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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者为母?亲子关系确认之争

时间:2023/11/9 作者: 莫愁 热度: 12686
  文欧阳峰

期待重拾母爱

家住陕西省白河县的万红与沙建秋是一对失独夫妻。2016年8月,万红经确诊患了宫颈癌,不得已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万红出院后向沙建秋提出离婚,希望沙建秋重组家庭,再生一个孩子。

  沙建秋认为,生儿育女的事基因遗传非常重要,妻子漂亮聪慧,自己高大帅气,都是优质基因,已经离世的儿子沙平之所以优秀,基因遗传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再次生育必须是两人共同的孩子。沙建秋提议,他们可以做供卵试管婴儿手术,找人代孕。

  万红内心滋生了希望,她赞同丈夫的意见,并打消了离婚的念头。精心调养好身体后,沙建秋和妻子去了不孕不育专科医院,冷冻胚胎由医院存放在液氮罐里面。

  2018年3月下旬,沙建秋喜滋滋地告诉万红,代孕者有了着落。万红提出想与代孕者见面。沙建秋说:“代孕行当的规矩是‘双盲’,代孕方和委托方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

  2018年4月5日,万红与沙建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沙建秋的名义与中间人李婧签订《试管婴儿代孕委托协议》。协议载明:代孕的精子和卵子提供方为沙建秋指定,由李婧安排他人代孕,并注明怀孕方式为供卵试管婴儿代孕。

探望孩子受阻

然而,万红渐渐发现,丈夫沙建秋不怎么愿意提及代孕的进展情况。她几次追问,沙建秋都以联系不上中间人李婧搪塞。一次,沙建秋被问急了,脱口而出:“生不生得出来还不知道呢。”

  沙建秋对万红的态度越来越差。2019年3月22日,沙建秋年满53岁。万红备了酒菜为丈夫庆生,沙建秋却彻夜未归。第二天见面时,万红问沙建秋昨晚去了哪里,沙建秋却说“没什么好解释的”。万红怒怼道:“你嫌弃我就明说,不想过就离婚,用不着冷暴力。”沙建秋回道:“是你主动要离婚的,不要怪我。”

  随后,两人去办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时,沙建秋附加了一条,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当时万红气昏了头,二话没说就签了字。

  办了离婚手续后,万红心生后悔,但想着如果前夫生了孩子,毕竟是自己提供的卵子,他没有理由不认账。

  2019年5月中旬,万红打听到,沙建秋不久前生了儿子。于是,万红带着早已准备好的童装前去探视。沙建秋告知孩子取名沙洋,由保姆照顾。眼前的宝宝神似已故的儿子沙平,万红的眼泪夺眶而出。

  万红提出:“我可以办病退,过来照顾咱们的儿子。”沙建秋当即变脸说:“儿子是我的,跟你没关系。”万红争辩道:“卵子是我的,我就是生母。儿子要健康成长,不能缺失母爱。”沙建秋却说正在给孩子物色母亲,让万红不要再来了。

  2020年8月,万红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母亲的身份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庭审期间,沙建秋承认,代孕所需精子由其提供、所需卵子从万红体内提取,并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形成冷冻胚胎,由中间人委托第三方代孕。至于代孕者是谁,两人均不知晓。

  鉴于沙洋自出生起,都由沙建秋抚养,孩子尚且年幼,轻易改变幼童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同时,万红的生母身份还需要进行确认,法院驳回了万红的诉讼请求。

确认亲子关系

2021年5月26日,万红再次起诉,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其与沙洋的亲子关系。6月25日,鉴定机构出具了报告,万红确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

  法庭上,万红诉称,她确属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应享有相关权利。

  沙建秋答辩说,万红虽然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但在亲子关系中,我国法律以“分娩者为母”为原则。沙洋并非万红经过十月怀胎而分娩生产,因此,万红并非沙洋在法律意义上的生母。同时,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已明确约定离婚后男方通过试管婴儿进行生育,女方不得干涉,这意味着万红已经放弃了做母亲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娩者为母”虽符合传统习俗及伦理观念,也与目前国家对代孕的禁止立场相吻合,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万红与沙建秋代孕生子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该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同时,代孕者仅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行为,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加之其身份不明,确认万红与沙洋存在亲子关系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试管婴儿进行生育的行为。但由于此项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应受到严格限制。即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亦有立法进行规制,因此,双方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宣判后,沙建秋没有上诉。万红依据生效判决再次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万红每周末前往沙建秋的住处探视儿子。2022年8月,该案作为当地的法治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以案说法】儿童利益最大化才是“为了孩子好”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传统意义上,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分娩事实建立,即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二是通过同意建立,即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根据双方意愿确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进行生育,包括人工体内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人工体内授精和胚胎移植在我国已得到认可。

  代孕是将怀孕分娩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女方转移到其他女性身上,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因而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但是,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根本原则,本案的判决经过情与法的考量,最终以此为认定标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莫愁 2022年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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