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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个人征信体系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3/11/9 作者: 海外文摘·艺术 热度: 10433
姜呈凯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北京 100000)

0 引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个人征信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澳大利亚的信贷信息深度指数和信用局覆盖率均达到最佳水平,其“获得信贷”指标得分为95,在被调查的190个经济体中位居第四。澳大利亚个人征信活动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托以艾奎法克斯(Equifax)、益博睿(Experian)和邓白氏(Dun&Bradstreet)为代表的私营征信机构,形成覆盖全部1842万成年人口的个人征信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制度体系、高效的数据交换和深入人心的诚信观念,是澳大利亚个人征信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基础,这些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在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过程中参考借鉴。

1 澳大利亚个人征信体系的运行方式和特点

1.1 兼顾个人隐私保护和信用信息应用

澳大利亚政府未对征信行业进行单独立法,个人征信业务主要通过《隐私法》(The Privacy Act)进行规范。1988年,澳大利亚政府为履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对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护的义务,通过了《1988隐私法》。澳大利亚信息和隐私委员会(OAIC)作为澳大利亚的征信业监管部门,具有《隐私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权。

  澳大利亚政府设立《隐私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法规定,澳大利亚境内的所有政府机关、私营机构、非盈利组织和医疗机构皆有义务处理、保护和管理个人信息。该法对“个人信息”这一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即“信息或意见,无论正确与否,无论是否被有形载体记录,只要该信息可识别特定个人,即为个人信息”。例如,个人姓名、签名、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医疗记录、银行账户详细信息以及有关某人的评论或意见。

  在《隐私法》基础上形成的《征信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进一步明确了信贷提供者和征信机构的义务,是澳大利亚个人征信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守则》具有强制性,违反《守则》即违反《隐私法》,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以170万澳元的罚款。《守则》要求,信贷提供者和征信机构遵守一套信用信息收集和披露的规则,其目的在于将个人隐私保护贯彻于个人征信这一特殊领域,在确保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征信体系高效运行。《守则》主要条款包括:以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且仅限于合法目的;告知当事人收集信息的目的;确保所有信息收集行为不带有强迫性;确保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存;允许当事人获取本人的信用记录;允许当事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修正;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收集该信息的既定目的;限制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1.2 逐步推行全面信用报告制度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征信机构一直采用负面信用报告制度。因为《隐私法》规定,征信机构仅允许登记个人违约记录和法院判决等可公开获得的负面信息,不得登记其他个人信息。这一规定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似已不再适用于以电子化和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金融体系。鉴于此,澳大利亚政府对《隐私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启用非强制性的全面信用报告制度。执行这一制度后,个人信用报告增加了信用卡开户日期、截止日期、账户类型、信用额度、贷款情况、还款历史等新内容。2018年7月1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启动强制性的全面信用报告制度,要求四大银行(即联邦银行、国民银行、西太平洋银行和澳新银行,四家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量占全国的80%)必须率先执行这一政策。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将全面信用报告制度推广到通信和公用事业领域,旨在给予不拖欠通信、水电费的消费者更多优惠和便利。

1.3 依托中介组织开展信息交换共享

澳大利亚政府未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主要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进行。其中,澳大利亚零售信用协会(Australia Retail Credit Association)是澳大利亚最大的从事个人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和应用的中介组织,其会员主要包括澳大利亚的大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和公用事业公司等。该协会旨在通过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和安全的信用信息共享环境,使个人信用状况能够得到准确的评估。澳大利亚零售信用协会制定了一套用于规范会员间数据交换行为的标准,即“互惠和数据共享原则”(Principles of Reciprocity&Data Exchange)[Annual Review to Members 2016,Australia Retail Credit Association],该原则主要遵循互惠性、一致性和合规性的理念。

1.4 强化公民对信用报告的认识和应用

(1)提供便捷个人信用报告获取渠道。澳大利亚征信市场上活跃着许多提供免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机构,如Credit Savvy、Credit Simple等,主要为消费者提供三类信用服务。1)提供在线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让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安全、便捷地获取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2)提供信用信息监测服务,让消费者及时了解自己个人信用报告变化情况。3)提供修复和补充信用信息的在线工具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改善和提升信用状况。这些公司主要通过为用户推荐定制化金融产品获取广告收入,因此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2)大力普及个人信用知识。澳大利亚政府委托澳大利亚零售信用协会开发了Credit Smart信用宣传网站,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介绍澳大利亚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信用报告制度改革对消费者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2 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2.1 加快立法进程,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在我国,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违背个人隐私保护原则、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利用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亟待加强。因此,我国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要明确重要概念和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个人信息”这一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定具体条款来体现和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提高公民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控制力,确保公民对自身个人信用信息被收集、处理和应用的知情权,并为其提供选择退出的选项。

2.2 优化信用服务,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应用

(1)要推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归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为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用事业供应商等提供更为完整的用户信用画像,准确评估客户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2)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对消费者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准确匹配其获贷能力和偿还能力,提高守信主体的贷款可得性和便利度。(3)要引导消费者注重提高和改善个人信用状况,提升信用变现能力。

2.3 完善共享机制,促进数据安全有序共享

(1)要依法依规授权特定组织为征信机构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提供中介服务;(2)要制定数据共享标准和数据核查机制,保证共享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3)要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利益交换机制,鼓励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共享有价值数据,打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4)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公共事业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高效整合共享和深度开发应用,满足各类主体高频查询需求。

2.4 加强宣传引导,培养公民守信用信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普及个人征信知识,加强个人诚信教育。(1)要倡导公民关爱个人信用,使其了解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生活的负面影响,以及进行信用修复的路径、条件和程序;(2)要为公民提供了解自身信用的平台和渠道,改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用户友好度,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可得性和便捷性;(3)要鼓励公民合理用信,通过商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益性宣传册等渠道宣传个人金融知识,引导公民通过提升信用状况获得更便捷、更优惠的金融服务。

3 结语

总之,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当前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应当在立足国情、结合实际的前提下,适当借鉴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成熟经验做法,加快立法进程、优化信用服务、完善共享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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