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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品文选刊 热度: 14192
周邵波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210002)

  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周邵波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210002)

  一人公司越来越成为我国公司发展的一个方向。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介绍了一人公司的概况,随后介绍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再介绍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制度缺陷,最后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防范

1 一人公司的概况

一人公司实质上就是指公司只有一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最早的一人独资公司出现在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早在1926年,该国就通过法律确定了一人公司制度。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对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是允许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一人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类是只能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类是指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出现公司设立之后只存在一个股东的情况,也不要求公司进行清算;第四类是指完全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公司出现一人股东的情况之下,公司必须进行清算破产。

  在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对于继续存在的一人公司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只允许存在有限公司,其他的公司没有任何的规定,但是从当时的对外政策上来看,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设立允许外资的一人公司存在,同时我国还是允许中外合资的公司变成一人公司存在;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态度变得非常的积极,运行一人公司的设立。

2 我国《公司法》确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2.1 严格的资本准入制度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一人公司额度设立需要以下的条件:第一,在资本上起点必须是十万元,而且必须是一次性付清。一人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人,所以在进行设立的时候,需要对一人公司进行更加严厉的监督,使得一人公司可以健康的为社会服务。

  2.2 限制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

  在市场经济之中,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创设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尤其自身的优点,即管理方便,效率高,而且一人公司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随意的设立一人公司,这就会给市场造成巨大的麻烦。为了使一人公司在效益和安全,我国的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且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的法律上限制了一个自然人拥有多个一人公司的情况出现。

  2.3 投资主体及股东决策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民事的活动上,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一人公司上却有一定的区分,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我们必须在营业执照上写明一人公司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还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将相关的信息披露给公众,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进展。

3 我国一人公司的制度缺陷

3.1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

  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是各国的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传统的公司结构中,公司的结构主要体现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相互相互并立。只有三机关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才能使得公司的运作变得更加的规范。在一人公司之中,股东只有一人,股东的意志其实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一人就可以代表三机关,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一人公司的治理之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一人持有,就会缺乏必要的监督,使得其变得为所欲为,很难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3.2 容易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机关,可以独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人用其经营的所得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其他的组织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法人和股东相互独立,法人不为自己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也不为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只是以其自身的出资作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在一人公司之中,由于公司法人与公司的股东实质上往往只是一个人,这就使得法人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难以区分,而且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往往起不到很大的作用。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随意的处置公司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使得市场的交易安全存在风险。

  3.3 容易引发滥设一人公司的情形

  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一人公司往往采取的是有限责任的方式。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导致一人公司成为避债的一个重要方法。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合伙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往往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往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是这个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阻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第二,这个规定没有限制公司设置一人公司的数量。以上的种种现象,使得在现实中,一人公司的设立易出现滥设立的情况。

4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

4.1 完善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传统的公司设立中,往往具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制度。而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既是股东会的成员,又是董事会的成员,还可以是监事会的成员,这样三个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发展。故而,在一人公司的设立上,我们必须禁止一人公司出现一人所有,一人经营的情况,在设立监事会的时候,我们可以规定公司的监事会由公司的职员担任,也可以规定公司的监事必须由外来人员担任。在公司的财务上,我们可以规定公司的财务必须每年由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的结果公布,使得大家可以知道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

  4.2 扩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中,我们的法律规定了,如果自然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区分,那么自然人的推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一规定太多笼统,我们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财务不能区分的具体操作需要进行分析,扩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1] 王萍,殷祥理.完善信用体系保障一人公司健康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6(10):45.

  [2] 刘华.对《公司法》一人公司规定的思考[J].太原大学学报,2008(6):28.

  周邵波,男,汉,江苏南京,本科,职务:律师,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劳动法和公司法。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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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2-5832(2016)06-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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