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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摔伤,房主赔偿?

时间:2023/11/9 作者: 莫愁 热度: 10647
  文/叶青

  

新房验收时,装修工摔伤

2019年,张婕想装修一套新房。她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正在本小区进行装修的刘强。刘强欣然接受。经双方约定:张婕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把房子交给刘强装修,按最终成果结算报酬。

  刘强是一名包工头,他接到张婕的订单后,便交给包工队里两个年轻人来做。张婕因平日忙于工作,只在每周末去新房查看装修进度,其他事项则通过电话与刘强沟通。

  2020年春节过后,张婕前往新房对装修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她向刘强指出吊顶有几处瑕疵。刘强见张婕脸色不好,担心会影响报酬的结算,便想赶紧补救,于是架好人字梯,提着一桶腻子就登了上去。谁知,他一不小心踩空,从高处跌落下来,头部着地,不省人事。

  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张婕胆战心惊。她连忙叫救护车把刘强送往医院救治。刘强伤势过重,住院治疗121天,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格拉斯哥昏迷指数5分。格拉斯哥评分最高得分15分,最低得分3分,分数越低病情越重,通常情况下8分或以上疾病恢复的可能性较大,3~5分并伴有脑干反射消失的患者有潜在的死亡危险。随后,刘强又到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出院时的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运动性失语,四肢痉挛性瘫;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左锁骨陈旧性骨折;胸椎侧弯畸形;肺部感染。医嘱: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鉴定结论是:损伤颅脑构成一级伤残。

  刘强住院治疗共花费近52万元。刘强的妻子孙丽认为,刘强受雇于张婕,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此,张婕除了需要承担刘强的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张婕对此回应说,自己发现吊顶有问题后并没有要求刘强上去修补,是他擅自攀爬人字梯才导致的意外。

多次协商无果,伤者诉至法院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丽只好代替丈夫将张婕起诉至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刘强住院费、全休期间的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万元。

  辖区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中旬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孙丽认为张婕既然雇佣刘强装修房屋,就理应赔偿刘强因此次事故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孙丽向法庭提供了刘强的身份证、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以此证明刘强的主体资格、受伤治疗情况和支付医疗费的事实,以及因本次事故给刘强造成的一级伤残司法鉴定书。

  张婕请了代理人出庭应诉。该代理人首先代表张婕对刘强的意外受伤表示同情,也希望刘强能够早日痊愈。他辩称:刘强起诉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其证据并不充分。该代理人表明,刘强与张婕之间其实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张婕是将装修房屋的工程包给了刘强,刘强则请了两个工人来做,且该工程已经完工。《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刘强并不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与张婕结算时擅自攀爬人字梯而导致摔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预算单、结算单、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调查笔录、证人邓刚的身份证明、孙丽写的1万元借条(垫付的抢救费)等证据,以此证明刘强与张婕之间形成的承揽关系,也证明刘强长期承揽家庭装修业务,事发当天自行爬上人字梯,失足摔下造成伤害。

  法庭上,张婕一直保持沉默,认真听取诉辩双方对此次意外事故的看法。事故发生在自己家中,她每次想起当时的情景都觉得非常难过。她希望刘强能早日痊愈,同时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就不需要对方归还了。

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辖区法院认为,刘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装修张婕的房屋,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刘强方主张与张婕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该认定双方商定的装修合同为承揽合同关系。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强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张婕有过失的情形,其向张婕主张赔偿1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刘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辖区法院依照法律相关条款规定驳回了刘强的诉请。

  【以案说法】

  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在装修或者改造电路时都会找专人来帮忙。如果有人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答案的关键在于“找人干活的人”和“帮人干活的人”是什么关系。法院没有让张婕赔偿损失,就是因为张婕和刘强是承揽关系。在这个关系里,找人干活的张婕是定作人,帮人干活的刘强是承揽人。而所谓承揽,就是定作人提出自己的要求,把工作完全交给承揽人去做,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劳力和工作的方式、进度、过程,全部由承揽人负责,定作人只在最后接受成果,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张婕和刘强没有签书面合同,但他们约定刘强包工包料装修房屋,张婕按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于已经形成了口头上的承揽合同。刘强自行请工人一起施工,也是承揽合同中才存在的现象。如果张婕提供装修的设备材料,安排工程的各个环节,刘强只是听从指挥,提供劳务,那么他们之间就是雇佣关系。张婕为雇主,刘强则是雇工。刘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张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文中人物为化名)

  莫愁 2021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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