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的讲话
(2015年1月12日)
“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出自《礼记·大学》:“《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大意是:《诗经》上说:“使人心悦诚服的国君啊,是老百姓的父母。”老百姓喜欢的他也喜欢,老百姓厌恶的他也厌恶,这样的人就可以说是老百姓的父母了。
“父母官”一词即来源于此,最初指统治百姓的人,甚至是国君。西汉时,召信臣做南阳太守,他爱民如子,深受百姓爱戴,被尊称为“召父”。东汉初期,南阳郡又迎来了太守杜诗,他同样事事为民做主,当地百姓将其与召信臣相比,说“前有召父,后有杜母”。此时,“父母官”已具地方官的含义。称“地方官”为“父母”,实际是百姓的一种赞誉,意思是他们对待百姓就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兼具领导和爱护的职责。
我们常听到“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句略带戏谑的话,它出自河南豫剧《七品芝麻官》,该剧描绘了明嘉靖时期,七品知县唐成不畏强权,依法处置诰命夫人严氏的故事。作为地方官,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要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样才不愧“民之父母”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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