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教书时,一次有个专修中国研究、经常阅读中国报刊的学生问我:“中国人怎么连阿拉伯数字的分节号都不知道用?……”言外之意似乎很难相信一个能放卫星的国家在数字表达上竟还如此落后。我听罢不禁摇头苦笑。我们落后的地方确实很多,但在分节号这个问题上带这顶帽子却冤得很,因为我们过去也曾先进过,只是后来一纸行政命令又把我们送回了落后的行列。
自打我上小学起,就学会了使用分节号:三位以上的数字从右边起每够三位就在第三位数字的左面加一分节号,如1,657,828。这样,从右边起第一个分节号左面的数字就是千位,第二个分节号左面是百万,第三个分节号左面是十亿,等等。这一标点符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阅读多位数字时,根据分节号便能立即断定它的最高数位。常用的数字,多不过上亿,由两个分节号把九个数位分成三组,一目了然,读起来毫不费力。分节号的用法与英语民族的思维方式相吻合,因为它所断开的数位,恰好都是他们惯用的计数单位,如千 (thousand)、百万(million)、十亿(billion) 等。对于习惯以万、亿为计数单位的中国人来说,这一方法虽不如对英语民族来得方便,在读数时略加变通却也不失为一种便捷的辅助手段。
然而这分节号不知招谁惹谁了,忽然横遭取缔,一夜之间便从全中国的所有出版物上消失了。于是当人们在报上读到1990年中国人口为1160017381时,或在书中读到某官吏贪污公款人民币10147888元时,就只好借助手指的帮助(不然会看花了眼)去一位一位地数。即使在尾数为零或不求精确时可以用万或亿为单位将数字缩短,要读懂174600万这样的数字也并非易事:首先还是得一位一位地数出那数字的最高位为十万,然后才能读出“十七万四千六百万”来,但这种读法仍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使用计数单位的习惯,还要经过再一次转换,变成“十七亿四千六百万”才便于理解。这样七转八转,既费神又耗时。作为对比,如果用分节号将该数表达为1,746,000,000,则只要记住(实际上看熟了根本用不着记,一眼就能认出)右起第三个分节号的左面是十亿位,就可立即将“十七亿四千六百万”一次读出。有些数字不甚重要,跳过不读也罢,但有的就得细究,只好耐着性子去数。譬如,在一份杂志上读到“天堂与我们的距离是1799995500英里”时,出于对自己离天堂有多远的关切,便不厌其烦地去数,掐了一下秒表,用了七秒多才读出。作为对照,若将同一数字以分节号标出,不到两秒即可读出。假设不用分节号在每一个读数上平均浪费三秒钟,将它乘以每人一年中平均读到的数字总数,再乘以中国的读者人数,得到的将是我国读者每年高达天文数字的时间浪费。
这种不便和浪费对于不读书、不看报、凡事听汇报的人来说是无碍的,但对像我这样以读书看报为业的人来说就不是一件小事了。再加上一点匹夫为天下忧的责任感,便在大约十年前给人民日报海外版写了一封信(我当时旅居国外),呼吁他们向有关部门查明原委,改谬归正。然而大概因为人民日报是专管治国安邦的大事的,所以对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屑作答。待十年后回到国内一看,大家还是依旧在用手指帮忙点数位读数。愕然之下只好放下教书的正业不务,去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事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和出版局制定并于1987年2月起在全国实行的一则“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该规定称,“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问题就出在最后这句话上。说分节号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不能成立的。“规定”颁布前的国家标准是什么,我不得而知,只能从全国出版物一体使用的情况推断存在一个要求,至少也是允许使用分节号的国家标准的。再者,“规定”本身就是国家标准,你不作如此规定,何来“不符”之说?
然而谬误最甚的还是说分节号的使用“不符合国际标准”。我希望“规定”的制定者和支持者能出来说明这“国际标准”是指谁家的标准,以便查证。据我所知,包括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在内的所有主要国际组织的出版物都一直在使用分节号;在世界头号出版大国、事实上设定国际标准的美国,几乎所有正规出版物(包括报刊书籍)也都使用分节号;难道它们都不符合“规定”所指的“国际标准”?美国的出版物对稿件的格式和标点的要求极其严格,《芝加哥格式手册》(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是多数出版物普遍遵循的标准,还有一些专业组织对本行业的出版物也有各自特定的规范,如美国心理学会格式(APA Style)、美国生物学编辑理事会格式(CBE Style)等,都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的写作格式作了具体而微的规定。美国市面上众多为作者提供写作指导的“作者手册”,根据这些主要标准不厌其详地例举各种标点的每一种用法,以帮助作者“达标”。我查了几本最畅销的此类手册,发现它们也无一例外地将分节号列为逗号的规范用法之一。
既然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都不是问题,以一纸行政命令去废止一个沿用多年而有行之有效的作法,代之以既不便又浪费的“新例”,不免有多此一举、庸人自扰之嫌。糟糕的是这条规定不止于自扰,还把全国数以亿计的读者也扰了进去。而且“规定”的其他部分也站不住脚。用空半个位置的办法取代分节号,一是没有必要,二是读来没有分节号显而易见,三是徒增了打字、排版的难度。而“非科技专业书刊目前可不分节”一款更是后患无穷,成为充斥我们的书刊报章中一长串一长串挤在一起令人头痛的数字的祸根。科技专业书刊毕竟只是出版物中的一小部分,而且也不是普通人的日常读物。
我愿借《书屋》这块读书人的园地呼吁颁发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当年参与制定者,能向公众解释该条规定的出台经过和依据,或有可以辩解之处,也不妨力陈原由,交由读者群体、出版界和有关专家公议。如果无法对之作有效辩护,则应尽快修订条例,以免谬误及其危害延续下去。在得到进一步证据之前,无法断定这是否是一起长官意志导致荒谬决策的案例,尽管我很有理由怀疑如此。如果事实证明真是这样,我希望从中得到纠正的将不仅是一个标点符号的用法,而且是有关部门的瞎指挥。
后记:在为这篇短文所作的调研中发现,原来上述“规定”还引起了一个有更有争议的问题,即数字应该以阿拉伯数码还是以汉字表示。包括一些文化名人在内的不少作者曾在多种刊物上著文对“规定”的该项内容及“规定”的制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毫无效果。连于光远先生那么有影响的人物都苦于进言无门、四处碰壁(《书屋》1999.2),更遑论平头百姓,足见主管部门官僚主义积习之深。《人民日报》海外版去年总算两次刊登了有关此事的读者来信和国家语委一名官员很不像样的答复,其中没有任何平等的、说理的讨论,只有居高临下的“训政”,为“规定”评功摆好,对批评文过饰非。这不由令人想起去年杭州市电信局一名副局长“舌战群儒”的奇闻,该名官商在投诉答辩会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只身一人顶住了代表一百多位浙大教授的十二名专家的质询而立于不败之地。其实说怪也不怪,任何人只要占据了以政府权力为后盾的垄断地位——不管垄断的是商业还是文化——就都能像他们一样拥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神功。只要我们的行政部门还不受责任制(accountability)的制约,它们就还会继续无视民意、我行我素。当然这里的问题还不止于行政当局:新闻媒体(尤其是全国第一报《人民日报》和侧重文教的《光明日报》)和全国人大(尤其是文教委)也应该反省一下为什么不能在这一问题上起到反映民意、组织讨论、沟通朝野的作用。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失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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