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美学精神蕴养于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中,凝聚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美学方面的精髓及核心价值,涵括了中华民族对文学艺术独特的美学经验、理论创造和实践总结,代表了中国美学区别于其他地域美学的实质性特征。关于如何从浩瀚的中国文化及美学思想中提炼中华美学精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千余年来中华美学精神始终绵延在中国人的审美方式与艺术实践中,延展在璀璨而丰富的文学艺术理论与创作里。从中国传统艺术出发,中华美学精神呈现于表现情感、发抒性灵的艺术本体,自由超越、由艺臻道的艺术旨归,形神兼备、情景交融的艺术形式,中和淡雅、含蓄隽永的艺术风格。
艺术本体:表现情感,发抒性灵
中国美学建立在中国哲学基础上,“中国哲学以‘生命’为中心”[1],是生命体验的哲学,着眼于“天下”人共有的人性。“它(中国哲学)没有西方式的以知识为中心,以理智游戏为一特征的独立哲学,也没有西方式的以神为中心的启示宗教。它是以‘生命’为中心,由此展开他们的教训、智慧、学问与修行”[2]。立足于这种人生哲学的中国传统美学“从来没有把审美问题看作一个知识论问题,从来不是用知识论的方法去研究美是什么,美感是什么,而是把美学放在整个人文和生命思考之中,把哲学、美学和人生体验融于一体,从生命存在本身的感悟中去理解和把握审美和艺术问题”[3]。中国美学认为诗与艺术产生于人类表现情感的需要,是人抒情达志、感怀生命意绪,延展性灵、自由展现生命体验的载体。《史记·乐书》载:“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也。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4]音乐或其他艺术产生于客观物象对人的触动。艺术家将由物象激起的情绪变化和思想感情注入、化作文学艺术形象,生成诗歌、音乐、舞蹈、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借此表现生命感受,寄托情思向往。与西方美学知情意相分的传统不同,中国美学将心、性、志、识与知、情、意、性灵等看作为相互关联的整体性心理活动。《说文解字》言:“情,从心”“性,从心”“志,意也。从心。”“意,志也。从心音。”[5]段玉裁注“志”:“志即识,心所识也。”注“识”:“意者,志也。志者,心所之也。意与志、志与识,古皆通用。心之所存谓之意,所谓知识者,此也。”[6]而“性灵”则表明一种生命感,一种基于精神性存在的内在灵性、灵气与性情。在这种美学思想下,中国传统文学艺术将心、性、志、知、情、意、性灵等统一成整体,又与物象相互应和。先秦《荀子·乐论》言:“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7]“穷本极变,乐之情也。”[8]作为艺术之乐触及、改变着人生命的根源之地,即“本”——人的性、情。魏晋艺术“畅神情”,由陆机“诗缘情而绮靡”[9]开启的士人美学强调,文学艺术是对情感的自由抒发,对性情、个性的自由表达。南朝《文心雕龙·物色》言:“情以物迁,辞以情发。”[10]钟嵘《诗品序》言:“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11]唐代白居易《策林·复乐古器古曲》言:“乐者本于声,声者发于情,情者系于政。”[12]孙过庭《书谱》言:“情动形言,取会风骚之意;阳舒阴惨,本乎天地之心。”[13]到了明清李贽“童心说”、袁宏道“性灵说”、徐渭“真我说”、汤显祖“至情说”、袁牧“性灵说”更是进一步发挥了艺术展现自我性灵的审美价值,主张艺术应以情为标准,是真情、至情的写照,情贯穿整个艺术创作过程,所谓“率性而行”“任情而往”。
“情者,心之精也。”[14]在孕有浓厚生命意识的中国美学思想下,中国传统文学艺术创作以表现生命情感为中心,以延展和抒发生命性灵为本位,其功能不只为传授美的知识,更在于修习、培育和提升人的生命境界。由此,中国传统文学艺术在审美理想上反映了一种具有人类普遍性的、体认人生意义、探寻人类终极意义的人文精神。
艺术旨归:自由超越,由艺臻道
中国美学具有一种在现世生活中寻求精神自由与超越的诗性本质,强调以审美和艺术为心灵提供诗意的栖居之地,并借以通达“道”的境界。艺术的根本指向在心性和生命的意义世界,追求与性灵修养的高度统一,其根本旨归在于超越感性、实现自由、通达大道。作为一种“本原文化”,中国文化从“殷人信而不祭”开始就有了对“绝对者”的宗教觉悟,到了周代,“上帝”“皇天”“上天”转化为“天道”,表明中国文化对普遍性原则与超越性的“绝对的一”的自觉,同时,“皇天无亲,惟德是辅”[15]“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16]至春秋时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7]“兼相爱,交相利”“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18]等原则的出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文化对人类普遍性原则的自觉担当。“道”是中国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个人生命应与宇宙生命取得本质上的融合无间(或说和合Conciliation)”[19],也即坚守和维护普遍性原则的担当,这是中国文化成为世界四大本原文化之一的缘由,也由此开显了人的精神性生命本质。而艺术不仅恰恰产生于人对“道”的体悟,而且成为人涵养精神、修习性灵的介质。人通过艺术行为实现内在的超越,复归大“道”,迈向“天人合一”。
在中国文化中,“道”是世界的本源,代表终极真理,也就是超越性的“绝对的一”。故中国美学中,艺之修习以技为末,以道为本,由技入、由道出,求达自由天真之境。《庄子·天地》篇中言:“通于天地者,德也;行于万物者,道也;上治人事者,事也;能有所艺者,技也。技兼于事,事兼于义,义兼于德,德兼于道,道兼于天。”[20]而用以修身的艺器本身,或源自人对“天道”的效法,如中国古代具有主导地位和统摄作用的艺术形式乐之载体——琴。桓谭《新论》曰:“昔神农氏继宓羲而王天下,上观法于天,下取法于地。于是始削桐为琴,练丝为弦,以通神明之德,合天地之和焉。”[21]琴依自然之道而做,“三尺六寸有六分,象期之数;厚寸有八,象三六数;广六分,象六律;上圆而敛,法天;下方而平,法地”[22],顺万物之性,“天地之声出于气,气应于月,故有十二气。十二气分于四时,非土不生,土王于四季之中,合为十三。故琴徽十有三焉”[23]。其各部件均以自然之物命名,如岳山、龙池、凤沼、雁足、天柱、地柱等,各结构则均取自人身体各部位的名称,如琴头、琴额、琴项、琴颈、琴肩、琴腰、舌穴、弦眼等,如此,会聚宇宙万象,又被赋予了人格化的生命和情感,寄托了人对艺术“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24]的向往。道家认为艺术的本质是“天地之体”“万物之性”,而“天人合一”“万物一体”则是艺术所追求的至高境界。这种境界超越了善恶是非的区分与对立,而达至大“道”,即一切生命都能得到充分健全的发展,如阮籍言:“乐者,使人精神平和,衰气不入,天地交泰,远物来集,故谓之乐也。”[25]嵇康在阮籍之后提出了“声无哀乐”论,认为乐的本体是超越哀与乐的“和”的境界,这种“和”同天地、自然之道切合,升华为精神自由和完满人格的实现与宇宙大道相统一的关系,达“目送归鸿,手挥五弦。俯仰自得,游心太玄”[26]之逍遥。
在由艺臻道的路上,儒家注重“文以载道”,强调通过诗歌或艺术触动人高尚的情绪,激发人向善的审美情感,体认自由、平等、公正、仁爱、诚信、友善等人类普遍性的公义、公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达成“美善相济”。《荀子·乐论》曰:“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磬管;故其清明象天,其广大象地,其俯仰周旋有似于四时。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27]桓谭《新论》曰:“琴者禁也,古圣贤玩琴以养心,穷则独善其身,而不失其操,故谓之操;达则兼善天下,无不通畅,故谓之畅。”[28]《史记·乐书》将乐之五声与人的五脏及五种道德境界联系起来:“太史公曰:夫上古明王举乐者,非以娱心自乐,快意恣欲,将欲为治也。正教者皆始于音,音正而行正。故音乐者,所以动荡血脉,通流精神而和正心也。故宫动脾而和正圣,商动肺而和正义,角动肝而和正仁,徵动心而和正礼,羽动肾而和正智。故乐所以内辅正心而外异贵贱也;上以事宗庙,下以变化黎庶也。”[29]乐以正心、去邪、合于礼在先,而后通过掌握普遍之道而艺术理想。《论语·述而》篇言:“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30]人依道、德、仁而为,最终通过艺术进入超越功利性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从而实现真善美相统一的人生最高理想和人格的全面完整。
佛家亦将艺术看作参禅悟道的修行路径,宋代成玉磵在《琴论》中说:“攻琴如参禅,岁月磨炼,瞥然省悟,则无所不通,纵横妙用而尝若有余。至于未悟,虽用力寻求,终无妙处。”[31]习琴与参禅异曲同工,要通过长时间修炼而达到顿悟,通达佛理大道,了然超离尘世。明代李贽提出“声音之道可与禅通”,并借六祖慧能“风吹幡动”之辩,说明了习琴即修心,琴声即心声,弹琴非清明的心境而不能尽其妙——“人知口之吟,不知手之吟;知口之有声,而不知手亦有声也。如风撼树,但见树鸣,谓树不鸣不可也,谓树能鸣亦不可。此可以知手之有声矣。听者指谓琴声,是犹指树鸣也,不亦泥欤!”[32]弹琴、听琴或书画都是修心的过程,打破我执、法执,而得心与心的真诚对话,进入心静、境静,神空、物空的境界。此境界欲追求的“无尘”之声、之象则出于“三昧”——止息一切妄想的极静的状态,也是禅的至高境界。
综上,在中国文化中,道与艺有着水乳交融的关系。道为艺之根本旨归,人通过艺术完满人性、体悟大道、返璞归真,在有限之象中孕育和指向无限,超越物质世界的局限性,践行人的精神性的生命本质,诗、乐、舞以及书法、绘画、雕塑、园林艺术等莫不如是。
艺术形式:形神兼备,情景交融
《老子》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33]以“道”为本的宇宙观,将世界看成是虚实相生、阴阳和合的整体,认为介于有(实体)无(虚体)之间的“气”为自然的本质。“物由气生”,“是虚实合一的整体结构”,物体的“各种属性都来自内在本质之气,气是不可切割的,因此不可能把某一种属性与其他属性截然区别开来进行定义,但各个属性在与他物和天地的互动中,可以而且必然以显隐的方式出现”[34]。在这种宇宙观下,中国美学认为,文学艺术不仅出于描摹,更重在传情达志,故在形式上讲求形神兼备、情景交融,通过“形”“景”之象揭示审美对象的生命特征及其神圣性,表现精神气质与心灵体悟。在中国古代文论中,早在《周易·系辞》即有“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圣人立象以尽意”[35]的言说,道出直观的形象比抽象的语言更能充分抒发人的情感、表达人的思想,认为立象是传情达意的理想手段,故而中国美学讲求“寻象以观意”[36],“意象”也成为中国古代美学的重要范畴。先秦时期,荀子提出“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藏焉,夫是之谓天情”[37]。认为先有形体,而后有人的精神、情感等,肯定了形与神的相生相依关系。汉代《淮南子》主张“神主形从”,强调精神之于形体的主宰作用。东晋时期,“顾长康(恺之)画人,或数年不点目精。人问其故,顾曰‘四体妍蚩,本无关于妙处,传神写照,正在阿堵中。’”[38]顾恺之将写形与传神统一起来,提出传神命题,他所论说的“以形写神”明确将人的精神、心灵与神性视作艺术表现的核心,成为后世中国艺术理论与创作领域的重要原则。魏晋以后,“以形写神”“气韵生动”成为中国古代艺术的重要创作原则与审美评价标准。南朝时期,宗炳提出“澄怀味象”将以形写神的创作原则与审美标准应用至山水画,谢赫则提出绘画六法,将“气韵生动”置于首位,并重视“应物象形”,主张艺术创作要以表现审美对象的内在生命与精神为要。五代时期,荆浩提出“六要”的绘画原则,即“气、韵、思、景、笔、墨”,其中以“气”“韵”为要。到唐代,苏轼在前人理论基础上系统地阐释了人物画的传神论,提出“写真”与“传神”并重,“常形”(外部形态)与“常理”(内部规律)皆循,并在《传神记》中指出:“传神与相一道,欲得其人之天,法当与众中阴察之”[39],这里“人之天”即人的精、气、神,是人本真自然的真性情,需要长期暗中观察才能窥见,而“凡人意思各有所在,或在眉目,或在鼻口”,“使画者悟此理,则人人可以为顾陆”[40],意思是人的精神特质各不相同,抓住了“神气”,也就是“人之天”的个性化典型性特征,就能达到顾恺之、陆探微的水平了。
同时,从隋唐始,意象成为诗歌、绘画、书法等中国艺术创作的中心议题,宋元明清则从意象生成角度对“情景交融”加以研究,如范晞文言:“不以虚为虚,而以实为虚,化景物为情思”“景无情不发,情无景不生”[41];姜夔言:“意中有景,景中有意”[42],指明艺术创作要把情、意与象结合起来,象含情、情化景;王廷相言,“言征实则寡余味也,情直致而难动物也,故示以意象,使人思而咀之,感而契之,邈哉深矣。”[43]认为艺术作品中的意象重在象,但不应执着于象的摹写,而应实中夹虚,虚中有实,通过比兴借喻“道”“情”“意”,营造若即若离、不似胜似之境;王夫之言,“情景虽有在心在物之分,而景生情,情生景,哀乐之触,荣悴之迎,互藏其宅。”[44]好的诗歌应“情不虚情,情皆可景,景非虚景,景中含情。”“景以情合,情以景生,初不相离,惟意所适。截分两橛,则情不足兴,而景非其景。”[45]如述,情景交融、含虚蓄实的意象表达反映了中国传统艺术独具特色的诗性审美取向与美学风格。
艺术风格:中和淡雅,含蓄隽永
中和思想从远古中国积淀而来,是“中国之美的思想基础”[46],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艺术对恬淡、含蓄、妙逸等风格的崇尚与追求,“中”“和”也成为中国美学重要的审美标准。文学艺术达到中和的至高境界,即消融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边界,通往微妙玄通之道。中和的审美概念形成于秦汉时期[47],《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48]“中”是一种适度的发展状态,如果在一个即有的系统内,各种矛盾因素都做到适度发展,形成相对平衡和稳定的状态,就达到了“和”,由和而化生万物。《乐记》言:“和,故百物皆化”[49]。在审美领域,“中”“和”一方面指审美对象或艺术形式合乎自然理序,对审美主体的感官刺激适度,如单穆公反对周景王“铸无射”,“夫乐不过以听耳,而美不过观目。若听乐而震,观美而眩,患莫甚焉。”[50]孔子赞美《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51]。孔子主张诗要求表现真性情,归于正诚,就是“思无邪”,也是正乐的标准。《论语·为政第二》载: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52]在这种宗旨下,儒家在音乐审美方面格外强调“中正平和”。能使人心保持平和的音乐就是“中声”。“中声”这一范畴后被荀子发展为“中和”,是儒家古琴最重要的审美标准。明代徐上瀛《溪山琴况》以“和”为二十四况之首,认为古琴演奏“其所首重者,和也”“和也者,其众音之窽会,而优柔平中之橐龠乎”[53]。道家则把“和”的万物之性看作为艺术的本质,阮籍言:“故八音有本体,五声有自然,其同物者以大小相君。有自然故不可乱,大小相君故可得而平也。若夫空桑之琴,云和之瑟,孤竹之管,泗滨之磬,其物皆调和淳均者,声相宜也。故必有常处。以大小相君,应黄钟之气,故必有常数。有常处,故其器贵重;有常数,故其制不妄。贵重,故可得以事神;不妄,故可得以化人。其物系天地之象,故不可妄造;其凡似远物之音,故不可妄易。”[54]音乐的“八音”“五声”均出于自然的本体,由于出于自然,而不错乱;由于声音大小相次,井然有序的,因而能达到和谐。出于自然而不可错乱,所以有“常处”,即有不可错置的各自相宜的位置;大小相次而达到和谐,所以有“常数”,即有不能随意改变的大小。有常处和常数,就能“不妄”,当然也就体现了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天然和谐。阮籍在《通易论》中说:“君子曰:《易》顺天地,序万物,方圆有正体,四时有常位,事业有所丽,鸟兽有所萃,故万物莫不一也。”[55]其中的“一”,就是万事万物合规律的统一性。“乐”之本正在于此,乐所达到的理想的精神境界,即“自然一体”“万物一体”的境界,也是道家讲求的“万物为一”的“和”的境界。这种“和”之本的“乐”,在声音上表现为:“乾坤易简,故雅乐不烦。道德平淡,故无声无味。不烦则阴阳自通,无味则百物自乐。日迁善成化而不自知,风俗移易而同于是乐。此自然之道,乐之所始也。”[56]阮籍解释孔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在于“至乐使人无欲,心平气定”[57]。嵇康同样以“和”为乐的本质,认为琴乐的基本功能是“导养神气,宣和情志”“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58]。
另一方面“中”“和”指审美对象带来的美感产生于多样性矛盾要素之间的平衡统一,如史伯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59],认为“声一无听,物一无文”[60],晏婴认为“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执以薪,宰夫和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61]。西晋陆机《文赋》言:“暨音声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虽逝止之无常,固崎锜而难便。苟达变而识次,犹开流以纳泉。如失机而后会,恒操末以续颠。谬玄黄之失序,故淟涊而不鲜。”[62]南朝刘勰《文心雕龙·情采》言:“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声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五色杂而成黼黻,五音比而成韶夏,五情发而为辞章,神理之数也。”[63]他们都主张多种因素的有机组合为文学艺术创造和谐之美的根基。唐代孙过庭在《书谱》中详述了书法艺术中的和谐观念:“至若数画并施,其形各异;众点齐列,为体互乖。一点成一字之规,一字乃终篇之准,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留不常迟,遣不恒疾。带燥方润,将浓遂枯。泯规矩于方圆,遁钩绳之曲直。乍显乍晦,若行若藏,穷变态于毫端,合情调于纸上。无间心手,忘怀楷则,自可背羲、献而无失,违钟、张而尚工。”[64]其他中国传统艺术亦如此,皆讲求清与浊、刚与柔、急与徐、大与小、哀与乐、短与长、迟与速、强与弱、神与形、浓与淡、繁与简、虚与实等矛盾因素的和谐统一。
在中和思想和审美标准下,中国传统艺术往往推崇含蓄的表达方式,追求恬淡、深远的意境。例如,中国古代诗歌创作常用比兴手法,托物寄情。刘勰在《文心雕龙·比兴》中将“比”分为“比义”“比类”,前者以物喻志,后者以物比物,皆为形象的比喻。因“比”与引譬连类的“兴”相通,故古代学者将“比兴”连用,作为文学艺术创作的修辞方法。“隐秀”的手法亦强调意与象相连,超以象外。《文心雕龙·隐秀》中言:“夫心术之动远矣,文情之变深矣,源奥而派生,根盛而颖峻,是以文之英蕤,有秀有隐。隐也者,文外之重旨者也;秀也者,篇中之独拔者也。”[65]“隐处即秀处,秀处即隐处。”[66]意思是在文学艺术之象直接激起的审美感受(即“秀”)基础上,生发更为深刻的蕴意与无穷的意味(即“隐”)。“象外之象”“味外之旨”“韵外之致”正是中国艺术所向往的最高审美境界,“有境,则气韵生动、阴阳相成、虚实相生、和,均在其中矣”[67]。
小结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美学讲求托物言志、寓理于情,讲求言简意赅、凝练节制,讲求形神兼备、意境深远,强调知、情、意、行相统一。”[68]从艺术的角度出发,“强调知、情、意、行相统一”,将其看作相互关联的整体性心理活动体现了中国艺术创作表现情感、发抒性灵的本质特征,也即本体层面的中华美学精神;“讲求托物言志、寓理于情,讲求言简意赅、凝练节制,讲求形神兼备、意境深远”则从艺术形式与风格层面道出了绵延在中国传统艺术中的形神兼备、情景交融、中和淡雅、含蓄隽永的中华美学精神。中国美学建立在以生命体验为中心的中国哲学基础上,着眼于人人共有的人性,具有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寻求精神自由与超越的诗性本质,将艺术视为心灵的诗意的栖居之地,并借以体悟宇宙之道。艺术的根本指向在生命的意义世界,其根本旨归在于超越感性、实现自由、通达具有普遍意义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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