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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3/11/9 作者: 小品文选刊 热度: 8335
高 蕾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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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

  高 蕾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税收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对税收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围绕围绕“营改增”税制改革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从理论及实践操作的角度展开讨论,探讨增值税立法现有的经验与不足,针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立法工作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增值税立法做出一份贡献。

  增值税;“营改增”;税制改革;税收立法权

1 增值税法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写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2 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立法层级较低

  目前,我国关于增值税的最高层级法律文件是由国务院在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和同样于 2008 年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类法规、规章等规范类文件是未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税收立法议案工作的权力掌握在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手中。因为法规、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层级,所以强行弱化了税制,为偷税、漏税留下可能,也给税收部门的严格执法带来了困难。

  2.2 授权立法使用过度

  国务院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的转授权方法,造成了地方规章制度逐年增多,这无形中对依法税收、严格执法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乱象,究其根本是因为没有实现正式立法。

  2.3 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

  很长一段时间,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立法的主程序是增值税收立法的基本程序,这样的法律形成过程自身是一种暂行办法,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献计献策,没有行之有效的,存进法制建立健全的信息流通渠道和大面积的吸取、整理信息过程,将不可避免地致使增值税收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缺少信息公开度,税法和税务实践脱节,公布施行后的法规无法适应实际的纳税和支付问题。

3 完善我国增值税立法建议

3.1 增值税立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

  3.1.1 增值税立法模式选择。根据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来完成潜在原因是,当前我国增值税还处于试行阶段,即便是2016 年“营改增”改革成功实现取消营业税,但是未来包括其他税种在内的税收也可能相应的要融入到增值税当中,增值税范围还可能继续扩大。同时,我国的经济大环境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转变都影响着增值税立法的进程。通过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全部劳务和货物的范畴中,能够迅速的完善增值税的征收链条,完善税收体制和简化税率,能够保证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3.1.2 增值税立法路径选择。一是提高增值税立法的级次。我们强调提高增值税立法的级次,一方面出于对上述税收法定主义的遵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增值税本身的法律层级,不能够长时间的停留在法规层面,要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值税一旦上升到法律这个层级,就具有了稳定的法律效力。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和公开透明。调动公民的民主意识,让这个与公民自身有直接联系的法律内容变成关心事,主动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要强化专家、学者和各个阶层人的参与,合理配置比例关系。

  3.2 建全增值税法律制度

  3.2.1 完善増值税税率。“差别税率改变了产品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因此扭曲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最终导致效率损失”实践证明,为缓解增值税累退性的多档税率设计,并不能实现设计者最初期待达到的税收公平。在考虑平衡行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现行的税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精简完善。在保证经济总量的前提下,充分对行业特性进行研究,尤其是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抵扣情况,简化税率级次。

  3.2.2 扩大特殊行业的抵扣范围。由于行业特性的存在,众多的行业生产链条很长,涉及到的支出项目繁多,而“营改增”试点并不能将其全部纳入抵扣范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运营的成本。因此,在制定增值税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此类行业的特殊性,对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和幅度予以近一步的扩大,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能够顺畅的流通下去,发挥增值税的流转优势。

  3.2.3 对纳税人的管理应当遵循税法中立。“营改增”试点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依然延续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营改增”试点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所得到的受益最大、税负减轻最为明显,但其终究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优越性,无法彻底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在制定增值税法的过程中,应当从税法中立的角度出发,将小规模纳人纳入抵扣链条,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参与“营改增”试点的积极性。

  3.3 重划央地税收分配比例,重建地方税收体系

  3.3.1 重新划分増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在“营改增”后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比例作出调整。调整共享比例不应单纯考虑提高地方共享比例,而是应该考虑税收收入在政府间最科学、合理的分配。对此,应当研制出一套科学的执行方案,拟定一套合理明确的计量公式。这样一来,增值税的分配将符合中央与地方发展需求,地方分享的收入也将成为相对稳定的地方财力来源。

  3.3.2 重建地方税收体系。在地方税种的设置上应秉持效率和效益原则。建立包含流转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的完整的地方税体系,依托“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央完成“放权让利”的分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能够有计划性地完善地区性经济体的建设,减少中央政府的行政化干预。

  结语

  由于增值税是一个能克服税收的累退性、中性的、髙效的税种,但是因现行税收体制以及现行税法的制度安排的滞后性,导致在我国新一轮的增值税改革,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出现很多制度性障碍。因此,我国增值税法制的完善也就显得尤为迫切,我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增值税基本法,对增值税的纳税主体、税率、征税对象、税收优惠、纳税时间和地点作出统一的、衔接完整的规定,同时对增值税的监管制度也要进行重新安排,利用现代髙科技技术,实现对增值税的髙效、便捷监管。

  [1] 周振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高蕾(1990.02-),江西上高人,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经济法学专业。

  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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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2-5832(2017)07-0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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