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富裕型民生;保障民生;国家治理;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C913.7?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5-0148-007
民生连着民心。用以反映社会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以及民众获得感的民生范畴,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民生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民生类型的差异体现着不同的治国理政要求,有什么样的民生类型及其所蕴含的民生水平,就昭示着社会治理进入何种阶段、社会治理水平达到了何种状态。按照民生建设理论,民生建设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就有条件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民生项目,人们的收入水平到了何种地步自然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生待遇,以便既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又能够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今天,我们不仅要继续做好托底型民生与基本型民生以解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要致力于发展改善型民生,还要开启富裕型民生的建设(1),让每一位民众都能享有民生保障,助推社会善治目标的实现。
一、富裕型民生是更充分的高质量民生形态
富裕型民生是生产力特别是国家治理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一种民生类型,在整个民生类型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其他民生类型发展的最高形态,不仅具有不同于其他民生类型的独特内涵,而且在与欧美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相比较中体现出鲜明特色的制度设计。
(一)项目最全的民生
富裕型民生的项目最为周全,它所提供的项目涉及民生领域的全部内容,满足富裕群体更加舒适的生活需要,增强这类群体的获得感,并为其他群体的未来生活指明了前進方向,激发他们向着富裕型民生奋进。富裕型民生不是个别项目或部分项目的丰裕,而是所有民生项目的充足与富足,满足民众个性化、多样化以及多层次的生活需要。从类型上看,富裕型民生涵盖物质、服务、精神、价值等方面,是民众物质生活、生活服务及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以便让自身的价值得到彰显与实现,而不仅仅是物质上富裕、服务上缺失、精神上空虚以及价值的沉沦。从项目上看,富裕型民生涉及生老病死葬、衣食住行娱等各类“可见的”的项目,还包括服务、心理、价值实现等一些不容易被测量甚至“不可见”的方面,这些方面难以直接量化与比较,但在富裕型民生项目体系中却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富裕型民生不仅仅是项目周全,而且还涉及项目供给,能够满足这些群体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当然,富裕型民生的项目及其蕴含的待遇水平也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格,能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富裕群体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提高,从而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幸福感与舒适度,让幸福人生有制度化保障。
(二)美好生活的民生
民生揭示了人们的生活状态,有什么类型的民生类型就会呈现出何种生活方式,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生活状态就可以提炼成何种民生类型。富裕型民生作为最高的民生类型主要体现在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在“好”的生活中彰显“美”、实现“美”,做到“好”与“美”的结合。其中,“好的生活”主要体现在物质及服务的需要得到完全满足、物质生活完全自主、生活环境怡人等方面,而“美”的生活则体现在精神充实、追求向上、富有意义以及提升境界等方面。“好”是“美的生活”的前提,“美”是“好的生活”的升华。只有“好的生活”还不能称为“美好生活”,只有将“好的生活”与“美的追求与实现”结合起来才构成并体现美好生活,才是富裕型民生,这是人的本质的要求以及人的发展的崇高性与神圣性的集中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的生产只满足于肉体的需要也就是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人则“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是最有可能真正按照人的尺度去生存与生活的存在,也就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的存在[1],他会按照美好生活的目标去追求、去实现以及去享受。在“好”的生活基础上体现“美”的规律。因此,美好生活是富裕型民生的生动体现,富裕型民生成为美好生活的直接概括。如果说追求美好生活是永恒的主题,那么,实现富裕型民生就是永恒的动力和追求的目标,这是人可以各取所需也就是满足了马斯洛等人所说的生理、安全、社会以及尊重等基础上获得自我实现需要的直接体现。
(三)共同富裕的民生
富裕型民生必须追求共同富裕,追求并体现共同富裕是富裕型民生的本质内涵,致力于共同富裕是富裕型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民生建设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福利建设的旨趣与价值,离开了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点,富裕型民生建设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富裕型民生强调我们的民生建设目标是“富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则是“共同”。所以,富裕型民生不是中国传统社会所追求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平均主义”社会,而是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不是那种只有少数人富裕,并透过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得以维持的富裕,而是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带动、引领和示范其他社会成员实现共同富裕;不是那种“无法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发展”的“均贫富”甚至是“杀富济贫”,而是致力于优化环境、提供均等发展机会进而让更多的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富裕;不是那种“走回头路”、“吃大锅饭”、创造力不足的富裕,而是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激发全体人民奔向富裕的民生。因此,这种富裕型民生不是整齐划一、“人人相亲,人人平等”、没有差别的同等富裕,而是具有丰富性与生动性的富裕,是在物质、服务及精神等领域,也就是在项目、待遇及标准均有所差别并体现个性化需求的富裕;自然也不是个体差异、地区差异以及城乡差异彻底消失的富裕,不是物质富有、服务不足而精神空虚的富裕,而是展现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的富裕,是通过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发展去共享发展成果及社会进步与国家富强的共建共享富裕,因而表现为物质、服务、精神与自主有机统一的全面富裕。总之,共同富裕构成富裕型民生的目标与本质特征,通过共同富裕的追求实现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四)社会善治的民生
民生一开始就是治理的范畴,它始终要服务于社会治理、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而开展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作为社会治理的民生,透过项目的设置、标准的确定以及覆盖的人群所凝练而成的各种民生类型承载着不同的治理任务,为着不同的治理目标。从治理角度看,托底型民生侧重于社会的安定,主要解决如何治理好生活在社会底层群体的问题。基本型民生注重维护社会最大群体的安定问题,这是体现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改善型民生特别是富裕型民生注重解决民众的发展性需求,通过富裕型民生的建设,切实保障其通过辛勤劳动所取得的合法性收入及其所享有的美好生活,这样的美好生活不仅体现在物质、服务及精神层面,而且体现在公平正义的彰显、民主法治的健全、社会安全的保障、社会秩序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友好以及合法收入的保护等。可以说,富裕型民生为实现各按其分、各得其所的社会善治提供了民生保障,而社会的善治则为富裕型民生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预期,两者相得益彰、有机结合。事实上,在人口众多的当代中国,如果不能形成满足不同阶层需求的民生类型,如果缺乏富裕型民生类型,将阻断民众生活富裕的制度性可能,使得民众难以积极地预期未来可能生活,整个社会自然就缺乏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与活力,实现社会善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而富裕型民生描绘出一幅社会善治状态,昭示社会善治的方向,使得富裕的阶层形成对社会的积极期待,助力社会各阶层都各取所需、悉安其业。所以,社会善治构成了富裕型民生的显著特征,富民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王者之道”。诚如荀子所言“王者富民”,而“霸者富士”。[2]
二、富裕型民生是现代化新征程的内在要求
任何一种民生类型的提出总要顺应它所处的那个时代的民众需求,开展某种类型的民生建设同样也要受到这个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富裕型民生的提出既是民生类型的逻辑必然,也是民众美好生活的现实要求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体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内在要求。
(一)富裕型民生是最高形态的民生类型
民生既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程度的概念,也是作为揭示民众生活水平的范畴,特别是不同的民生类型背后体现了不同的民生建设水平,反映着社会群体不同的生活水准及生活追求。如果說托底型民生试图解决小部分群体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基本型民生致力于解决最大多数群体的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改善型民生着力关注部分群体的较高生活需要,那么,富裕型民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地位很高群体的舒适的生活需求,它们由低到高地排列在一起构成较为完整的民生类型体系。四种不同类型的民生面向不同的社会群体,承载着不同的建设任务,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民众的生活水准要求,实现不同的经济社会建设目标。其中,富裕型民生的保障内容特别是保障水平处于民生类型的最高层次,它注重民生建设的高水平及高待遇,成为最高水准的民生类型,指引着其他三种民生类型的建设,其他民生类型都要向富裕型民生类型发展而努力。从社会与民生相互关系理论看,民生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社会结构呈现出何种类型,就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民生类型,富裕型民生是与社会结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的那部分群体相适应,满足这类成员的生活需求。反之,如果缺乏富裕型民生,就不能满足这类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构不成完整的民生类型体系,民生结构无法与丰富的社会结构类型相一致,从而制约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如果承认社会结构及其社会发展水平具有层次性,那么自然就应该有作为最高类型的富裕型民生而存在,而且这种富裕型民生类型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
(二)富裕型民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生总是与人的需要相对应,而人的需要与特定的生产力水平相一致,这意味着,每一种社会形态、每一个社会发展阶段都有自己的富裕型民生,富裕型民生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各个过程。只不过,生产力不发达的早期社会,富裕型民生还停留在自发层面,仅有极少数人口才能享有。这种进步缓慢、“较为落后”甚至“停滞”的生产力绝对无法支撑起富裕型民生的建设需要[3],无法满足富裕型民生建设所需要的财力支撑,富裕型民生只是一种“乌托邦”。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经过本世纪前20年的发展,我们取得了比发达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均经济总量超过1万美元,处于中等收入水平并接近高收入国家行列,民生设施及公共服务得到明显改善,一些省份、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其他省份也在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发展质量,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并逐步迈进富裕的幸福时代。这种快速发展、日益增长的生产力为富裕型民生的建设提供基础和来源,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提高的向往与追求。可以说,建设富裕型民生、带领全国人们奔向共同富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实践议程”及“现实任务”[4],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共同心声。
(三)富裕型民生是民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任何一项民生事业的建设离不开赖以生存的社会特别是由该社会所凝练而成的文化,依附于特定社会的文化成为这个社会开展民生建设的可靠基础与精神依托。因此,民生事业的开展以及民生类型的形成“应该把它放在特定的环境——即给定的社会与文化”中,洞察到它“所反映该社会的主导文化和政治的特征”[5]。从民生文化角度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建设富裕生活的文化基因,贯穿于整个社会历史的长河中。孔子倡导的“小康”、描绘的“大同”,就是希望建立一个富裕安康的理想社会。韩非提出的“帝王之政”就包括“使民以力得富”[6]。管子认为“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7],只有“民富”才能实现“易治”,而“民贫”则“难治”。东汉王符提出“为国者以富民为本”,并将其作为“明君之法”[8]。北宋程颐等人强调“以厚民生为本”是“为政之道”的重要内容。[9]当然,在那个以救济为主、物质生活较为匮乏的社会里,“富民”更多地还是一种主张与号召,“富民”更朴素地表现为减免赋税、促进农工商业发展,远达不到现今意义上的富裕,更不可能建成如今的“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富裕型民生。应该看到,这些主张、措施的实施确实有利于改善民众的生活,有利于“富民强国”目标的实现,成为我们建设富裕型民生、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文化根基与历史之维。
(四)富裕型民生是实现善治的有效抓手
中国的“民生”一开始就浸入到国家与社会治理领域,成为治国理政的抓手。只不过早期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朝廷主要兴修水利、建立粮仓、开展灾害救济等。新中国成立初,政府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及外部环境,只能解决最需要保障的那部分群体较低的基本生活问题,以便将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国计”中去,此时民生难以成为重要的治理要素,富裕型民生还只能是一种社会理想。自上世纪80年代起,随着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的确定,“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民生方略使得富裕型民生成为部分群众的实践追求,民生特别是富裕型民生作为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与内生动力的手段以及解决社会矛盾及问题的工具,“有钱好办事”“花钱买平安”的治理理念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走进新时代,国家作为民生方略的决策者、规划设计者以及组织实施者,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诉求,把民生当成最大的政治,在发展民生事业中赢得民心,强调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10]。坚持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厚实的执政之基。此时,民生成为国家治理“逻辑起点”“关键要素”“重要变量”[11],国家在托底型民生兜底线、基本型民生织密网的基础上,着力提升改善民生水平,引导人们建设富裕型民生、走向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善治,以共同富裕为显著特征的富裕型民生日益成为衡量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较、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有力工具,成为社会善治的主要抓手与重要表现。
三、富裕型民生具有鲜明的特征
富裕型民生从理想变为现实、从潜在走向显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抓手,体现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生类型的显著特征。
(一)富裕型民生具有引领性特征
富裕型民生不是整齐划一,也无法一蹴而就。它只是四种民生类型的一种,主要面向经济社会地位很高的群体,解决他们的物质、服务、精神及自我实现等方面高水准的需要问题,因而处于各种民生类型的顶端,成为其他三种民生类型的最高形态,其他三种民生类型则是富裕型民生得以产生的基础,只有解决了其他民生类型所面临的问题、只有跨越了其他三种民生类型的发展阶段才能通往富裕型民生。因此,其他三种民生类型构成富裕型民生的发展阶梯,富裕型民生成为其他三种民生类型的发展方向,它们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民生类型的整体,引领整个社会建设的发展。这表明,富裕型民生所具有的引领性不能只满足于为民众提供托底保障或基本保障,还包括更高水平的民生抱负;不仅注重物质或服务的需要,还要有精神、心理以及自我价值的追求;不仅解决部分经济或社会地位很高群体的当下富庶生活,而且为其他生活得并不富裕乃至刚刚解决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群体或个体的未来生活指引前进方向,增强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当然,富裕型民生需要通过政府、社会、家庭以及个体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需要有充裕的物质及服务条件才能实现,它所具有的指引性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二)富裕型民生具有延展性特征
每一个社会既有穷人,更有属于那个时代的富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富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作为描述民众生活状态、体现其生活水准的范畴,富裕型民生揭示了社会诸阶层中那种生活保障项目最全、待遇标准最高、生活服务最优的那个阶层的生活状况。这种类型的民生既受到一定社会生产力制约,不仅不同历史时期的富裕型民生覆盖的群体范围有所不同,即便是同一群体乃至同一个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发展阶段的内容、项目等也有所侧重,由此使得富裕型民生的供给标准与它所赖以生存的时代相适应。同时,它也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改变自己的形态去拓展民生形式,深化民生内涵,使得各种有助于推进美好生活的产品及享受方式涌现出来,并优先运用到生活水平及需求能力最强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身上,极大地提升这类群体的生活便利性、舒适性与专享性,增强其生活的富庶性、自主性与愉悦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机器人的广泛而普遍的应用,使得物质及服务极大丰富,富裕型民生的內涵将进一步拓展,人们对待富裕型民生的要求也要丰富,这是“世界绝不会满足于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12]、进而创造属于自己美好生活的内在动力,体现了富裕型民生的延展性与发展性特征。
(三)富裕型民生具有高质量特征
质量是民生事业的生命线,质量好的民生有助于凝聚各阶层投身于经济社会建设的力量,促进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质量较差的民生必然引起社会群体的不满,不利于社会整合与社会团结,甚至某个民生项目的实施、民生待遇的提供非但解决不了已有的民生问题,反而诱发新的社会矛盾,这就需要民生事业的发展、民生类型的设置以及民生项目的提供等都要贯彻质量准则与质量要求。一方面,作为处于最高类型的富裕型民生的提出、设置与实施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民生类型体系,有助于各类社会成员获得与其身份及地位、收入与需求相协调的民生待遇,自然会推进民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就富裕型民生本身而言,作为一种最能够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增进民众满意度、幸福感与认同感的民生类型,有助于完善社会分层体系,形成正向社会流动,引领社会成员奔向共同富裕。透过富裕型民生的建设,更加有助于实现对社会各阶层的治理,有助于公平正义社会的实现。同时,对广大民众来说,富裕型民生类型及其项目的出现充分考虑了经济及社会地位高收入群体的全面性、个性化及高水平的需求,极大地激发起其他社会成员投身于经济社会建设的动能,以便使自身也能够享有更高品质的生活,进而为自身的全面发展提供充裕的生活条件与生活保障。
(四)富裕型民生具有理想性特征
让广大民众普遍过上幸福而富庶的生活,以实现天下大同,是自古以来仁人志士的奋斗目标,只不过在当时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条件,不可能普遍建立起富裕型民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建设力度,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相当一部分群体的生活达到了富裕程度,他们对自己的物质生活、服务保障、精神享受以及价值追求等有了更高的期待,使得以共同富裕为归旨的富裕型民生从抽象的理想变为现实的目标。应该看到,我们所建立的富裕型民生只是经济社会地位很高群体的当下需求,还无法成为所有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民生制度及民生保障,透过富裕型民生的建设,能够为那些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群体的未来生活描绘了图景、提供了可能,并为处于基本民生问题获得解决的群体指明了前进方向,因而它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的生活理想。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战争的发生乃至朝代的更替不仅在于民众生活在困苦之中,而且还在于民众失去了富裕生活的任何可能性。进入新时代,富裕型民生的提出与实施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安定有序、富庶生活的希望,使得富裕型民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
四、富裕型民生的实现路径
富裕型民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推进以共同富裕为主要目标的富裕型民生建设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担当。作为最高形态的民生类型,富裕型民生的实现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推进,不断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健全民生政策体系,加强民生投入以缩小区域及城乡差距,形成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一)完善富裕型民生制度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看法,“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13],而这种“有效率的组织”需要依靠制度创新。因此,制度特别是创新的制度就构成了其中的关键因素。从这个角度看,完善富裕型民生制度,就是明确要开展富裕型民生制度的建设,让富裕型民生成为民族复兴的抓手,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将其作为自身的生活愿景,理顺它在整个民生类型体系中的关系,确立它所处的最高位置以及能够成为改善型、基本型乃至托底型民生的指引。作为一种制度类型,它分层化地针对经济社会地位最高的社会群体,解决这些群体的高水准的民生项目及其待遇标准等,满足他们个性化、高品质的生活需求,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制度保障。为此,既要加强富裕型民生制度内容的探讨,形成涵盖物质生活、精神追求、服务保障、价值实现等有机统一的制度内容,构建内容全面的富裕型民生制度框架,避免单一的物质性制度内容的局限性。也要注重其他制度的配套,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做好托底保障和基本保障的同时,安排一部分资金投入到富裕型民生项目的供给上。同时还要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形成有利于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与规则,为共同富裕型民生的实现制度保障。
(二)健全富裕型民生政策
民生政策是民生制度的具体展开,它是为了实现民生制度目标而实施的措施及操作方式。以共同富裕为导向的富裕型民生政策的形成不仅需要富裕型民生制度的完善,而且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提供支持。一方面,在构建民生政策体系时要留出富裕型民生政策空间,努力形成体系完整、类型齐全的民生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在出台有助于富裕型民生制度实现的政策时,要将共同富裕作为价值理念贯穿到所制定的政策内容中,使之成为健全富裕型民生政策的价值依据,确保共同富裕的政策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要结合富裕型民生制度所设定的项目与内容、待遇及标准等去制定相应的民生政策,形成与富裕型民生制度相一致的民生政策体系,使得富裕型民生制度目标的实现有着完善的政策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去全面梳理现行的各项民生政策,揭示出哪些富裕型民生政策还不完善,哪些民生政策未能体现或尚未涉及共同富裕,哪些民生政策的供给水平还达不到富裕的高度等等,切实补齐民生政策短板,形成富裕型民生政策体系。当然,政策要想发挥其功能就在于实施并透过监督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富裕型民生政策的健全还依赖于政策监督的强化,便于人们及时总结富裕型民生政策的实践经验,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升和健全,形成更加完善而科学的富裕型民生政策体系。
(三)注重富裕型民生投入
民生投入是富裕型民生政策得以贯彻的根本保证,没有资金及项目的投入绝对不可能形成富裕型民生政策,投入不足最多只能保证个别项目的富裕而不能保证所有民生项目体现出富裕性。注重富裕型民生项目的投入要能够解决一部分经济社会地位很高群体的体面而富庶的生活需要,投入总量达到同期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总和2倍左右[14],透过这样的投入标准去优化民生投入项目,调整民生投入结构,满足民众富庶的生活需求。相应地,各地也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民众富庶生活需要,保证民生投入总量达到同期城乡居民八大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总和2倍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以解决个别民生项目投入结构不合理、投入不足甚至没有投入等问题,确保富裕型民生投入任务的完成,助推富裕型民生建设目标的实现。当然,各地富裕型民生的投入还要根据自身在全国的地位予以适当调整,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型民生所覆盖的人口要高于较发达、欠发达乃至不太发达地区,它们的投入量自然也就最大,它所体现出来的富裕程度及富裕水平也就最高。
(四)塑造富裕型民生氛围
我们所要建设的富裕型民生不是少数人的福利专享,不是特权阶层的福利集聚或福利固化,而是透过民生项目的建设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地创造财富,推动全社会朝着共同富裕这个目标前进。这就需要在完善富裕型民生制度与政策、注重富裕型民生投入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民生建设氛围。政府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建设理念,支持一部分地区深化民生领域内的改革,建设共同富裕型民生示范区,着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特别是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民生建设体制机制障碍,通过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经济社会、统筹项目及待遇,鼓励实施民生领域内的高质量发展超越,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开展民生建设事业的归宿;企业要通过科技投入与科技创新,实施更高质量的就业,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民生建设质量;社会要形成创新富裕型民生特别是共同富裕的民生建设理论與实践的活力,释放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动能;家庭及家族作为重要的福利供给主体在我国民生建设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充分挖掘这一组织的民生供给、民生改善以及福利增进功能,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共同致富的民生建设环境,助推以共同富裕为主要特征的富裕型民生建设的全面实现。
注释:
(1)四种民生类型的划分参见高和荣:《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的类型转向及特征》,《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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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531.
[10][宋]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531.
[11]高和荣.民生国家的出场:中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践与逻辑[J].江海学刊,2019,(3):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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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和荣.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的类型转向及特征[J].社会科学辑刊,2020,(3):104-110.
(责任编辑 焦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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