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经济生产总值(GDP)比重达7.8%。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经济生产总值(GDP)比重将升至10%。据智研咨询披露,2021年中国数字藏品销售额为1.5亿元,预计未来几年将保持150%左右的增长速度,预计2026年中国数字藏品销售额将达到151.12亿元。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增长的强大动力,数字藏品规模也在逐年大幅增长,而数字艺术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艺术藏品作为数字藏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021年3月,佳士得单一拍品网上拍卖专场首次以非同质化代币(NFT)形式拍卖纯数码艺术作品。参拍的作品名为《每一天:前5000天》(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一张由5000张小海报组成的大海报,是其作者Beeple连续5000天创作而成的作品大集合。该作品最终以6934万美元成交。此次拍卖,创造了数字艺术作品拍卖前所未有的最高价格,自此,数字经济、数字艺术藏品、NFT成为科技界、投资界、金融界、艺术界、收藏界等领域的热议话题。
1 踏浪而来——相关概述
1.1 何为NFT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一般指的是非同质化代币,每一枚NFT在区块链上都有独一无二的标识,记录着其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链上权利凭证。中国银行原副行长王永利曾经发文称,NFT实际上是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内含若干规则与信息的具有不可复制、不可分割的唯一性数字(编码)加密权益证明,用来表明某个数字物品的权益归属。所以,NFT翻译成“非同质化权证”更为恰当。1.2 何为区块链
区块链起源于比特币,2009年1月3日第一个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诞生,其后序号为1的区块与之相连就形成了区块链。从狭义上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从广义上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1]。1.3 何为数字艺术,何为数字艺术藏品
数字艺术指由计算机技术发展而来的,数字化的艺术构成方式,它既指艺术作品数字化创作过程,也指代艺术作品的数字化展示方式,因此,一个数字艺术可能是不同于传统的媒介构成的艺术创作活动,还可能以数字“比特“展示的虚拟现实作品。但无论如何,只有注重艺术观念的表达、具有独立审美价值的数字作品才可以称为数字艺术[2]。数字艺术藏品则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在链上具有唯一映射权证的,合法权证持有者可访问、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数字艺术作品。数字艺术藏品与虚拟货币等同质化代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数字艺术藏品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不具备任何货币属性。2 逐浪而行——数字艺术藏品概况
据华夏时报披露,2022年2月,国内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已有100余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6月15日,平台数量已经突破500家。短短4个月时间,平台数量增量近4倍,可见这轮浪潮热度之高。2021年9月,敦煌研究院联合腾讯集团发布了文博行业首个公益数字藏品——带有敦煌莫高窟第156窟的全景数字卡片,限量9999份。10月,湖北省博物馆推出“越王勾践剑”,60万人在线抢购,限量10000份3秒内售罄;2022年1月,山东省艺术研究院赋能实验室联合济南皮影戏传承人、支付宝“超维空间”推出的全球首款AI人工智能打造数字皮影藏品,成功发行7000份,传承人从发行平台分账数万元。不得不说,数字技术为我国非遗类文化艺术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解锁了新的发展道路,也为传统技艺的传承人提供了新的未来出路。通过数字艺术藏品的售卖,不仅探索出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新路径,还让更多的国人开始关注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够更好地引导他们了解、重视、传承、保护非遗类文化艺术,进一步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就整体意义而言,其背后的价值远远超过了数字艺术藏品本身售卖的总价值。
2022年1月,维迈VCAN品牌旗下上海维迈文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故宫博物院联合推出的8款“新年纳福数字如意”上架腾讯幻核数字艺术藏品平台。此次发售的8款数字如意的实物均为沈阳故宫博物院馆藏珍宝。每款数字如意发行1025份,发行总量为8200份,其中200份用于平台内同步上线的“幻核·新元年”主题活动专用,其余则公开发售。继“新年纳福数字如意”火爆售罄之后,上海维迈与沈阳故宫又联手在阿里鲸探平台上推出“瑞兽贺岁系列——甪端压岁与仙鹤贺岁”2款数字艺术藏品,成功实现馆藏文物走出博物馆大门真正“活”起来。
除前文提到的文博行业外,影视行业、音乐行业、美术行业、建筑行业、文旅行业、新闻出版行业也都不同程度地涉足NFT。2021年8月1日,腾讯国内首个数字艺术藏品交易平台“幻核”,限量发售300份“有声《十三邀》数字艺术藏品”。10月9日,时长只有1分钟31秒的电影片段《一刹那》在苏富比“现代艺术晚拍”上以428.4万港币价格(折合人民币365.08万元)成交,此作品是导演王家卫首个电影NFT作品,内容为其电影《花样年华》未披露片段,此次拍卖创下王家卫个人电影NFT作品拍卖价格历史新高。2022年1月爱奇艺首次推出《风起洛阳》国风主题数字艺术藏品,拉开了剧集IP的数字藏品序幕。4月,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在阿里鲸探上推出港珠澳大桥数字艺术藏品——根据不同段桥体设计的3D徽章以及专为不同段桥体打造的大型交响组曲《梦桥》片段。四部藏品分别限量10000件,总共40000件在发售后被抢一空。5月1日,《人民日报》在数藏中国上发布首个数字藏品——新中国第一个劳动节头版。此后,元始部落发行了邓丽君数字歌曲典藏《再见我的爱人》和费玉清数字歌曲典藏《月亮代表我的心》,经典歌曲在时下焕发新生。
NFT市场的繁荣景象彰显着市场活力。各行各业纷纷踏浪而来,无论是文博行业依托天然的文物价值和传统技艺背后的价值优势,影视行业依托丰富的影视IP优势、音乐行业依托海量的经典音乐曲库优势,还是美术与建筑行业依托大量的实物作品优势,文旅行业依托国家各省市各地区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新闻出版业依托传统纸媒的品牌优势,他们都寄希望于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因而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各行各业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厘清发展思路,架构发展路径,结合自身优势,不断增强开拓创新的能力,提升内部创造力和外部竞争力,加快内部底层逻辑建设和外部抗风险机制建设,在数字技术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全过程中,逐浪前行。
3 乘风破浪——数字艺术藏品发展之思考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繁荣背后也许暗藏危机,在耀眼的光芒面前,应当理性判断,不过于乐观,也不过于悲观,要明晰问题所在,找寻解决办法。3.1 关注市场炒作等不良问题,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市场的火热总会引来一些不法分子的格外关注,监管漏洞往往会成为肆意炒作、哄抬价格、以假乱真、圈钱跑路等违规违法行为滋生的温床。2022年6月,支付宝“蚂蚁链粉丝粒(现改名:鲸探)”上限量发售敦煌飞天、九色鹿等两款“NFT付款码皮肤”,售价9.9元,各有8000张限量发售,一夜之间卖出15.84万人民币。尽管这些皮肤被设置了“购买180天后才允许开启转赠功能”,在闲鱼上仍然出现了涉及这两款皮肤的二手交易,敦煌飞天款皮肤单价最高时甚至被炒到了150万元。闲鱼平台虽很快下架了所有NFT相关的商品,但此后的一段时间,市场上仍有部分想以百倍甚至千倍的价格收购该系列NFT的准收藏者。炒作行为可谓是艺术品市场的巨大杀手,如果不加以整顿、规范、约束,不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还严重阻碍市场可持续发展。
此外,许多不良商家、平台高质的藏品不多,套路却很深,他们大多打着NFT的旗号,先用低价格吸引用户以增加其对平台的粘性,再利用用户投资赚钱心理,肆意抬高原本价格较低的藏品的价格,待用户高价购入开始转售时,又以用户操作不当等为由,长时间锁定用户订单,致使其无法在热度最高时售出手中藏品,而热度过后再售出的经济损失则需由用户自行承担。
除炒作风波、套路抬价外,藏品以假乱真、平台商家圈钱跑路是目前数字艺术藏品收藏者时常遇到的问题。许多收藏者在一些数字藏品平台花费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抢购的却是没有任何作品标识和权证标识的“冒牌藏品”,而当他们发现问题联系平台时,才发现平台早已圈钱跑路、联系不上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做出过阐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规定,当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但当我们遇上跑路的商家或者平台,该如何有效维权便成为了新的问题。运气好能收到平台的退款,运气不好就只能自己默默承受经济损失。数字艺术市场鱼龙混杂,平台数量众多,难以分辨,藏品质量良莠不齐,投资存在风险。加之目前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视和完善:第一,相关部门应当出台明确的数字藏品平台建立资质的审查标准;第二,设置严格的数字艺术藏品上线资格的评判标准,其中应包含相关授权说明;第三,明确藏品的二次销售问题;第四,规范二次销售的定价策略,并严厉打击炒作抬价等行为;第五,可在现有法规或者未来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增加“商家-平台连带责任”一项,确保平台进一步加强对数字艺术藏品的资格审核责任,从源头上减少一些后续问题的发生几率。数字艺术藏品的浪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仍是未知数,但笔者相信,经过不懈努力,终有拔云见日的一天。
3.2 明确著作权归属,引导消费者合法有序收藏
由于我国NFT的盛行之风刚吹来不久,相关法律法规、各类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因此我国数字藏品市场较容易存在藏品制作发行阶段和交易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所以即使美术等作品作为物的所有权转移了,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的创作者的相关著作权权益跟着一并转让。因此,用户购买NFT数字艺术藏品时实际上得到的是藏品的所有权和信息传播权等,而非著作权。部分消费者跟风购买,事先并未对藏品的著作权和物权进行深入了解,以为自己购买藏品后就拥有了藏品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不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就进行二次创作、二次销售,或者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等,殊不知自己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还有一些消费者不明就里,在商家的营销套路的蛊惑下,购买了本身就已侵权的数字艺术藏品,购买行为虽不违法,但因其购买的数字藏品属于侵权作品,一切经济损失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其实,某平台上架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授权的数字艺术藏品,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须在荆棘丛中开辟一条正确道路。一方面,由上至下明确数字艺术藏品的著作权归属,重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和交易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合法有序收藏。一方面,数字艺术藏品平台上线作品前应取得相关作品著作人或者机构授权,避免侵权;发售藏品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藏品的版权不发生转移,购买藏品仅可作展示、学习、研究、欣赏以及下载压缩图等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也不能用于炒作和哄抬价格。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前提前了解作品的版权方是否授权平台制作发行限量销售数字艺术藏品,购买时选择正规平台进行购买,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盲目跟风,当理性消费。另外,告知消费者不随意点击陌生网站链接,也不随意进行身份授权,逐步培养他们练就一双慧眼,识破“挂羊头卖狗肉”的圈套,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其资产安全。
3.3 技术赋能挖掘深层价值,促进文化艺术广泛传播
与西方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和产业发展重点主要是基于公有链的金融创新不同,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重点是自主可控的联盟链,应用和产业发展重点是区块链如何服务产业经济、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以区块链技术为驱动的产业,必然不能像国外那样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而更应兼顾公共属性和社会效益。2021年以来,中国国家博物馆、敦煌研究院、沈阳故宫博物院、全国数字非遗协会、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开封文旅厅清明上河图研究会、广东省博物馆、三星堆遗址、金沙遗址、南越王博物院、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广东美术馆、湖南省博物馆、西安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等众多陆续推出数字艺术藏品,促成了数字技术赋能下的“文物二创”。此外,各类文化公园、景区相继布局数字艺术藏品市场,给疫情下的文旅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
各行业对于数字艺术藏品的尝试,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行模式以及新的传播方式。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与文化艺术相关的各类行业,挖掘数字艺术藏品背后的深层价值,将数字艺术藏品中相对实物而言少量的文化艺术信息延伸化,使数字艺术藏品的交易不再跟风购买,而是运用年轻人喜欢的方式,真真切切地吸引他们走进博物馆、美术馆,走进剧院、剧场,走进文化公园、景区等,引导他们深入了解文化艺术作品、遗迹背后的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潮流等内容,增强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赓续文化基因,继承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肩负起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的重任,更好地推动中华文化广泛传播。
4 结语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数字艺术藏品由国外兴起,逐渐发展到国内,并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辐射领域已十分广泛。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探寻市场规律,在繁荣景象中理性地抽丝剥茧,发现漏洞欠缺,在补齐短板上发力:首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约束参与者行为,逐渐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其次,助力各大数字艺术藏品平台在遵守市场规则、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努力抓住市场机遇,逐渐形成数字艺术藏品从生产、分配(上链)、交换到消费(收藏)的完整闭环;最后,实现向外数字化,构建文化艺术的新传播路径,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向内资产化,在深度挖掘文化艺术的内生价值的同时,盘活艺术特色IP,进而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真正实现数字技术落地生根,在更多领域茁壮成长。■引用
[1] 任仲文.区块链[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1.
[2] 马凌燕.论新媒体艺术与数字艺术的异同[J].湖北社会科学,2007(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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