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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使用权定价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江淮论坛 热度: 15203
张本照 丁元欣 王海涛

  (合肥工业大学,合肥230601)

  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使用权定价研究*

  张本照丁元欣王海涛

  (合肥工业大学,合肥230601)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地流转越来越普遍,农地定价的合理性成为影响农地流转至关重要的因素。现有的农地流转价格基本是基于农地本身价值进行估算的,但是农地流入方能够从农地中获得的收益是农地流转定价的关键,它决定了农地流入方能否充分地利用土地,影响农户的根本利益。所以,基于另一个视角——种植大户(农地流入方)收益的视角,结合委托代理理论,运用非对称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方法,探讨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种植大户根据自己的收益情况与农户的代理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间的农地定价博弈均衡解,将其与已有定价机制相结合,以期在理论上深化对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农地流转价格;内股外租经营方式;委托代理模型;动态博弈

  通过农地流转盘活农村资源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最核心的就是农地的流转定价问题。目前,在各地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归根结底都是农地流转定价不合理导致的,定价机制是保护农地流转中各主体利益的根本机制。根据当前的研究成果表明,众多学者对农地流转定价的研究是基于农地本身的价值,他们认为合理的流转价格应该是包括经济价格、社会价格、生态价格等要素在内的。[1]-[8]

  通过对凤阳县小岗村及铜陵县天门镇、横塘村、石山村、农林村等多地的实地调研,这些地区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是结合当地土地的土壤情况、每亩产量等具体情况而定,不同地区的农地流转价格不同,同一地区通常为统一定价,不因流转对象不同而重新商定价格。铜陵县部分地区的农地流转价格大约在每亩350斤水稻,折合人民币约每亩400~500元,也有部分地区流转价格只有每亩300元左右;而凤阳县小岗村的流转价格相对较高,大约在每亩700斤原粮,折合人民币约每亩900~1000元,由于价格偏高,虽农户流转意愿强,但是愿意流入土地的企业和种植大户少,因此后签订的农地流转合同中规定的流转价格降低为每亩800元以保证农地正常有序流转。可以看出,流转价格过低,农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流转价格过高,流入方无法负担,从而发生农户最担心的流入方弃地而去的情况,双方利益均受损。通过对这些地区农户的问卷调查,农户们认为在定价过程中除了考虑农户利益,引入农地流入方收益因素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中非对称信息下的序贯博弈的方法将两者融入定价过程中。

一、农地流转模式的选择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的内股外租型经营方式

  土地流转的模式多种多样,本文只选取一种模式进行研究,即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目前针对不同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研究很多,得出的结论基本趋于一致,即市场参与流转模式是相对其他模式来说效率最高的。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市场参与流转模式中的典型模式,且国家鼓励农地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发展[9],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的同时,还能够大大增强个体农户的议价能力。张兰君、赵建武(2013)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社)模式的经营方式归结为自主经营型经营方式、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与社区型经营方式三大类。但是若从农户收益的角度看,内股外租型则是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长期获益的最优选择。内股外租经营方式,即股份合作社不进行自主经营,只将农户的土地整合起来对外通过公开出租或转包等有偿方式流转给种植大户,再由种植大户进行耕种。通过这种经营方式,一方面,可以为当地农业的招商引资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收外来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对当地农业科技化水平起到促进作用,进一步保障农户们的收益。在未来,农户的收益是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动力,而内股外租型是操作较容易且能有力保障农户收益的经营方式。[10]因此本文只选取内股外租型经营方式进行分析,尝试分析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流转价格谈判的动态博弈机制,探讨种植大户立足于自己流入土地的收益、愿意付出的土地流转价格,将这个价格与传统的定价方法相结合来,促使农地流转价格更加合理,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利益。

  (二)内股外租型经营方式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间的博弈关系,何芳、温修春(2013)指出在我国农村土地间接的流转过程中,农户、中介组织与种植企业之间形成了双重委托代理的关系,并通过数据模拟分析得出农户选择股份合作制方式时获得最大的期望收益。[11]段力誌、傅鸿源(2011)通过分析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人)与规模经营主体(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试图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报酬机制来激励代理人。[12]杨桂云(2011)采用博弈论方法分别探讨了农户和监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关系。[13]高雅(2010)认为农民参与流转程度最高的一种模式是股份合作制,但是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代理关系产生问题,文中尝试引入“职业村长”制度以最大限度解决主体间的委托代理问题。[14]张颖聪、张文秀(2005)认为我国农地流转中,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业主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及给出政策建议。[15]杨展(2006)在非合作博弈框架下分析了发包方、中介方和承包方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认为中介服务组织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显著。[16]

  由于股份合作社是否能够实现内股外租经营方式,其基础在于农户是否愿意将自己的土地委托给合作社耕种或经营,因此,通过委托代理模型,讨论农户何时愿意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是十分必要的前提条件。

  1.假设构建

  为便于博弈分析,有如下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人,即农户、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皆为“风险中性人”,且三者都是“理性经济人”,并且三者在选择策略上都有自由决策权,不会做出非理性选择。

  二次发酵时,较低的发酵温度,基酒中较高的初始乙醇体积分数、总酸及游离SO2含量等限制性因素均会抑制酵母菌的生长繁殖和发酵进程[19]。适应活化过程中,通氧条件及培养液中的碳源和氮源含量可使酵母菌完成从生殖生长到发酵代谢过程的转化[11-12],提升其对抗性环境的耐受性,是促进二次发酵顺利完成的重要辅助措施。

  假设2:由于农户自发组织形成合作社,因此假设农户与合作社之间都能获得完全且完美信息,即双方不仅都掌握了对方的特征、策略空间和收益函数的准确信息。而合作社无法获得种植大户的完全信息,即对于种植大户的收益、支出以及相关的管理信息,合作社无法完全了解,但是种植大户知晓合作社的完全信息。各博弈主体的行动是顺序发生的。

  假设3:农户(委托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自己的土地委托给合作社,二是不将自己的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代理人)的选择也有两种:一是合作社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科学的规划、整合和管理,有较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是为节约成本,放弃高专业化的管理水平。

  假设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工作所获得的收益是其努力程度的确定性函数,农户根据其收益来判断合作社的工作情况,没有监督问题。

  假设5:在合作社与种植大户博弈中,由合作社先报出土地价格。双方的博弈只进行两个时期,若第二时期种植大户拒绝了合作社提出的价格,则他将不租用该土地。

  2.农户与股份合作社间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博弈分析

  在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我们先讨论,农户在何种情况下自愿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股份合作社经营。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的前提下,假设农户所获得的保底收益为P0,其分红比例为r1,当股份合作社聘用专业管理人员对土地进行专业化管理,且用专业科学的方法选择种植大户时带来的收益为PH,此时付出的成本为C1。当股份合作社选择降低成本,采用较低专业化管理时所获得的收益为PL,此时合作社付出C2,且PH>PL,C1>C2。由于股份合作社所获得的盈利随农地流转收益的增加而提高,为方便分析,我们将股份合作社所获得的盈利看成是农户支付给它的报酬,且农地流转收益越高,农户支付的报酬就越多,即当股份合作社选择较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时,农户支付ω1,当股份合作社选择较低专业化管理水平时,农户支付ω2,且ω1>ω2。

  假设农户先行动,决定是否将土地委托给股份合作社,若农户只愿意把土地留下自己耕种,则其收益为其自行耕种所得到的全部净收益M(包括政府给予的农业补贴等且M>0),合作社的收益为0,博弈终止。假如农户愿意将土地委托给股份合作社,则博弈进入到第二阶段,股份合作社开始进行选择:接受或决绝农户的委托。若股份合作社拒绝了农户的委托,那么双方的收益依然为(M,0),博弈结束。若股份合作社选择接受农户的委托,则股份合作社需继续在第三阶段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较高或较低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在股份合作社选择较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时,农户的收益为P0+r1PH-ω1,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为ω1-C1。在股份合作社选择较低专业化管理水平时,此时农户的收益为P0+r1PL-ω2,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为ω2-C2。如图1所示。

  根据逆推归纳法,由于博弈参与人均为“理性经济人”,因此在股份合作社接受农户委托的情况下,当ω1-C1>ω2-C2,即ω1>ω2+C1-C2时,股份合作社会选择较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也就是说,只有当股份合作社选择较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所得到的报酬高于选择较低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所得到的基本报酬和合作社两种不同选择所带来的成本的增加额之和时,股份合作社才会选择高专业化管理,尽力提高收益。反之,同理。

  最后一阶段中,如果股份合作社选择了拒绝农户的委托,那么农户在前一阶段的选择已经不重要。但是如果股份合作社接受了农户的委托,类似于第一阶段,也存在两种情况。股份合作社选择较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只要当P0+ r1PH-ω1>M时,农户愿意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在股份合作社选择较低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情况下,当P0+r1PL-ω2>M时农户选择委托。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前提,只要当农户通过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所获得的净收益超过其自行耕种获得的全部净收益时,就会选择委托策略。[17]

  

  图1 农户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博弈过程

二、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流转价格形成的动态博弈模型构建

(一)农地价格形成的序贯博弈模型

  基于上述分析,在P0+r1PH-ω1>M或P0+r1PL-ω2>M情况下,农户愿意将农地委托给股份合作社经营。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流入方是非常重要的主体,流转价格不仅对于农户,对于农地流入方也是十分关键的。合理的农地流转价格能够使农地流入方更加高效率地利用土地创造收益,同时也能够保障农户的利益,而不合理的流转价格或者给农地流入方带来损失,使其不堪重负,弃地而逃,或者农户收益过低,农地流入方无法获得需要的农地,总之双方都会受到损失。

  而目前,农地流转价格的定价往往无法全面地考虑到农地流入方收益这个重要的因素,因此本文尝试从种植大户(农地流入方)的角度,分析种植大户根据自己从流入农地中获得的收益而愿意给出的农地流转价格,将其与原有的价格相比较,以期最大程度实现价格的合理性。由于股份合作社与种植大户之间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所以本文采用了非对称信息下的序贯谈判的方法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博弈。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作出如下的假设和说明。

  设股份合作社的保留价格是M,即农户不将土地流转出去而是自己耕种时所得的收益,此处我们假设M=0。设种植大户从流入的农地中获得的收益为π且π~U[πL,πH],πH为股份合作社对种植大户从流入农地中获得的最高收益的预期,而π具体为多少只有种植大户知道,股份合作社无法得知,为便于讨论,假设πL=0,也就是说π~U[0,πH]。设股份合作社第一阶段提出的土地价格为P1,第二期为P2(通常P1>P2),且假设只要种植大户的收益π高于或等于股份合作社提出的价格,种植大户就会以该价格从股份合作社租用土地。再设折现因子σ,表示由于商讨时间延长而导致的收益减少。如图2所示。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种植大户之间的动态博弈分析

  对于任意P1和P2,第一阶段:若股份合作社在第一阶段提出的土地价格为P1,且种植大户期望合作社在第二阶段的提价为P2,当种植大户的收益π≥P1时会选择接受该价格租用土地,则此时种植大户的收益为π-P1,当种植大户的收益π<P1时则会拒绝该价格,此时博弈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若股份合作社在第二阶段提出土地价格为P2,当种植大户的收益π≥P2时会选择接受该价格租用土地,此时种植大户的收益为σ (π-P2),当种植大户的收益π<P2时则会拒绝该价格,此时种植大户收益为0,博弈结束。

  

  图2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种植大户关于农地流转价格谈判的博弈框架

  由于股份合作社与种植大户都被假设为“理性经济人”,所以当,即π≥时,种植大户将选择接受合作社在第一阶段提出的价格P1。

  

  上述关系可表示为:对任意的P1和P2,当π≥max{π′(P1,P2),P1}时,种植大户将接受股份合作社在第一阶段提出的土地价格,若π<max{π′(P1,P2),P1},种植大户将拒绝P1,将双方博弈推入第二阶段。

  当博弈进入第二阶段,意味着上文假设的πH=π1=max{π′(P1,P2(P1)),P1},即第二阶段中种植大户的收益π~U[0,π1]。若股份合作社在第二阶段提出的土地价格为P2(P1),那么种植大户的最优策略是当且仅当π≥P2(P1)时接受P2(P1)。则股份合作社在第二阶段最优土地价格问题可以表示为:

  

  其中0≤P2≤π1,且prob{种植大户接受P2}=,代入(2)式并对P2求导:令2P2)=0,得出,从而π1=max。若则π1=P1,即,与以上所述矛盾。因为若π1≥π′,此时理性的种植大户不会将博弈推入第二阶段,增加谈判的时间成本,而是选择接受P1。从而时,代入(1)式,可得:

  

  根据以上推论,我们已经得出在给定股份合作社在第一阶段提出的土地价格P1时,种植大户在第一阶段的最优策略、股份合作社在第二阶段的提出的最优土地价格以及种植大户在第二阶段的能够作出的最优策略。接下来我们将讨论股份合作社在第一阶段应提出的最优土地价格。根据假设,股份合作社是理性的,所以P1应满足:

  

  

  prob{种植大户拒绝P1,但接受P2}={1-prob {种植大户接受P1}}×prob{种植大户接受P2}=

  

  将(4)式和(5)式代入(3)式,得:

  

  对上式关于P1求导并令?y2=0:?p1

  

  根据以上股份合作社与种植大户间的两阶段的非对称信息序贯博弈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种植大户根据自己从流入农地获得的收益而愿意给出的农地流转价格为和,从这两个式子中可以看出,农地流转价格随着股份合作社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关于种植大户的信息对种植大户产出利润的预期的增高而增高。此外,还要考虑到双方博弈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股份合作社对土地过高的定价或者种植大户可以接受的土地流转价格过低,都会增加谈判时间,从而造成双方的损失。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本文研究结果,结合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现状,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由于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流转的基础是农户们自愿且积极地将自己的土地委托给股份合作社,因此就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其次,根据前文结论,农户在P0+r1PH-ω1>M或P0+r1PL-ω2>M时,即农户通过将土地委托给股份合作社所获得的净收益超过其自行耕种获得的全部净收益时,才会选择将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再统一进行流转,因此,股份合作社应聘用具有专业素质的管理人员,确保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高水平运作,增加农户的收益。[16]

  最后,农地流入方的收益在农地流转的定价过程中是十分关键的因素,它决定了农地能否得到充分的利用,影响着农户们的利益。本文结合种植大户根据自己从流入农地中获得的收益而愿意给出的流转价格,使农地流转定价机制更加完善。根据股份合作社与种植大户的博弈结果,种植大户愿意给出的农地流转价格为,因此,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对种植大户的利润进行预期,股份合作社需要通过掌握更全面的关于种植大户及市场的相关的信息,如种植大户的经营范围和技术水平、种植大户以往的经营成绩、市场上该产品的当期及往期价格、市场对于该产品的需求度等更加具体的信息,但是这提高了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此时,加大政府的投入,对股份合作社进行补贴,不仅能够有效地帮助合作社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促进土地流转定价的合理性,保证种植大户利益,刺激土地的需求市场,也能够提高合作社对于土地的整合水平,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

  此模型不仅能应用于内股外租经营方式下农地流转定价问题,也可以扩展到各种中介组织,如土地银行等。中介组织将农户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整合后,有偿流转给种植大户的情况下,此模型都可以结合具体的流转方式为农地流转的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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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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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862X(2016)02-002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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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本照(1963—),安徽定远人,博士,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工业信息研究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证券投资;丁元欣(1990—),女,安徽合肥人,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证券投资、土地金融;王海涛(1984—),山东日照人,博士,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工业信息研究院副教授,通讯作者,主要研究方向:土地金融、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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