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吐鲁番地区实际,参评奖项门类分为八项:文学、音乐、舞蹈、摄影、美术、书法、民间文艺为作品类,为地区文艺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为人才类。
(一)优秀作品类
参评作品必须是2011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之间在地区级以上宣传、文艺、文广、出版等部门组织或主办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中展出、演出、发行的作品,或在全国各类知名期刊上发表的作品。参评的出版书籍必须是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达到1000册以上的书目。1、文学类:在地区级以上各类刊物正式发表或出版的各种文学体裁的单件作品和作品集。
2、音乐类:在地区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及舞台演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一件完整意义的器乐、声乐作品或组合性音乐作品,或由相关正规发行单位发行的CD、卡带等作品。
3、舞蹈类:在地区级以上文艺舞台正式演出的单个或完整意义的舞蹈作品,或由相关正规发行单位发行的VCD、DVD光碟。
4、摄影类:在地区级以上展览活动中正式参展,或在地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一件(组)完整意义的摄影作品、正式出版的摄影专集或合著。
5、美术类:在地区级以上展览活动中正式参展,或在地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一件(组)完整意义的美术作品,正式出版的画集或合著。
6、书法类:在地区级以上展览活动中正式参展,或在地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一件(组)完整意义的书法作品、正式出版的书法专集或合著。
7、民间文艺类: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正式出版的各民族文字专著、学术论文,从事杂技、某项民间传统文化开发(不包括原生态),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力的民间文艺形式。
(二)优秀人才类
1、为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做出社会公认贡献的有关人员;策划举办过多次重大的文化艺术活动的艺术工作者。2、在国际、国内、省(区)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地区文学艺术创作带头人。
3、致力于宣传吐鲁番,以吐鲁番风土人情为创作对象,其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工作者。
第二届“吐鲁番文学艺术优秀人才及作品奖”评选工作分初评、复评、终审三个步骤。作品申报和初评工作分别由地区作协、音协、舞协、美协、书协、摄协、民协完成(各县级协会的报送作品由各县(市)文联评选后送地区所属协会)。初评完成后,由各协会上报至地区文联,统一组织专家复评委员会复评。复评完成后,上报“吐鲁番文学艺术优秀人才及作品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终审完成后,举行颁奖表彰活动。对优秀人才奖、优秀作品奖获得者每人奖励5000元。所需经费从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具体时间表如下:
初评:即日起至6月15日
复评:2013年6月20日
终审:2013年7月30日
联系人:刘强,电话:13999040625,QQ:51492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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