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日,在湖南省邵阳市举行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中,民营企业家黄玉彪以二十多票之差落选。近日,黄玉彪在多家网站发帖实名举报称,邵阳市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他自己就是以千元左右一票的价格,花费三十二万元给三百多名有投票权的邵阳市人大代表行贿,最后仍落选。
在多数人看来,人大代表是连接政府和普通群众的一座桥梁,不管是其监督政府工作,还是倾听群众意见,抑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都应该有一系列制度化的规定,使履职工作尽可能程序化、日常化和常态化。然而,长期以来,代表都被视为荣誉职务,其产生程序中“行政指定”因素比较多,使得代表的“官派”意识大大强于“民选”意识。通常而言,一般选民属于一种大众资源,不易直接成为候选者争取的对象。而对于行使间接选举权的各级人大代表,因其名额的有限性而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往往成为候选者争取票数的对象。有市人大代表承认,收到过一些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此外,网络上有关贿选人大代表的事情亦不在少数。
选举是现代民主的主要机制,虽然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它始终是代议制民主制度中最关键的制度形式。当前,我国在法律的执行、权力的行使等方面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从而导致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以往种种教训告诉我们,少數私企老板就是通过戴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样的“红顶”,为权力公关创造了条件,使他们在项目、资金以及政策上获得便利与优惠。甚至少数不法私营企业主还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的身份外衣,企图给自己的企业经营或其他社会活动涂上“保护色”。
民主社会的本质就是创造良好的“公民社会”,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只有在良好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的话语权才不会被忽视。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两者应该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尤为值得强调的是,要加强人大代表遴选的机制化、公开化和平衡性,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现实中出现的人大代表贿选现象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看到,把希望寄托在少数人身上的理想终归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只有通过设置可操作的制度才能真正防止精英治理模式的异化。亨廷顿曾经把政治制度化归结为政治的“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它建立在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并指导着政治行为模式,体现在组织与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力等方面。我以为,制度化的逻辑首先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诸如惯例、程序、习俗、信仰、范式等在内的所有规则。然后,通过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去改变基层的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从而使民主、权利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整合,形成合法性的政治认同。
【原载2013年2月4日《中华工商时报·来论》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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