方合作进行的打捞。
关于海难救助的国内法规定,最为集中的就是我国《海商法》第九章内容。本章对海难救助的相关用语、救助合同的内容、救助报酬的支付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是海难救助相关事项最为重要的适用法。
4.2 国际法规定
在国际法层面,涉及沉船沉物打捞规定最为详细的是《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关于海难救助在国际上最具有标志性的就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制定就是借鉴《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有关内容。相较于《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增加了环境救助和特别补偿的条款。
[1] 胡正良:《海事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103页。
[2] 吴煦:《打捞政策与法规》,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一版,第175页.
注解:
① 胡正良:《海事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103页。
② 吴煦:《打捞政策与法规》,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一版,第175页.
姜婉玲(1990-),女,汉族,河北保定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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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11-0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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