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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完善的建议

时间:2023/11/9 作者: 北极光 热度: 16845
  文/荆 亮
  也谈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完善的建议
  文/荆 亮
  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在侦破、打击犯罪领域里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侦查机关运用不当,也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期限、程序、所获取的证据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有进步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批准程序,延长期限的次数,和监督救济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通过提出几项改善措施,意图使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达到平衡。
  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证据;人权保护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的犯罪,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采用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由于技术侦查措施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手段,它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侦查效率,打击犯罪。但是,如果不当运用,则极易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所以,应从立法上,对技术侦查进行规定,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完善法律规定。

一、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种类和实施方法

国外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的立法方式有罪行限定和罪名列举式,我国法律在列举了几种危害严重的犯罪后,还规定“其他的犯罪”,这使得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大,也将增加违法风险。笔者建议,有效限定适用技术侦查的范围。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将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具有随意性。所以,法律应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不断填充,使侦查机关依法实施技术侦查。

二、明确限制补充规定中的延长次数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然而,却没有对延长次数进行规定,由此,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延长次数无限增加。这就使技术侦查的适用期限成为一种虚设,技术侦查措施可能被滥用。被侦查人也一直处于被侦查状态,相关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应该限制可以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的次数,比如说3次;情况特殊,延长三次仍不够的,应规定更加严格的批准程序。

三、明确证据核实方式

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必须被排除。在通常情况下,通过侦查所获得的材料都可以得到当事人的签字印证,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也有权了解侦查机关掌握自己相关的情况,但是由于技术侦查的隐蔽性,其获得的证据在当庭展示时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验证。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应当对技术侦查得来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核。例如审核证据是否是原始材料,是否被修改过,是否是经过法定的侦查程序所获得的,在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
  必要时,在庭外核实证据。什么情况是必要时,笔者认为应当清楚它的内容。而且,实践中的庭外核实只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缺少辩护方。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它不符合现行控辩审三方参与的格局,也否认了辩护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对此可以通过保障律师的权利来达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增强辩护方的防御能力。在证据核实过程中允许辩护方的参与,可以确保技术侦查措施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四、严格审批程序

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由法定机关批准。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西方国家规定,技术侦查的适用必须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法官批准后才能适用。若情况紧急,可由检察官直接决定,但必须随后获得法官的认可。
  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权。但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则技术侦查措施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将大大增加。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由检察机关内部负责审批。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由中立的法院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审批,但是这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当然,随着以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由中立的法官进行审批就更好了。
  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查机关应当审查: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是否超过了法律的要求,条件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必要性、相关性原则等等。只有获得批准后,侦查机关才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采取技术侦查措旅,将会严重贻误侦查时机或是永久性丧失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可以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应当在事情发生后48小时内提请审查机关确认。

五、应当规定监督救济程序

技术侦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性。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一些监督救济程序。
  1.赋予公民知情权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适用技术手段的理由、适用技术手段的类型,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有异议,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退还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当时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也可以自己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2.补充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发现自己被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可以向侦查机关负责人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确实存在非法技术侦查的,根据具体情况对侦查人员或进行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民事。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要求追究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适用也应该增加非法技术侦查措施。
  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制度更因其专业性而尤为复杂,需要从各个方面来不断改进。既要使它打击犯罪的优越性体现出来,又要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得以实现,这样才能使制度本身释放出更大的活力。
  [1]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J].法学研究,2000,(3).
  [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王瑞山.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选择[J].犯罪研究,2011(1):59.
  [4]万毅.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隐形刑事诉讼法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97-198.
  [5]韩德明.适度公开侦查原则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3).
  (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北极光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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