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1 我国网络剧版权保护现状
在巨大的网民规模利好和社会各界呼唤培育发展新动能的推动下,互联网正在引领着社会生产力实现不断突破和飞跃,日益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互联网+”给传统影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新生代网络影视剧也由此找到了生长空间,在各类移动平台上成为内容竞争的焦点,而网络剧的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独创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独创性的知识成果保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我国网络剧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呈现以下态势:
1.1 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中国影视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显还不够完善。只对电视媒体进行最大限度的版权保护,而没有重视新媒体时代网络知识版权的保护和立法,无法有效地保障影视剧产业的良好健康发展,保证影视剧工作者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1.2 侵权纠纷广泛存在
侵权纠纷广泛存在以网络为平台的影视剧作品部分没有经过影片发行商的授权,其在极短时间内就将影视作品散布到整个互联网中,通过提供下载链接或者是在线播放的方式来将一些并没有授权的视频提供给用户进行观赏,提高其网站的浏览量,从而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这以搜狐视频自制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为例,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作家“九夜茴”原作中的人物角色名称进行创作,其行为已构成侵权。1.3 业界逐渐提高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在著作权人与侵权人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联盟化和平台化的保护方式。2014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与编剧协会、导演协会、制片人协会密切合作,共同发起推出的“CC2014中国影视版权保护创新机制”就是联盟化的保护方式。而同年,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影视版权交易中心为2014中国国际微电影大典所有参赛者提供著作权登记、备案、托管和交易服务,通过中心平台化的保护方式集中保护了微电影及剧本创作者、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运营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2 我国网络剧知识版权主要侵权表现
2.1 网络剧未经原作者授权而擅自改编
对于微网络剧等依赖于文学剧本的内容而言,还存在着未取得原创剧本而改编原作的著作权问题,一些微网络剧就曾因为涉及文学剧本的著作权问题而被下架,侵权这一存在于移动电台行业发展初期最薄弱的软肋显露无疑版权问题与微网络剧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目前版权保护主要仍在报纸、图书等传统领域,移动互联网视听产品的版权保护仍然不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未能充分建立并切实执行。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移动互联网视听产品领域自身的版权意识不强,侵权现象屡禁不止。2.2 视频网站偷录、盗播现象广泛存在
目前在移动电台或网站上,依然存在不少微网络剧遭遇盗播、盗链等侵犯版权的问题。2014年底,酷听听书状告喜马拉雅FM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其制作的微网络剧《江山如画》。经过多次反复取证,2016年2月,法院终审判决喜马拉雅败诉并承担高昂的经济赔偿。尽管有维权成功的案例,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维权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大多数的侵权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3 我国网络剧产权保护措施及转型方向
3.1 宏观保护框架
鉴于互联网影视公司比传统影视公司剧本来源更多样、传播方式更丰富、衍生产业链更健全等特点,宏观的保护框架总体上可通过三个层面来实现:国家层面需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影业公司则需构建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通过合同控制风险;观众群体则需增强付费意识,自觉保护版权。3.1.1 完善网络剧制作及播放等方面有关法规
不论是已有一二百年历史的影视传媒,还是已乘上“互联网+”快车的新兴影视媒体,都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固化与保护,因此法律规定的传统保护措施依旧举足轻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注重创新创意的网络剧尤为重要。对于有效解决网络视频侵权乱象,需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着手:“从‘堵’的方面看,需要构建明晰高效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和程序,提高法定损害赔偿数额,对故意和反复侵权的主体要求惩罚性赔偿,提高网络侵权的成本;从‘疏’来讲,应构建符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网络作品交易规则和平台,健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集体管理机制,显著降低数字化作品的交易成本。”
3.1.2 构建必要内部管理制度,并广泛利用合同控制风险
首先,内部存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公司才能对其最终的产品或作品进行完整的保护。内部制度可以归纳为五大方面。第一,作品著作权管理,作品既包括人物小传、故事梗概、分集大纲,也包括电视剧、电影成品,不仅指最终产品,还包括中间环节。在法院判决中,人物小传、故事梗概和分集大纲占据一定的分量,所以也需要管理好、保存好这些内容,甚至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第二,创作人员管理规定,其中需要注意明确权利归属、聘用、离职、竞业禁止和保密承诺。第三,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电脑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注意:设置密码和访问权限)。第四,知识产权侵权识别。对于任何可能的侵权行为,公司的法律部门应识别其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第五,创作资料管理,包括创作资料收集、接收和使用流程,公司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其次,在知识产权作为影视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考虑到互联网影视公司有可能为避免购买版权所涉风险而拍摄更多的自制剧的情况,无论是何种线上影视模式,其背后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线下知识产权的固化和全面保护。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环节:其一,剧本开发环节。剧本开发分为创作新作品和对已有作品改编两种情况。创作新作品分为创意与剧本创作。创意是构思阶段,此时要和所有主体签订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保密协议,其内容涉及到项目资料的管理、移交和披露。其他合同包括编剧聘用合同、作品使用意向协议、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和委托改编合同等;其二,拍摄制作环节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以协议形式固定,明确著作权归属、署名权、使用方式、范围、收益分配、引入投资人以及权益的调整方式。其三,影视素材的许可使用。电影属于复合产品,在拍摄电影的过程中会使用到其他人的美术作品、音乐、曲艺等等,注意签订许可合同;其四,发行传播环节。此环节,合同应明确授权性质,地域范围,发行渠道,维权方式等;其五,衍生品开发环节。涉及文学作品改编许可合同、游戏改编许可合同、游戏开发合同、网络剧改编许可合同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例如热播剧中的服饰、化妆品受到热捧,其中不仅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还可能涉及商标权保护问题。
3.1.3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观众群体版权意识
用户付费意愿不强也是困扰市场已久的重要因素。只有提高公众的防盗版意识,塑造公民版权维护意识,共同抵制盗版侵权行为,才能形成良性的行业循环,生成开放自由的创作环境。在市场化的环境氛围中有效激发全社会的版权保护观念,促进作品的创作创新。
3.2 我国网络剧产权转型方向
(1)发展多元网络剧版权产业链。网络剧伴随网络视频行业的出现而产生。近年来,其经历了最初野蛮式发展后,如今已日渐规范,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优质网络剧给制作方、广告商、播出平台等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应注重网络剧的版权多元开发。2015年,爱奇艺对网络剧的版权多元开发进行了尝试,并取得可观的效益。比如《废柴兄弟2》开发了同名手游、主角同款衣服、饰品等衍生品,实现了网络剧版权产业链的长线运营。(2)以创新为基础,以自有版权拍摄自制剧。随着正版影视剧的版权价格越来越高,视频网站采购正版影视剧的版权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视频网站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促使视频网站再次将网络剧作为差异化竞争的重要策略,影视公司可以在自制网络剧的制作、宣传、运营上进行倾斜和重点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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