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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规则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品文选刊 热度: 5231
景 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72)

  浅谈电子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规则

  景 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72)

  和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既不是以当面或者电话等对话方 式作出,也不是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作出,而是利用网络进行。网络 缔约使要约与承诺生效的判断变得复杂,本文主要分析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和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及其实践应用。

  电子要约;电子承诺;撤回;撤销

1 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概述

1.1 电子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一、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三、要约规定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旦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电子要约的构成要件与要约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只是在传统要约的基础上附加了电子化或者数据化形式,即电子要约是用电子的方式期待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

  1.2 电子要约的生效

  关于要约的生效,我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根据作出要约的方式不同,要约的生效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对话方式的要约,则采取了解主义生效;若采取非对话的方式作出,则采取到达主义生效。对于电子要约的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我国对此也是采取到达主义生效的原则。

  1.3 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此可以得出电子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一,相对于要约邀请,要约的发出者也就是要约人必须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承诺,那么要约人就要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特定的情形下是不得撤销的,在下文中有明确的表述。发出要约邀请的人没有该项义务,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对方发出的要约意思表示,决定自己是否作出承诺。此外,要约邀请的发出者还可以随时撤销已经发出的要约邀请,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呈现出来的商品的具体内容比如标的、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如果把这种符合要约规定的广告视为要约邀请,那么电商随时可以撤销,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像这种有明确的商品信息的广告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为要约[2]。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方面:(1)按照缔约主体的意图区分,如果电商有约束自己的条款的,则视为要约,否则视为要约邀请。(2)按照商家意思表示的内容区分,如果内容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合同成立所需要的条件的,视为要约,否则视为要约邀请。(3)按照交易的惯例也就是缔约主体日常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如果符合日常的交易做法或者说按照交易习惯可以认为是要约的,则视为要约,否则视为要约邀请[3]。

  1.4 电子承诺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一、作出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二、作出承诺的对象是要约人;三、承诺与要约在内容上必须完全一致;四、承诺的作出必须是在规定的合理的期限之内。与电子要约一样,电子承诺也只是在传统承诺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化的形式[4]。

2 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撤回

2.1 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中撤回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和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在我国,要约和承诺都是采取的到达主义原则,即到达时生效,只有尚未生效的要约和承诺才能被撤回。对于要约,当要约人基于其他考虑想撤回要约,以阻止要约生效时,《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就可以很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承诺可撤回,也是基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考量。由于承诺生效后不得撤销,承诺的撤回对于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受要约人,具有很重要的救济作用。

  在实践中,由于数据电文到达的瞬时性为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撤回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引发了质疑[5]。例如通过计算机网络作出意思表示,在作出意思表示的同时该意思表示几乎就可以到达对方,因此基本不能被撤回。电子意思表示的瞬时到达性,造成了其和传统的意思表示的差别,因此撤回制度很少适用于电子意思表示。

  但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实践中不能撤回并不是说法律规定不能撤回是两码事,即使撤回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可能性很小,但在法律层面上,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是可以被撤回的。电子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因此,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撤回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撤回。

  2.2 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撤回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要要约与承诺的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与承诺可以撤回。因此,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民法学者黄立认为:“发出的电子意思表示得否撤回,应视其电脑是否立即自动作业而定。如果是人工作业,撤回之讯息在作业前业已到达,似乎以可以撤回为妥。如果是电脑自动作业,当然没有撤回的可能性。基本上应以双方之约定为优先考量。[6]”我认为,电子意思表示能否被撤回,关键要看撤回该电子意思表示的通知与该电子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先后顺序。如果是对话式电子意思表示,在发出的同时就已到达相对人,不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7]。如果是非对话式电子意思表示,该电子意思表示在发出的同时就几乎到达相对人,基本不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仍然可以被撤回,例如由于系统故障或者网络堵塞造成投递延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发件人将数据电文发到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外,只要收件人没有检索到该数据电文,就视为电子意思表示未到达相对人,此时还有被撤回的可能性。

  2.3 电子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否被撤销,具有很大的争议。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可以撤销为原则、不可撤销为例外,以此维护要约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至于电子要约撤销的可操作性,之前一直有质疑,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方式虽然不断更新,但电子合同的缔约过程却不完全是自动迅速完成,此外受要约人还要对要约进行考量,因此为要约人撤销电子要约提供了时间保障。

  如果缔约主体是利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进行缔约,则承诺由系统自动回复,因此要约人几乎不可能撤销;如果缔约主体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要约的,在对方回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并且有机会撤销;如果缔约主体通过网络实时通讯工具发出要约,这就类似于以口头对话方式发出要约,则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该要约[8]。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电子要约即使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也不得撤销。

3 小结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电子合同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关于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电子承诺的撤回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加,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电子承诺的撤回进行简要的分析,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加强电子交易的发展。

  [1] 周洪政.网络时代电子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J].清华法学,2012,04:162-176.

  [2] 杨思静.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6:167-170.

  [3] 张维芝.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1.

  [4] 张朝平.浅论要约和承诺——以电子合同为分析基点[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3:63-64.

  [5] 张定军.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J].社会科学,2002,12:42-46+51.

  [6] 黄立: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65 页。

  [7] 于春林.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8] 张维芝.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1.

  景影(1991—),女,汉族,山东莱芜人,法律硕士(法学)在读研究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D923.6

  A

  1672-5832(2016)04-0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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