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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启示

时间:2023/11/9 作者: 海外文摘·艺术 热度: 10438
武圣钦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澳门 999078)

1 货物自由流动原则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对于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发展来说可谓是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而欧洲内部的统一市场又是整个欧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自由的货物流动、人员流动、资本流动和服务贸易是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重要标志,即我们通常所讲的欧盟“四大自由原则”。上述四大基本自由原则起到了协调欧洲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而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货物自由流动原则,该原则也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基础性原则。也正是货物自由流动原则为欧洲内部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而在当前,欧盟政策关注的焦点也是内部市场。现在的欧盟内部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可以在各成员国范围内自由进行商品贸易活动,同时覆盖超过5 亿人口的市场,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商品,并且也能够让消费者获得最优惠价格。另一方面,货物自由流动原则也支撑着欧洲商品贸易的发展,因为货物贸易占据欧盟内部市场贸易的主要部分,占比超过百分之七十。正因如此,货物贸易的稳定发展是欧洲内部市场得以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而欧洲内部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决定着欧盟能否在全球化经济中持续发展。

  我们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观察,根据欧共体条约中的第28 条至第30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条约禁止对欧盟内部贸易进行不正当的限制,也正由于此,表明了欧盟从立法上确定了四大基本自由原则,也明确了这一原则的范围和界限。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欧盟的内部市场发展早已不局限于上述条款,其在许多领域中的立法已经进一步丰富了内部市场的含义,并且为具体的商品贸易活动中如何理解货物自由流动原则提供了方向。但是欧盟的四大基本自由原则作为欧洲内部市场重要支柱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受到影响。

  此外,通过《欧盟运行条约》的第34 条至第36条的规定,使得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更为具体,同时也代表了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在欧盟法律体系内的最高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直接适用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样,在欧盟出台的一些与之相关的具体法规中也进行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由此在进一步保障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同时也保障了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可以落到实处。

  欧共体的下设机构也对这一原则的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欧盟法院。欧盟法院的权威保证了共同体法的有效执行。此外,欧盟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中也不断地在形成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从而也能够及时地应对出现的新情况,以保证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发现,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运行在各阶段和各层面都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对于欧盟的重要性。

2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粤港澳大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欧盟作为欧洲一个由多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同样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实践经验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尤其是欧盟的货物流动自由原则的成功经验,更是非常值得我国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过程中去参考。而就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设立和发展来看,以下经验是我们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值得思考和借鉴的。

2.1 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欧盟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欧盟法院的成功,因为欧盟法院对欧洲内部市场的管辖权及其权威地位,才使得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运行和实施得到有效的保障。由各成员国各自选派一名法官以及8 名法律顾问组成的欧盟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拥有独立的司法权,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其审判结果为最终结果,具有直接适用的、可强制执行的和最高的效力,也就是说成员国对于欧盟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以维护欧盟法律的权威。

  中国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要实现货物的自由流动,以推动大湾区的贸易发展,首先应当解决的也是贸易纠纷解决的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在这一方面较之于欧盟是有着先天性的优势的,因为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属于中国的主权领土范围内,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冲突。但是由于“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粤港澳大湾区涉及到两岸三地三法域,粤港澳三地在经济模式、政治制度、社会和文化环境依然存在差异,这就会导致地方政策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以及法律适用不同等问题,从而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即货物的自由流动。

  因此,应借鉴欧盟的做法,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欧洲著名经济法学家彼得斯曼曾说过:“所有文明社会都有的一个相同的特质,就是都应该拥有一套适用和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纠纷的规定及程序。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是法律的共同经验。”目前,虽然粤港澳大湾区的相关法律工作已经开始,但仍有很多涉及纠纷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如果粤港澳三地能对争议的解决机制达成共识,那么就能使纠纷解决的裁定在粤港澳三地得到统一的承认并实施,进而使争议有效解决,并可以保证货物的自由流动。而由于粤港澳三地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需要在两岸三地进行多方考量和平衡,并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处理好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如三地可以尝试由各自的司法机关出面来就涉及纠纷的事项组建大湾区特别法庭进行审理工作。

2.2 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法规和市场秩序

从最初的欧洲共同体到现在的欧盟,经过七十年的发展,逐步清除了成员国之间对货物自由流动的障碍。首先,取消了货物通过各国边境的复杂程序;其次,破除了税收方面的壁垒。同时,经过欧盟的不断发展,欧盟各成员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四大自由,即形成了欧盟统一市场。欧盟统一市场的建立,为货物的自由流动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也为货物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商业环境。在货物方面,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有各自的优势,随着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在大湾区建立一个法律法规和贸易秩序相对完善的一体化的市场更加有利于发挥粤港澳三地自身的优势,从而能够使粤港澳大湾区发挥出最大的功能,也能使得大湾区的经济实现持续的繁荣发展。

3 结语

大湾区的发展有着毋庸置疑的正面作用和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使得粤、港、澳三地在社会制度、法律传统、贸易政策以及商业习惯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到前景和机遇,同样,在大湾区建设实践过程中也要面临许多现实问题,而在这诸多问题中,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首要问题就是内地和港、澳两地的商品货物流动问题。由于海关和税务方面的制度差异使得在当前背景下,港、澳两地和大陆地区之间并不能实现商品货物的自由流通。中国大陆和港、澳两地除了存在边境上的关卡之外,还存在着政策上的壁垒。如何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过程中协调好这些问题,如何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以及如何将这些经验同我国实际相结合,是我们当下最应当去思考的。

  注释

  (1) Cf.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The internal market for goods:a cornerstone for Europe's competitiveness, 2007:35.

  (2)Klaus Bieter Borchardt,:"The ABC of Community Law", Brussels: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European Communities,2000:35-53.

  (3)Ermst-Ulrich Petersmann:"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ystem Since 1948",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1994: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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