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至唐朝,御府對收藏的名家书迹,设有鉴定制度,这制度却在变迁。
起初是押署之制,始于南朝刘宋。通过鉴定的藏品,宫廷鉴定人须署名其上,是为押署。这些服务宫廷的专业人员,唐朝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叙自古跋尾押署》称为“鉴识艺人”,并录有名单,宋、齐、梁、陈、北齐、隋朝皆有,多则十四人,少则一人。
传世的一些唐摹本名帖上,押署之迹也摹写下来。王羲之《寒切帖》《平安帖》《丧乱帖》和王献之《廿九日帖》首行下端右侧所署“(徐)僧权”,王徽之《新月帖》末行下端的“姚怀珍”“满骞”,王慈《栢酒帖》末行下端左侧的“唐怀充”,皆梁朝鉴识艺人的押署。
隋朝出现“跋尾”,因是多人排署,又称“跋尾排署”。此乃移用前代公文连名“署纸尾”之制。《历代名画记》著录的初唐、盛唐跋尾较多,记有年月、官爵,并监装者、装治者,类似唐人写经卷末题记的排署。玄宗时,御府整治补录秘籍完毕,亦行跋尾排署,事见《新唐书·褚无量传》。
唐贞观年间,御府鉴定藏品开始实行印记之制。唐朝卢元卿《法书录》记载,太宗御府藏品钤“贞观”二小印,玄宗则用“开元”小印,押印纸缝。中唐以后,私家收藏亦用印记,此法相传不绝。历代印记有助于考镜书画流传,但官私印痕累累,伤害作品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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