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舞蹈教学在学前教育专业中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它的教学要求、教学理论以及实践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对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方法进行探究,希望会对学前教育专业的舞蹈教学工作有所帮助。
[关 键 词]舞蹈教学;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8854(2018)04-0104-01
舞蹈教育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艺术鉴赏力和参与力,在提高人们审美情趣、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前教育舞蹈教学肩负着儿童舞蹈素质培训、基本技能训练的重任。今天,素质教育深化发展,积极探究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舞蹈教学在学前教育专业中的特殊性
作为比较特殊的群体,对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进行舞蹈教学,目的在于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综合能力与教学水平,进而提高幼儿舞蹈教育的质量。本质上,作为一种艺术启蒙,学前教育舞蹈教学是以美育为理念,以幼儿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舞蹈形式为特征。在幼儿园教学中,舞蹈教学作为非常重要的教学活动,它将身体语言与戏剧、音乐表演等相结合,使幼儿审美情趣全面提升。
二、舞蹈教学在学前教育专业中的现状
(一)缺乏系统的教材
教材在教学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教材选择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影响到教学任务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影响到学生对舞蹈知识与技能的实际掌握程度,进而决定了舞蹈教学的实践能力。当前,在教材选择上,学前舞蹈教学具有一定局限性,更多的实际情况是,即使能够选择教材,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也无法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导致部分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是教师自由发挥自己的舞蹈能力,而不是参照教材教学。
(二)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
培养幼儿教师的舞蹈教学能力,更看重实践能力,也是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的目的。目前,在学前教育专业的舞蹈教学过程中,部分舞蹈教师是通过专业舞蹈教学目标来培养幼儿教师,而不是根据幼儿舞蹈教学特点来制定相关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内容,这样的后果就是幼儿教师仅仅是模仿专业的舞蹈动作,导致对幼儿舞蹈的理解不够以及实际舞蹈创编能力低下,根本没有办法在实践工作中真正发挥舞蹈教学的功效。
(三)缺乏创新能力培养
在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大多数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如何来模仿这个动作”的机械式的教学手段。简单机械的模仿,没有重视学生的兴趣,必然在幼儿园实践教学中缺乏适应能力,缺乏创新能力,不利于幼儿园舞蹈素质教育活动的展开。
三、探究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方法
(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这就直接决定了在舞蹈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充分以学生为中心。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并给予学生更多的参与空间与时间。教师应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内容,给学生多一些体会的时间,多一些练习的时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在调动学生舞蹈学习热情的同时拉近彼此间的距离。学校还可以加强校园合作,与幼儿园进行联合,让学生充分了解幼教职业,了解幼儿园中的舞蹈教学,從而为接下来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目标要明确
为了更好地培养未来可以灵活运用所学到的舞蹈教学知识进行幼儿教学的高素质人才,在教学目标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最终受益的对象是幼儿的原则。因此,教学目标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幼儿的特殊性,并促进学生将来能在幼儿舞蹈教学工作中有更好的实践与创新。
(三)创新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方法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如果我们还在采用师徒传承的传统教学模式,势必跟不上时代前进的脚步。我们应该积极创新舞蹈教学方法。笔者认为,在上第一节舞蹈课的时候,教师可以通过摸底评估方式对每位学生的舞蹈基础有所了解,有目的地开展舞蹈教学,尽可能从基础开始,循序渐进。教师可以拍下学生的表演瞬间,并选出精彩照片进行展览,为学生营造浓厚的舞蹈文化氛围。
(四)适当地渗透舞蹈文化
让学生掌握舞蹈技巧是学前教育舞蹈教学的任务,但让学生真正体会到舞蹈艺术魅力、增强舞蹈表演的感染力,也是学前教育舞蹈教学的任务。所以,教师应在舞蹈教学过程中合理渗透舞蹈文化,丰富学生的舞蹈情感与舞蹈知识。教师在舞蹈教学过程中,可以进行文化理念的渗透与传承,在向学生讲解舞蹈动作要领和审美标准的同时,还应向学生介绍文化内涵,进行审美教育与思想教育,促使学生充分感悟舞蹈形式美和内在美的统一。
总之,作为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舞蹈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主,明确教学目标,加大教学改革和创新的力度,适当地渗透舞蹈文化,才能确保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的顺利进行。这样才有助于幼儿舞蹈艺术技能的全面提升,同时也满足了学前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金羽丹.浅析舞蹈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J]. 北方音乐,2014(11):186.
[2]朱琳,王琳霭.中职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舞蹈教学初探[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5(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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