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再写一篇文章夸夸褚时健的,但不知脑子怎么一闪,想到一个被忽略的细节,又钻到牛角尖去了。我记得,褚时健被判无期徒刑是在1998年,2002年被保外就医。按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须有两个前提,一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在这两条中,第二条显然与他的情况不相符,他在监狱的时间,前后合计四年,那么,能够沾得上边的就是第一条了,有关报道中写的确实也是“因严重糖尿病被保外就医”。然而,糖尿病的“严重”与“不严重”弹性很大,可以由着人说。从褚时健“保外就医”后种橙创业搞得不亦乐乎的情形推测,他似乎并无“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迹象,有关报道中也绝无他在“保外”之后“求医”的哪怕是只言片语的记载。退一万步说,就算他当时的糖尿病确实严重到“短期内有死亡危险”,那么,当这个“保外就医”的原因消失之后,按照规定,仍应收监执行的,哪里容得了他以“保外就医”之名苦心经营,在长达十年的时间中,成就这么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而且,有关报道也没有提供他是否曾被减刑并刑满释放的信息,倘若他还在服刑期间,哪能那么逍遥自在地当起“橙王”来呢?
看来,褚时健的“保外就医”,与“相关规定”是很有些出入的。
此类未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之迹象的“保外就医”,是否每个被判了无期徒刑的罪犯都可以做,而且都能做成呢?我想,“都可以做”,是能够基本确定的:想得之病,何患无名。褚时健可以说“因患严重糖尿病”,李时健就不能说“因患严重心脏病”了吗?严重不严重可以由着人说,对生命有威胁的病还多着呢。“都能做成”就不一定了。有人为你说话的,包括有大人物或有内部关系的人为你说话,“保外就医”能行;有人民币去铺路,而且懂得怎么铺,“保外就医”也能行。你只要睁着眼睛去看,入狱前有头有脸有权有势的,大多都能“保外就医”。那个“恶意取款”的许霆,如果不是因为舆论的压力而改判五年,又无“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之迹象,恐怕还在服着无期徒刑呢,想要“保外就医”,就有些困难了。
我对褚时健并无恶意,也并非要有关部门将已经八十五岁的褚时健再关到监狱中去。我只是想借此说说“保外就医”的门槛,对于每一个罪犯,应有同等的尺寸。这本应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设置,却不是对什么人的法外开恩。
【原载2012年4月26日《北京日报·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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